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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0-06 11:00:05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涉黑案件、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岳池县人民法院关于串通投标罪的判决书节选:

被告人万某某,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岳池县。

岳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万某某犯串通投标罪一案,于XX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经审理查明:

一、XX年4月,在四川省岳池县某某电力有限公司实施XX年某某工程施工项目招投标过程中,被告人万某某指使方某某,吴某某、汪某某分别用某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质对B标段某某变电站至某某路项目进行围标。

方某某中标后与被告人万某某到某某电力集团公司签订委托书,声称中标项目与方某某无关,工程及后续款项一律由万某某处理。

被告人万某某与陈某某、邹某某串通,分别利用四川某某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某某东建筑工程公司、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资质对D标段某某变电站至某某阁项目进行围标。

在上述两个项目竞争性谈判过程中,万某某分别用三个公司资质对每个标段进行报名,分别与五家公司联系并谈好挂靠和管理费用事项,并将每个公司一万元的保证金转到挂靠公司名下,后独自做好六份标书在上述两个项目竞争性谈判开始前分别交给方某某、吴某某等五人,让其参与投标,后由方某某代表的某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中标,万某某代表的四川某某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万某某取得岳池某某电力有限公司XX年某某工程施工项目B、D两个标段的施工资格。

上述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当庭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中共广安市委第四巡察组的情况通报、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人证言、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某某线路新建物质采纳合同》、《某某变电站至某某路10KV线路施工合同》、《岳池某某电力迎峰度夏工程10AV及以下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串通他人投标,危害了招投标领域的正常市场竞争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

岳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万某某犯串通投标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注明: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重庆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万某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注明:若想获取完整判决内容,请访问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了解更多有关律师会见、取保候审、律师辩护的刑事辩护法律知识。

四川岳池刑事律师辩护 串通投标罪案例

根据《中华某某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串通投标罪,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投标人、招标人,包括个人和单位。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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