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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冤案怎么写,网传榆林交警收取贿赂办冤案错案 涉事交警以涉嫌诽谤报案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交通常识 时间:2022-11-22 00:4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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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冤案怎么写,网传榆林交警收取贿赂办冤案错案 涉事交警以涉嫌诽谤报案
  • 网传榆林交警收取贿赂办冤案错案 涉事交警以涉嫌诽谤报案
  • 从警27年他用手术刀破获500余起案件,“神探”背后有怎样的故事……
  • 交通肇事罪不能获得受害方谅解,就不能判处缓刑吗?
  • 网传榆林交警收取贿赂办冤案错案 涉事交警以涉嫌诽谤报案

    近日,一则有关《榆林交警收取贿赂办冤案假案》的帖子在微博、微信上疯传,网帖称,榆林市交警支队高交六大队办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但该大队负责人和处事民警收受一方好处费,致使事故责任认定不清。

    据网帖称,5月1日,榆神高速神木至榆林方向金鸡滩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大货车与一辆小轿车发生碰撞,小车内1死4伤,但交警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上,小轿车方竟承担主要责任。事后,轿车方认为此事蹊跷,经调查并得到对方贿赂交警的“证据”,货车方给交警队送了钱。网帖还配了多张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根据聊天内容显示,货车方向处事民警胡某及该大队大队长送了15000元。

    6月6日,华商报记者试图联系最早发贴的网友,但记者发现,微博上此人已将相关内容删去。6月6日,榆林市交警支队高交六大队就此事召开了案情公布会,该大队教导员郭海宏称,他们于5月26日向当事双方出具了事故责任认定书,因轿车驾驶员张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有关安全文明驾驶及变更车道等规定,且其行为存在主观故意,故承担主要责任,而货车司机王某因避险措施不当,承担次要责任。

    郭海宏说,事后张某家属对事故认定存有异议,已于6月1日向榆林交警支队提起行政复议,在此期间,故意捏造歪曲事实,恶意中伤办案民警及负责人,对榆林交警的声誉及公信力造成极大破坏。

    6月6日,榆林市交警支队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支队事故科正对这起事故责任认定依法复核,对于群众反映的“民警收受贿赂”一事,支队纪委正进一步核实,涉及当事民警认为收受贿赂一事纯属诽谤、诬陷,已向司法机关报案。

    华商记者 高羽珑

    编辑:刘艺玲

    从警27年他用手术刀破获500余起案件,“神探”背后有怎样的故事……

    把被害人尸体手指纹套在自己的手指上提取指纹,这话听着都有点悬,但是刘利平做到了。

    那是一年的冬天,甘肃省金塔县城西的荒漠中发生一起杀人埋尸案,尸体指纹成为确定被害人身份的关键所在。

    刘利平克服被害人尸体腐败、手指风干干瘪纹线不清的困难,反复试验进行指纹捺印,成功用指纹精确认定尸源,最终顺利突破全案。

    这只是金塔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刘利平参与侦破的一起重大刑事案件。从警27年来,他凭借着指纹刷、手术刀,利用痕迹分析、物证鉴定等刑事技术手段串并、破获案件500余起,用证据还原案件真相,破解犯罪密码,为生者维权,为逝者发声。

    多年的刑事技术实践,刘利平摸索总结出“快、勤、细”的刑事破案工作“三字经”。“我坚信,任何犯罪过程都不可能天衣无缝,都会留下蛛丝马迹。”

    2017年3月,在金塔县发生一起疑似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有一两轮电动摩托车侧翻,旁边一男子死亡。

    他赶赴现场,细致勘查,凭着职业的敏锐性,确定此案并非是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而是一起故意杀人案。

    他严格按照命案现场勘查规范,精勘细查,抽丝剥茧,现场提取砖头、石头12块,提取血迹74份,提取足迹46枚,指纹1枚,对案件性质等进行了客观、科学的分析,形成证据链,为命案侦查工作提供了确凿的诉讼证据。

