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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拖着不结案怎么办,交通事故未结案能上路吗,未结案对车主的影响是什么?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交通常识 时间:2022-11-22 04:5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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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未结案能上路吗,未结案对车主的影响是什么?
  • 夏末利剑丨强制执行不停歇 扣押车辆促结案
  • 车祸致瘫案执行10余年无望后交付异地执行仍无果——检察监督+司法救助拯救“被撞瘫”的一家
  • 交通事故未结案能上路吗,未结案对车主的影响是什么?

    当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对于肇事者一方来说在事故进行立案调查之后久久不能结案。大家可能了解一点对于当事人来说有一定的影响,那么,交通事故未结案能上路吗,未结案对车主的影响是什么?

    网友咨询:我的交通事故快一年了,一直不结案,怎么办?

    北京市隆安(昆明)律师事务所吴毕民律师解答:

    交通事故不结案,会造成车辆无法驾驶上路和年审等。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交通事故拖着不结案,受害人可以凭交警裁定到法院提起诉讼,上法院进行民事诉讼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发生交通事故未结案对车主的影响是:

    1.交警部门进行责任认定,协调解决签字,如果车子被扣留,车子取不出来;

    2.拖着不结案,受害人可以凭交警裁定到法院提起诉讼,上法院进行民事诉讼 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车主会陪着打官司;

    3.结案时事故损失该保险公司承担的由保险公司承担,超出保险赔付范围的部分由车主承担。

    【法律依据】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吴毕民律师解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

    交通事故未处理年检的情况:

    1、车辆发生事故后车辆被扣押了。在扣押期间是不能去年检的,必须等车辆鉴定完毕后,交警下达了事故责任认定书,并放行了车辆,但事故还没有结案,这样的车辆维修好了以后就可以正常年检的。

    2、车辆在扣押期间错过年检时间了,可以要求交警出具扣押证明,拿着证明去年检也不罚款和扣分的,否则错过年检时间是要罚款200元扣3分的。

    3、事故中无责一方的车辆,只要交警放行了,就可以正常年检。和事故是否处理完毕没有因果关系。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公布《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规定,申领检验标志前,车主应将该车交通违法记录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但如果在此期间车辆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交通事故的,仍应按原规定的周期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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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拖着不结案怎么办,交通事故未结案能上路吗,未结案对车主的影响是什么?

    夏末利剑丨强制执行不停歇 扣押车辆促结案


    “法官,我马上筹钱,能不能把扣押的车还给我......”。近日,左中法院执行局成功执结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被申请执行人白某某一次性主动还款20.55万元。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申请执行人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白某某劳务纠纷一案,经左中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还款期限。到期后,白某某未履行还款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2021年10月,白某某偿还部分欠款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案件和解结案。之后,被申请执行人白某某再次开启“佛系”履行模式,无奈之下,申请执行人某公司于2022年1月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法官依法冻结白某某银行账户及互联网银行账户存款3.5万元,并通过转账方式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剩余20.55万元被申请执行人迟迟未予偿还。

    案件突破

    经查白某某名下有一辆丰田牌车籍信息,执行法官依法对该车辆车籍信息进行查封,但一直未找到该车辆。近日,申请执行人发现该车辆并告知执行法官,执行法官火速出警,第一时间强制扣押该车辆,传唤被申请执行人白某某至左中法院。

    顺利执结

    经执行法官释法明理,白某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于当天晚上给付欠款20.55万元,取回扣押车辆,至此,该案圆满执结。

    法徽在身,使命在肩。每一次执行都寄托着当事人的期盼,左中法院将继续加大执行力度,用足用好强制措施,及时兑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

    车祸致瘫案执行10余年无望后交付异地执行仍无果——检察监督+司法救助拯救“被撞瘫”的一家


    这是一起交通肇事致人瘫痪、被告被“缺席”审判判赔15万多元但分文未赔,且申请执行10多年、并辗转两家法院裁定异地执行后,仍执行无望未果的“无头案”。

    走投无路的申请执行人到辽宁省阜新市清河门区检察院申请对此执行案件进行检察监督后,终于让这起“无头案”得到了强有力的执行检察监督和司法救助“双手扶”和“两头帮”,并经检察官深入调查核实被执行人现状,从中发现了制约执行的“瓶颈”和骗取“执行和解”、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虚假诉讼等犯罪线索移交相关部门继续深挖细查,让这起简单的交通肇事申请执行案变得一波三折。

    突遭车祸又“陷”执行难

    时间追溯到2007年7月10日。

    当天,宋某某驾驶一辆农用三轮车在阜新市阜蒙县与骑自行车的赵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赵某某受伤住院,经鉴定为二级伤残。2008年3月2日,阜蒙县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原告赵某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17万余元,由被告宋某某承担80%责任判赔14万余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共计15万余元。

    因肇事人宋某某拒不“出庭”又不赔偿,致使被害人赵某某在2008年5月至2018年1月近10年间,多次向阜蒙县法院申请执行,均被以“无执行能力”为由而又多次“终结本次执行”和重新恢复执行。在2016年6月15日的那次申请恢复执行后,似乎让赵某某一家看到了希望。

    这次恢复执行后,阜蒙县法院查封了宋某某挂靠在辽宁省锦州北镇市广宁乡福兴车队的一辆运输机动车。但是,由于突然有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后,阜蒙县法院裁定解除对这辆机动车的查封,让赵某某从希望又回到了失望。

