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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立案材料怎么写,交通事故案(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等)重新鉴定申请书(参考版)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交通常识 时间:2022-11-22 07: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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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案(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等)重新鉴定申请书(参考版)
  • 男子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诉讼不予立案
  • 【以案释法】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证明 法院应如何处理纠纷
  • 交通事故案(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等)重新鉴定申请书(参考版)

    使用说明:

    1、本版本适合交通事故案件中被告方使用。

    2、其它人伤案件也可以参考采用。

    3、如果能够详细论述原鉴定结论的鉴定程序和实体存在违法行为,则更容易获得法院支持。

    4、如有其它不清楚需了解的内容,可以联系我们。

    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住址XX市XX区XX大道XX号XX栋XX室。联系电话: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XXX,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住址XX市XX区XX大道XX号XX栋XX室。联系电话:XXXXXXXXXXXX。

    申请事项:

    对被申请人XXX的伤残等级及后续治疗费进行重新鉴定。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贵院已经立案。因本案中被申请人(原告)的伤残等级和后续治疗费等鉴定事项,系被申请人在诉讼前单方面委托的鉴定。被申请人提交的鉴定结论与客观事实有较大差距且程序不合法,申请人对该结论有异议。现申请人申请在贵院的主持下,重新对被申请人的伤残等级和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望贵院能予以准许。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XXXX年XX 月XX日

    交通事故立案材料怎么写,交通事故案(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等)重新鉴定申请书(参考版)

    男子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诉讼不予立案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高健 通讯员 王慧敏

    对交管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司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近日,海淀法院审查后,认为交通事故认定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裁定对其起诉不予立案。

    2022年3月,开网约车的王强与骑电动车的张东在道路上相撞,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强负全部责任。王强认为,事故发生完全因对方速度过快、注意力不集中引起,该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其负全部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起诉人要求被起诉人撤销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据此,裁定对王强的起诉不予立案。

    王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现该裁定已生效。

    法官介绍,发生交通事故后,需及时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一般会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

    据道交法规定,认定书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为处理交通事故出具的证据,该行为本身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交通事故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质内容,不属于可诉行政行为,因此不可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法官表示,当事人应通过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程序寻求救济,或在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的民事诉讼中,对作为证据使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发表相应质证意见。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以案释法】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证明 法院应如何处理纠纷

    【案情简介】

    裴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某村无视频监控路段上行驶,袁某在其前方与被告同向而行,裴某称其为了躲避对面车辆并避免碰撞行人而采取了紧急制动摩托车的方式,致自己和摩托车一起摔倒,待裴某起身时发现袁某亦躺在地上。袁某当即被送往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三十余天后好转出院,出院诊断为:脑挫伤、创伤性蛛网膜下出血、创伤性硬膜下出血、枕骨骨折、头皮挫伤、高血压病I级(高危)、左前分支传导阻滞,后袁某又入住天水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二十余天,出院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脑挫裂伤、创伤性脑内血肿、高血压3级。事故发生数天后,袁某家人向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公安分局郊区交警大队报案,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内容为:“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属事后报案,现场证据无法提取,双方当事人询问材料无法形成交通事故事实,成因无法查清,特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经袁某申请,法院组织当事人随机挑选了鉴定机构对袁某伤情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袁某伤情为“双侧叶脑挫裂伤致软化灶形成伴头晕、头闷,符合十级伤残”,并鉴定了后续治疗费、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

    【争议焦点】

    袁某和裴某之间是否存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袁某的各项损失应当如何赔偿。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袁某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证明裴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将其撞倒受伤,但“现场证据无法提取,双方当事人询问材料无法形成交通事故事实”的证明书内容无法证明双方存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法律关系,但袁某确存在损伤,故本案应按一般侵权纠纷进行处理。

    根据袁某提交的录音内容可以认定袁某摔倒与裴某有关,再结合裴某在事发后告知在场人员去取钱并积极为袁某进行治疗的举动可以认定裴某存在一定过错致袁某摔倒受伤,故裴某对袁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袁某系七十多岁的老人,且患有高血压多年,故袁某在住院期间亦对其自身疾病进行了治疗,《司法鉴定意见书》因“双侧叶脑挫裂伤致软化灶形成伴头晕、头闷”,故将袁某伤情评定为十级伤残,高血压的临床症状本就包括头晕、头闷,故结合袁某的年龄及既往病史应当酌情减少裴某承担的责任。最终判决裴某承担袁某各项损失的70%,袁某自行承担自身损失的30%。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裴某主动要求履行判决。

    【法官寄语】

    发生交通事故后应首先报警处理,有助于交警部门在无视频监控的情况下根据现场勘察情况出具事故认定书,明确划分各方责任,避免双方因事故发生的原因、责任划分的大小等事宜各执一词,增加诉讼风险和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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