    在犯罪现场提取一口痰,从而破获系列变压器盗窃案;凭犯罪现场提取的半枚残缺指纹,十年前的盗窃案揭开了尘封已久的面纱;靠路面上的几滴血,一桩迷雾重重的离奇车祸案犯自动浮出水面……

    27年来,刘利平参与勘查各类案件现场5000起以上,参与尸体解剖500多具,提取痕迹物证4000余件,制作各类指纹、足迹等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500余份,无一错案。他也从一名刑侦“小白”成长为同事眼中的“神探”,这背后离不开他的辛苦付出与不懈努力。

    刘利平在工作繁忙之余,广泛涉猎各类痕迹应用方面的文献、资料等,无数次勘查现场,无数次地刻苦钻研,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形成了自己独有的工作方法。

    他撰写的《“人皮手套”比对认定尸源》等37篇专业技术论文在省部级国家刊物及论文集发表刊登,他凝聚心血而成的刑事技术破案技战法经典案例60份均被全国推广学习。

    2017年12月7日,刘利平受邀参加公安部举办的“现场勘验暨检验鉴定研讨会”,代表全国基层公安技术人员两次上台向大会作交流发言,受到与会人员的一致好评。

    来源: 甘肃政法网

    交通肇事罪不能获得受害方谅解,就不能判处缓刑吗?


    交通肇事犯罪是一种常见多发犯罪。交通肇事的被告人在所犯罪行在三年以下量刑档次范围内的,如果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或者认罪认罚,与受害人一方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的情况下或者受害人一方表示谅解的,被告人一般都可以被判处缓刑的。即使没有自首情节,但认罪认罚,取得受害人一方谅解的,也有相当多的被判处缓刑。对此,笔者没有看到有人对此提出异议,认为有什么不妥。

    但是,情况是复杂的。例如,被告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虽然尽力了,且也赔偿了大部分,其余部分也答应之后一年或者在稍长一点时间赔偿完毕。但是,由于没有达到受害人所要求的底线赔偿数额,没有得到受害人谅解,在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判处缓刑呢?还有,被告人在法律上没有民事赔偿责任(执行单位工作任务发生事故或者受雇用时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被告人自首,认罪认罚以及悔罪,且也尽力向受害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但没有达到受害人的底线要求,被害人不予谅解,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判处缓刑呢?笔者就结合一位律师同行近期所办理的一个类似案件,对此类案件的量刑问题谈论个人的拙见,以抛砖引玉。

    该案的基本情况是这样的:K某(男,47岁)是一名外地打工者,在某W物流公司做大货车司机(在实习期内)。在一次运输中发生车辆碰撞的交通事故,造成对方车辆的司机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K某负全责。由于K某和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W公司不承认K某是其员工。受害人家属共计5人以原告身份将K某和车辆的保险公司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请求K某和车辆的承保的保险公司赔偿150余万元。K某申请追加其所在的W公司为被告。一审判决除保险公司在其保险范围内赔偿100多万元外,判决K某赔偿37万余元。W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K某上诉后,二审法院判决由W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驳回原告对K某的诉讼请求。这就是说,K某在本案中依法没有民事赔偿责任。

    在该案的刑事诉讼中,控方在《起诉书》中认定K某自首,认罪认罚,已经赔偿受害人5万元。对K某提出的量刑建议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如果履行了赔偿义务,得到受害人谅解,建议判处缓刑;如果不能赔偿,没有得到受害人谅解,则不能判处缓刑。因为刑事案件第一次开庭时,民事案件尚在审理中,刑事案件就中止了审理。在中止了近六个月后,二审民事判决送达后,刑事案件继续开庭。尽管K某在法律上没有赔偿责任,但受害人仍然要求K某再赔偿15万元。在开庭之前,经过法官从中调和,受害人要求赔偿10万元才可以谅解,少了不行。K某向自己的亲戚只借到5万元,且表示在一年半以后再赔偿另外5万元。但受害人仍然不同意。K某因此没有得到受害人的谅解,控方也仍然坚持原来的量刑意见,一审法院以K某没有得到受害人谅解为由,判处K某一年零三个月。