    由于迟迟拿不到执行款,赵某某无奈于2018年7月31日向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提级或异地交叉执行。阜新中法立即作出裁定,将此案交由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执行。

    2019年7月31日,清河门区法院向宋某某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于同日以宋某某无可供执行财产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为由,裁定终结此次执行。

    在这10多年间,赵某某历经反复申请执行又到异地执行,始终未获得分文赔偿金。

    监督执行+司法救助“双手扶”

    2020年7月30日,走投无路的赵某某委托儿子到阜新市清河门区检察院申请对清河门区法院的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清河门区检察院受理此案后,办案检察官深入到两家法院调取审判和执行卷宗,并长途驱车到赵某某家中详细了解案情。发现赵家因为一场车祸,致使原本殷实幸福的一家“天塌地陷”,赵某某截瘫卧床、妻子脑血栓不能自理、老岳母腿部血栓又严重摔伤需拄双拐,已经被选中要上体校的14岁儿子被迫辍学,不仅欠下巨债且住房摇摇欲坠急需修缮……

    经清河门区检察院审查发现,宋某某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也未报告个人财产信息,法院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经查询得知其财产信息中银行账号中有可供执行财产,符合应当继续执行条件,遂于2020年8月12日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清河门区法院对此案恢复执行。法院采纳检察建议并采取积极执行措施,终于扣划一笔2457元存款给予了执行。历经10多年的申请执行案终于艰难地“挪动”了一下。

    值得一提的是,细心的检察官在办案中了解到,赵某某因案致贫,又是建档立卡贫困户,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于是主动帮其办理了申请司法救助。很快,为赵某某申请到了5万元司法救助金发放到位,同时,清河门区检察院还将赵某某一家作为长期帮扶和救助对象进行全方位扶持,让失望和绝望中的赵某某一家又重新看到了希望。

    涉嫌借离婚隐匿财产拒不执行

    2021年2月22日,赵某某儿子再次向检察院递交监督执行申请书,提供了“据说宋某某一直养大车、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请求清河门区检察院继续监督此案执行。

    办案检察官决定亲自调查被执行人现状,并积极与阜新市检察院宣教处联系,采取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取证。

    2021年2月26日,正值正月十五元宵佳节,办案检察官与阜新市检察院宣教处工作人员一行四人驱车前往被执行人居住地锦州北镇市正安村。

    在属地派出所调查宋某某家庭现状及居住信息时,办案检察官发现宋某某与父母一起居住,虽婚姻状态为离婚,但出行登记信息中却一直有与前妻董某共同居住的信息。同时,通过宋某某驾驶证信息发现其多次处理3辆运营机动车的违章信息。

    虽然宋某某父亲说儿子多年在山东、天津等地打工,并和前儿媳董某已离婚多年,联系不上儿子,但当办案检察官却发现宋家门口鞋架上的几个快递收件人却是董某。

    办案检察官查阅宋某某离婚卷宗发现,宋某某与前妻董某于2007年10月结婚、2013年8月离婚,2017年9月复婚、2020年9月离婚的异常信息,而实际并未离婚,涉嫌借离婚隐匿财产。

    此外,据调查,上述3辆机动车中有2辆在宋某某前妻父亲董某某名下,但根据了解当地群众,董某某一直在家务农,从未养过大车的经历。另外1辆机动车已经过户给浦某,并经浦某证实其购车款15万元现金直接交给了宋某某,剩余欠款是打到了锦州北镇市广宁乡福兴车队经理姜某银行卡中。

    支持撤销被骗“和解”民刑衔接

    正当案件谜团逐渐明朗之时,宋某某或许闻到了检察监督“动真碰硬”的风声,“主动”找清河门区法院要求进行执行和解,其谎称自己一直在外地打工,现已多方筹集到10万元拟就此和解结案。

    突然接到清河门区法院电话“说是要给钱”,赵某某一家对此突降“主动”和解的“好事”,又迫于13多年未得到赔偿的万般无奈和生活压力,在不知原委的情况下于2021年3月24日同意和解,拿到了部分执行款10万元。

    然而,赵某某事后却发现宋某某是用“10万元和解”骗取其应得的20万元赔偿,又于2021年4月5日再次递交执行监督申请书,请求清河门区检察院继续监督法院把剩余执行款执行到位,并对宋某某和董某是否涉嫌转移隐匿财产、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等犯罪行为进行监督查处。

    案件受理后,办案检察官多次找宋某某,其仍谎称在山东等地打工,没有执行能力,拒不履行应尽的赔偿义务。2021年8月3日,清河门区检察院向清河门区法院再次发送《检察建议书》,建议对此案继续采取执行措施。同日,又将宋某某涉嫌隐藏、转移财产的“拒执”行为和虚假诉讼等线索移送清河门区公安分局立案查处,使民事检察监督与刑事检察监督有效衔接。

    2022年3月20日,赵某某多次向清河门区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但法院以“和解结案”为由不予受理后,便向清河门区检察院提交了撤销和解协议支持起诉申请书。清河门区检察院根据宋某某的出行信息、银行卡存款流水等证据,证实其数年来常年往返各地,不符合在外地打工的行程轨迹并具有实际赔偿履行能力的事实,于3月25日,依法向清河门区法院提起了支持撤销和解协议起诉书,同时建议法院将宋某某拒不执行民事判决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正在办理中。

    赵某某一家历经10多年“马拉松”式的申请执行案,经检察机关跟踪监督并深入调查和司法救助的双管齐下、多措并举,使身心“被撞瘫”的一家重新燃起生活的希望。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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