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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件收费多少,车祸死亡一年不起诉失效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交通常识 时间:2022-11-21 22: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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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件收费多少,车祸死亡一年不起诉失效吗
  • 交通事故致人受伤,各项赔偿费用如何计算?
  • 起诉车祸赔偿流程和费用,车祸一年不起诉失效吗
  • 交通事故致伤损失怎么计算?
  • 交通事故致人受伤,各项赔偿费用如何计算?


    作者/温奕昕律师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1日,在北京市通州区某路口,张某驾驶车牌号为×××的小货车由东向南行驶,恰有王某驾驶两轮电动自行车由南向西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王某受伤。

    经勘验、调查,公安交通管理局某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张某对本次事故均承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因张某及张某投保A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王某向案发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为确认因本次事故导致的伤势是否构成伤残,伤残等级及因该次受伤所需的护理期、营养期、误工期,王某向人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请求就前述事项进行司法鉴定。

    依王某之申请,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法院经随机确定方式选定并委托北京某司法鉴定所就王某申请之事项进行了鉴定。经鉴定,被鉴定人王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建议赔偿指数为10%;建议误工期为45-150日、护理期为45-60日、营养期为45-60日。



    【判决结果】


    一、被告A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18,110.9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二、被告A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某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9,512元的百分之五十即19,75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三、被告张某赔偿原告王某鉴定费2,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律师解读】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中典型的案子,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根据查明的事实,张某应对王某的合理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双方过错程度,由王某、张某各承担本次事故50%的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因张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在A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含不计免赔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各一份,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对王某承担赔偿责任,不足或超出保险理赔部分由张某承担。

    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 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由原来的城乡区分的赔偿标准修改为统一采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统一人身伤害赔偿标准,明确“同命同价”,给生命以同等尊重。因此,王某主张残疾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有法律根据,能更为充分地保护受害人利益。尤其是被害人系农村居民的,赔偿数额将获得较大幅度的提高。

    王某主张的医疗费,人民法院根据提供的票据,按照核实后的数额予以支持。王某主张的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法院根据王某的伤情、医嘱、鉴定结论并结合实际情况酌情予以支持。王某主张的交通费,人民法院根据王某的伤情、受伤部位及居住地至医院的距离等情况酌情予以支持。王某主张的残疾辅助器具费,证据充足,于法有据,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因诉讼费、鉴定费均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A保险公司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判决由张某承担。

    综上所述,法院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作出上述判决。

    起诉车祸赔偿流程和费用,车祸一年不起诉失效吗

    一般车祸一年没有起诉并不会失效的,因为出现交通事故后,期间产生出来的纠纷,这种会被判定是民事纠纷。正常情况下民事纠纷的诉讼时间是三年,并且这个起诉时间是从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犯当天时间开始计算的。

    起诉车祸赔偿流程和费用如下:

    1、首先当事人需要准备相关的资料跟法院起诉,比如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费、住院费凭证、住院期间的诊断凭证、工作单位提供的收入证明等。

    2、当人民法院接受当事人的资料后就会进行审核,如果满足立案条件,就会受理这个案件,同时进行立案。

    3、当人民法院决定立案当天时间开始计算,在5天时间内会把诉讼书的副本,传送给对方当事人,还会通知对方当事人进行书面答辩。

    4、对方当事人是需要在接受法院提供的诉讼书副本当天开始计算,在15天时间内进行书面答辩。

    5、接下来法院就会对这个案件进行开案审理,最后进行调节或者直接做出判决。

    起诉车祸的费用主要有两个部分,其中案件受理费是需要看赔偿金额来决定。一般赔偿金额在5万以下,不用额外支付费用。如果超过5万元,可是没有达到10万元,就会按照1%的比例收取。至于申请费是需要看调解书、仲裁机构根据规定做出来的判决、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益等费用来决定的。

    交通事故致伤损失怎么计算?

    遭遇道路交通事故后

    自身损失该如何主张?

    具体金额如何计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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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手把手教你计算

    道路交通事故致伤损失

    赔偿项目与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有许多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下面对以上项目进行介绍(以江西省内法院受理的案件为例):

    (一)医疗费

    人民法院对医疗费金额的认定是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资料、诊断证明和医疗费清单等据实计算。这里也提醒每位赔偿权利人对于医疗机构出具的发票原件、医药费清单、病历资料等证据要保存好,院外购药需有医院处方或者医嘱证明以及购药发票,便于法院对医疗费金额的认定。

    (二)误工费

    误工费是在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中是一项十分重大的损失,通常也是当事人争议非常大的赔偿项目。


    对于其认定,法院采取以下标准: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常见的工资标准有:

    江西省2021年城镇私营单位农林牧渔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39839元/年;

    江西省2021年城镇私营单位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43745元/年。

    (三)护理费

    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按照130元/天×住院天数计算;出院后的短期护理费按照120元/天×医嘱护理天数计算;出院后的长期康复护理费按120元×护理年限×365天×护理依赖程度对应的赔付比例计算。

    (四)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

    通常情况下,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60元/天×住院天数计算;营养费按照30元/天×营养期计算。

    (五)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方式为:案件受理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年限×伤残赔偿指数。


    参考标准:

    江西省2021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1684元/年。赔偿年限为:自首次定残之日起20年;受害人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伤残赔偿指数:一级伤残的残疾赔偿指数为100%,二级伤残为90%,以此类推,至十级伤残为10%。

    (六)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在受害人遭受严重的人身伤害,致残或者死亡的情形下,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在精神上遭受巨大创伤,并基于此而要求赔偿义务人给予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一定数额的赔偿,具体金额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交通事故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老王(50周岁)在一起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花费医疗费用16000元,实际住院天数15天;老王受伤前一直在家务农;经鉴定机构鉴定:老王构成10级伤残,误工期180天,护理期60天,营养期30天;交警部门认定老王在该起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那么老王的损失应当如何计算呢?


    答案

    老王在本次事故中的损失为:

    1.医疗费16000元;

    2.误工费19646.6元(39839元/年÷365天×180天);

    3.护理费7350元(130元/天×15天=1950元,120元/天×45天=5400元,1950元+5400元=7350元);

    4.营养费900元(30元/天×30天);

    5.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900元(60元/天×15天);

    5.残疾赔偿金83368元(60岁以下为20年,41684元×20年×10%);

    6.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以上共计131164.6元。

    老王的上述损失金额并不等于老王实际能得到的赔偿金额!具体的赔偿金额在实践中还需要结合老王和肇事司机的事故责任划分、损失金额是否超出交强险的赔偿限额等因素进行计算。

    来源:江苏高院、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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