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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刑事咨询律师排名榜,临沂金某案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09-28 16:51:11

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我院决定对下列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

临沂这8男3女,被法院公开曝光

姓名:赵瑞

性别:

身份证号:3703231998****3012

家庭住址:临沂市河东区伊丽莎白东区120号楼1单元

案号:(2021)鲁1312执2274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未履行金额:120000.00元

临沂这8男3女,被法院公开曝光

姓名:殷志丽

性别:

身份证号:3713121984****4864

家庭住址:临沂市河东区九曲办事处三官庙村654号

案号:(2021)鲁1312执2479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未履行金额:200555.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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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李原

性别:

身份证号:3713121984****4956

家庭住址:临沂市河东区九曲办事处三官庙村1273号

案号:(2021)鲁1312执2479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未履行金额:200555.48元

临沂这8男3女,被法院公开曝光

姓名:顾文超

性别:

身份证号:3713111986****3119

家庭住址:临沂市罗庄区西高都办事处常旺村1462号

案号:(2021)鲁1312执2479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未履行金额:200555.48元

临沂这8男3女,被法院公开曝光

姓名:刘东田

性别:

身份证号:3728011963****6757

家庭住址:临沂市河东区太平办事处葛寨村491号

案号:(2022)鲁1312执13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未履行金额:611250.00元

临沂这8男3女,被法院公开曝光

姓名:周云廓

性别:

身份证号:3713121990****6014

家庭住址:临沂市河东区汤河镇周官庄村28号

案号:(2022)鲁1312执27号

案由:合同纠纷

未履行金额:36000.00元

临沂这8男3女,被法院公开曝光

姓名:王丽

性别:

身份证号:3713121989****6083

家庭住址:临沂市河东区汤河镇周官庄村643号

案号:(2022)鲁1312执27号

案由:合同纠纷

未履行金额:36000.00元

临沂这8男3女,被法院公开曝光

姓名:蔡明瑞

性别:

身份证号:3728011972****6031

家庭住址:临沂市河东区汤河镇西洽沟村284号

案号:(2022)鲁1312执27号

案由:合同纠纷

未履行金额:36000.00元

临沂这8男3女,被法院公开曝光

姓名:毛兴华

性别:

身份证号:3713121974****6029

家庭住址:临沂市河东区汤河镇中洽沟村577号

案号:(2022)鲁1312执27号

案由:合同纠纷

未履行金额:36000.00元

临沂这8男3女,被法院公开曝光

姓名:蔡明和

性别:

身份证号:3713121987****6013

家庭住址:临沂市河东区汤河镇西洽沟村1号5号楼1单元502室

案号:(2022)鲁1312执27号

案由:合同纠纷

未履行金额:36000.00元


公司名称:临沂超兴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文超(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328418240K

住所: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芝麻墩办事处毛屯居委

案号:(2021)鲁1312执2479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未履行金额:200555.48元

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下落举报电话:0539—8089081 15689575936,本院对举报人信息进行严格保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上述被执行人已被我院限制高消费,在完全履行法律义务前,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关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允许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来源 | 河东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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