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交通常识

干货:交通肇事罪提前赔付,出了车祸一方重伤,另一方该不该先垫付医药费用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村上龙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6-07 14:42:23

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10月31日讯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让赵阿姨身受重伤,躺在医院重症监护室的她,命悬一线。

10月31日,记者获悉,经蔡甸区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后,保险公司行提前理赔,赵阿姨拿到了23万余元救命钱。

今年8月7日早上7时许,家住蔡甸的赵阿姨刚走出小区就被身后一辆逆向行驶的小汽车撞倒,身受重伤,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经交管部门鉴定,驾驶小汽车的车主刘某负全责,赵阿姨无责。

经诊断,赵阿姨腹腔多器官挫裂出血,病情危重。赵阿姨的爱人说,她已经在重症监护室住了一个多月,花了20多万元。这让原本就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家人四处举债为其筹措救命钱。

8月25日,赵阿姨的家人代其诉至蔡甸区法院,要求对已经产生的医疗费用进行判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几种情形下,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法院可以裁定先予执行:第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第二,追索劳动报酬的。第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承办法官介绍,先予执行是人民法院在做出终审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在生活、生产经营的紧急需要作出裁定责令义务人预先履行义务的法律制度。本案中,赵阿姨身受重伤,情况紧急,可以适用先予执行的法律规定。

法院与肇事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沟通后,希望能够对赵阿姨的医疗费用先予理赔,但保险公司表示受审批手续流程的限制,并不能保证以最快的速度让赵阿姨拿到救命钱。

为了充分保障各方当事人的权利,科学确定先予执行的金额,承办法官通过多种方式积极与保险公司协调,并到赵阿姨接受治疗的医院实地走访,向其主治医生详细了解病情。

10月11日,蔡甸区法院正式作出裁定:保险公司向赵阿姨先行赔付医疗费23万余元。目前,保险公司已经履行到位,赵阿姨已经申请撤诉。

“先予执行的部分已经全部覆盖了赵阿姨的前期的医疗费用。”承办法官表示,对于赵阿姨后期的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等,要结合具体情况另案诉讼。

(长江日报记者耿珊珊 通讯员刘辉 田媛媛)

更多精彩内容,请在各大应用市场下载“大武汉”客户端。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