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常识

货船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船舶追尾责任判断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09-27 01:51:04
三船在海上连续“追尾”赔偿责任怎么划分?

行驶在海上的船舶也会发生连续“追尾”?令船东周某更难理解的是,自己船被人撞沉后,又被后面驶来的船舶撞上,结果自己还得拿出100万元赔偿对方。日前,这起错综复杂的三船交叉碰撞事故引发的赔偿纠纷,经宁波海事法院台州法庭调解后有了结果。

事情发生在两年前,2017年3月2日,“浙椒机1189”轮承载950吨黄沙从温州瓯江口驶向台州临海,途中,“浙岭渔运20056”轮相向驶来,两船相撞。事后,“浙椒机1189”轮沉没,船上3人落水,被“浙岭渔运20056”轮救起。

巧合的是,大约过了24分钟,“新方宇”轮满载980吨卷钢从上海吴淞口驶往温州港途经此处,竟不偏不倚地撞上已经沉没的“浙椒机1189”轮,“新方宇”轮也随之沉没海底,所幸船上6人弃船后在救生筏上被渔业船救起。

事故发生后,海事部门认定在第一次事故中,“浙椒机1189”轮负主要责任,“浙岭渔运20056”船负次要责任;而在第二次事故中,“浙椒机1189”轮和“浙岭渔运20056”船共同负主要责任,“新方宇”轮负次要责任。

今年2月28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以“浙椒机1189”轮承保人名义,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诉讼。保险公司认为,在这起三船连环相撞的事故中,第一次碰撞和第二次碰撞时间间隔短,应系同一个事故。“浙椒机1189”轮在短时间内沉没,船员难以采取避免第二次触碰的发生,要求常德利通海运有限公司所属的“新方宇”轮在本次事故中至少承担60%的责任,应赔偿48万元损失的60%,即28.8万元。

3月4日,“新方宇”轮船东李某也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浙椒机1189”轮所属的台州椒江滨海航运有限公司和该轮船所有权人周某、“浙岭渔运20056”船所有权人郑某,对沉船事故后续处理不当,导致“新方宇”轮碰撞“浙椒机1189”轮,造成遭受经济损失3587977元,李某要求对“浙椒机1189”轮主张享有船舶优先权。

在第一次碰撞事故中,“浙椒机1189”与“浙岭渔运20056”双方已经达成协议,“浙岭渔运20056”船负责赔偿“浙椒机1189”轮损失总数的40%。案子最大的争议是三船连续“追尾”致两船沉没引发纠纷责任如何分担等问题。“新方宇”轮方认为,“浙椒机1189”轮方沉没后未及时放置警示标志是造成已方船舶撞沉的主要原因,而“浙椒机1189”轮方则认为,“新方宇”轮方严重超载、了望疏忽,未使用安全航速是造成沉船的主要原因。

法官说法:

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规定,船舶发现助航标志或导航设施变异、失常;有妨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流物;及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应迅速报告主管机关。船员管理条例中也有规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遵守船舶报告制度,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浙岭渔运20056”把3名落水的“浙椒机1189”船员救起后,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向海事管理部门报告情况,且在未及时通过高频等有效通设施,向过往船只发布沉船信息的情况下,驶离事发水域,事故后续处置不当,存在过失。

结合海事部门对事故的责任认定,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此船舶可以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因此,该事故被告方赔偿额度应该在100万元范围内。

在法官的释法说理下,三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台州市椒江滨海航运有限公司、周某、郑某同意支付李某、常德利通海运有限公司100万元。

主审该案的台州法庭庭长史红萍提醒,船舶发生沉没事故后,应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向海事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同时还要通过高频等有效通讯设施向过往船只发布沉船信息。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