    这个案件明眼人一看即清楚,K某所以没有判处缓刑,就是因为没有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坦白地说,犯交通肇事罪致人死亡,判处一年零三个月的有期徒刑并不算重,也没有人会认为是错案。对检察官、法官及辩护律师接触到的刑事案件中,也是微不足道的一个小案。但是,我们认为分析,如此量刑是否最为合适呢?笔者认为,这是不合适的。

    首先是,交通肇事犯罪中没有赔偿责任的被告人,仅了自己的一定努力赔偿了一些,仅仅是因为没有得到受害人谅解的情况下,因此不判处缓刑不符合法律精神,也没有法律依据。对此,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76条对此类情况进行了总结性的规定,在第一款规定到:“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犯罪嫌疑人是否与被害方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或者自愿承担公益损害修复、赔偿责任,作为提出量刑建议的重要考虑因素”第二款又特别强调:“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且愿意积极赔偿损失,但由于被害方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未能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的,一般不影响对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笔者以为,这里所说的“赔偿”应当是指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况下的赔偿,而在被告人没有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则不存在赔偿问题。

    但是,虽然被告人依法没有赔偿责任,但情理是考虑其危害尤其是被害人的死亡是其行为直接造成的。如果被告人经济条件比较好,但也仍然以自己没有赔偿责任为由一点不赔偿,因此不能获得受害人谅解的,在判处缓刑时也是要慎重的。如果被告人经济条件比较好或者尚可,实际已经赔偿了一定数额,在一般人看来,其赔偿是和被告人的能力基本适应的,尽管没有得到受害人的理解,也仍然可以判处缓刑。如果被告人的经济条件很差,虽然尽力也只赔偿很小一部分,受害人不予谅解的,也不影响对被告人判处缓刑。

    这是因为,受害人谅解并不是判处缓刑的必要条件,不能在其他条件都具备的情况下,仅仅因为没有受害人的谅解而不判处缓刑。

    其次,具体到K某一案,K某作为一名外地打工者,上有老有小,其妻子身体不好。尤其是自己在取保候审期间,积极工作,自己在此期间也因为发生

    车祸被撞伤骨折,在开庭判决时已经休息五个月不能工作,仍然需要休息四五个月才能工作。即使在这样的情况下,其仍然努力借贷了5万元赔偿受害人,并愿意今后一年半的时间里挣钱在赔偿5万元就,以满足受害人的赔偿要求。应当说,K某是尽到了自己的最大努力的。可以认为,本案受害人要求K某赔偿的行为,属于是上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76条第二款所特别强调:“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且愿意积极赔偿损失,但由于被害方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未能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的,一般不影响对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的情形。不影响对其判处缓刑。

    刑事案件无非是要做到两点:正确定罪,准确量刑。我国刑法规定了较大的量刑幅度,只要在这个量刑幅度内的量刑,都不能认为是错案。但是,仍然存在一个最准确最合适的量刑问题,这应当是我们的提出量刑意见的检察官和刑事法官孜孜以求的。就以本文所说的K某一案,从案件体现出的具体情况看,虽然判处一年零三个月实刑并不算错,但却不能说是准确的和最为合适的量刑。因为对K某来说,一年零三个月的实刑,其子女的学业受到影响,母亲的赡养将面困难,其夫妻关系还将面临破裂的危险,等等。了解K某家庭具体情况的辩护律师如是说。其实,在笔者看来,了解本案具体情况的其他人,以及K某的亲属将对我们的法法官产生什么样的看法呢?他们会认为,法律上似乎是没有什么道理好讲,还是金钱最重要,没有金钱什么也都不那么重要,这样的判决能有什么好的社会效果呢?不知大家以为然否?


    来源: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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