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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刑事加民事怎么处理,交通事故对方全责不赔偿会坐牢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09-28 11:48:06

按照刑法规定,交通事故全责并造成1人死亡的,就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事责任。

所以,首先须予以明确的是,不管赔偿问题谈不谈得拢,都可能要坐牢。

因为,赔偿与否,并非定罪的情节,而只是一个量刑的情节。

也就是说,赔偿本身不会让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行为转变为无罪行为。即使赔偿问题谈好了,被害人家属出具了刑事谅解书,也依然可能会坐牢,只是,如果赔偿谈拢了,并且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刑事责任可能会减轻,尤其是对于交通肇事罪这种过失型犯罪,只要进行了赔偿并且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刑事责任一般都会减轻。

当然,如果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若赔偿问题谈拢了并且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在过失型犯罪中,极有可能判处缓刑,这样也的确可以让肇事人免受牢狱之灾。

交通事故全责致死1人,赔偿问题谈不拢,可以选择坐牢不赔吗?

此外,我们也有必要清楚,刑事案件的赔偿与民事案件的赔偿也存在不同。

按目前国内法律,在刑事案件中,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致人伤亡的,一般只需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丧葬费等直接物质损失,无需赔偿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针对伤残和死亡赔偿金,无论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出赔偿请求,还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提出赔偿请求,都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因为,刑事案件被告人只需为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不属于刑法上的直接物质损失。

不过,若刑事案件被告人为了获得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近亲属的刑事谅解,愿意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近亲属赔偿伤残或者死亡赔偿金的,则不受到限制。

交通事故全责致死1人,赔偿问题谈不拢,可以选择坐牢不赔吗?

但,凡事都有例外。

在刑法上,有一类案件,即使坐牢,也依然需要赔偿伤残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这类案件就是交通肇事类案件

也就是说,在交通肇事罪中,即使肇事人选择坐牢,仍然要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不因判刑而豁免民事赔偿。

如题所述,交通事故全责致死1人,除了要赔偿丧葬费、医疗费、被害人家属的误工费、交通费等直接物质损失外,还需要赔偿死亡赔偿金这一非直接物质损失。

法律依据具体如下:

首先,《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92条第3款对交通肇事赔偿作了特别规定,即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也就是说,驾驶机动车构成犯罪的,赔偿责任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而非简单适用刑事诉讼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最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民法典1179条和第1183条规定的各项损害。民法典第1179条和第1183条规定的各项损害就包括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范围问题的答复》指出: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未能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无论刑事被告人是否投保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均可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纳入判决赔偿的范围。

由此可见,若不幸因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并已构成犯罪的,千万不要抱有“选择坐牢就可以不赔””的心理。

由于车辆一般都购买了商业三责险,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无论肇事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保险公司都需要按照肇事人对交通事故所负的责任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所以对于交通肇事类犯罪,正确的做法是,在进入刑事程序之前,尽快与被害人或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的调解、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或被害人近亲属的刑事谅解书,这对于刑事责任的减轻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交通事故全责致死1人,赔偿问题谈不拢,可以选择坐牢不赔吗?

不过,比如依法只要赔100万,但被害人家属却要赔200万,这个时候,是不是按照被害人家属的意见进行赔偿,一个涉及到能不能赔得起的问题,另一个则涉及到在赔得起的情况下多赔100万与不坐牢或者少坐一段时间牢之间的价值衡量问题。

就人性而言,在坐不坐牢都要依法赔100万的情况下,如果在谈赔偿的时候也只愿意赔100万,谈拢的可能性几乎为零。

所以,若依法需要赔偿100万,在谈赔偿的时候,只有赔偿数额高于100万,这样才有谈拢的可能性。但是,在愿意赔150万的情况下,仍然谈不拢,这个时候被告人可以向公安、检察或法院递交积极赔偿的意见书,表达自己积极赔偿的意愿,因为刑法上的积极赔偿并非指满足被害人家属所有的赔偿要求。这样,在开庭审理时,若被害人家属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由于被告人已表达过积极赔偿的意愿,那么法院极有可能为双方进行调解,只要法院未判决之前,双方达成赔偿并且取得了刑事谅解书,被告人仍能获得从轻处理。

综上所述,对于刑事案件,犯罪之人被判了刑、坐了牢,那么就不需要再赔偿伤残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但交通肇事罪属于例外。对于交通肇事罪,犯罪之人即使被判了刑、坐了牢,依法要赔偿伤残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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