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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判八年能减几年,中介一房二卖是否构成诈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09-29 12:35:06
来源:昆山市人民法院转自:江苏高院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号观点。
中介人员“一房二卖” 因诈骗罪被判刑八年


现如今,随着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的不断加强,一手房市场逐渐降温趋于理性,但同时也促进了二手房交易的火爆,广大中介机构在其中起到了信息纽带、撮合交易的作用,但某些居心不良的中介人员却在其中扮演着不光彩的角色。

王先生在昆山工作多年,一直想买个房子稳定下来,经过多方咨询以及中介的介绍,看中了位于开发区的蝶湖湾小区的房子,2017年3月底,通过昆山兴盛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的中介人员方明,王先生以总价148万元的价格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先后分三次向其支付了购房款67万余元,满怀希望的王先生没等到房屋的过户,却遭遇了一场设计好的圈套。原来,在与王先生签订所谓的三方购房合同之前的2017年3月初,房主陈小姐通过另一家零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已经将位于蝶湖湾的房屋出售给第三方吴剑并收取定金,后于2017年5月将房屋过户给吴剑,之后其二人均再未委托方明出售该房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过户时方明就在场。王先生事后回想方知其中缘由,方明告诉其房东人在国外,卖方一栏空着,让其先在房地产买卖协议上签字后再把协议寄给房东进行确认,确认后协议就能生效。案发后,兴盛中介公司明确表示其根本不知晓方明居中销售该房产的行为,方明也退还了王先生购房款20万元,其余已无力归还。检察机关遂以诈骗罪起诉至法院。

在法庭上,方明的辩护人认为本案应定合同诈骗罪,因为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协议中有被害人王先生的签字和中介公司兴盛房产经纪公司的盖章,表明双方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协议对当事人、标的、价款、履行方式均进行了约定,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合同的形式和实质要件,方明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的购房款,认定为合同诈骗罪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庭审后法院认为,方明在明知该房屋已出售且无任何代理卖房的权限的情况下,兴盛中介公司也毫不知情,他签订的房产协议是为了骗取王先生的信任,是其进一步实施诈骗的工具,属于典型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致使被害人交付钱财,已构成诈骗罪,最终判处被告人方明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近几年,部分城市房地产市场虽有降温理性的迹象,但部分优质房源仍是一房难求。二手房交易容易造成“一套房源多个中介在卖”、“房东和购房者信息不对称”等问题,这就使部分不法分子有机可趁。房产买卖动辄数百万,购房者如果没有事先审核中介资格、买卖标的权属等情况,为了尽早成交仓促与中介签订合同,很有可能“房财两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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