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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未签合同请求赔偿遭败诉(女士劳务物业公司)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瑶瑶 劳动纠纷小常识 时间:2022-04-02 11:00:01

  佟女性诉称,其从原企业退休后,于2000年2月1日新员工入职茂苑物业管理公司任传达员。彼此虽未签署合同,但申请办理过北京外来务工人员就业证。上年3月,佟女性因病辞职。茂苑物业管理公司从上年7月起停收了其薪水。上年12月,佟女性向北京朝阳区劳动仲裁联合会提到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因其与企业间的异议非劳务纠纷为由判决驳回申诉了其要求。故提出诉讼,规定确定其与北京市茂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间存有事实劳动关系;并规定企业付款其薪水、加班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及欠薪的经济补偿等总共207441元。

  被告方茂苑物业管理公司辩称,佟女性原系甘肃省某机械厂退休职工,不具有劳动法规定的员工法律主体,彼此之前仅为雇佣关系。上年3月,佟女性因病辞职,出自于对其人体的照料,企业在其辞职后按900元/月的标淮付款了4个月诊疗补贴。上年5月11日,企业向佟女性下发通知,表明彼此已于3月6日消除雇佣关系。

  人民法院经审判觉得,佟女性与原企业甘肃省某机械厂已存有劳务关系,其再面试到茂苑物业管理公司工作中,虽申请办理了就业证,但彼此应是雇佣关系,故佟女性认为与茂苑物业管理公司中间存有劳务关系,并由此认为各类经济补偿,于法无据,不予以适用。彼此的雇佣关系在佟女性停止工作、茂苑物业管理公司表明与其说消除雇佣关系时即已停止,现佟女性认为雇佣关系停止后的薪水,人民法院不予以适用。有关加班工资,人民法院强调,因无证据表明彼此存有有关加班工资的承诺,且从佟小姐的运行情况及过去数年里领到薪水的具体情况,亦不可以反映佟女性认为的加班加点客观事实,其递交的证明文件亦欠缺证实力,故人民法院对此项认为亦未适用。

  人民法院遂依规做出以上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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