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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被告辩词(修车期间工作人员开车)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七念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4-18 04:44:17

交通肇事被告辩词(修车期间工作人员开车)


不管是农村还是城市,现在车主的保险意识越来越强,多数车主都会选择为自己的爱车购买一份车险,由于缺乏车险的基本知识,就很有可能会被拒赔。


接下来,管家就通过一则”修车行员工开顾客车发生车祸,50万车险被拒赔的案例,来和大家聊聊车险理赔需要注意的事项。


01案例详情


2017年9月份,长沙何先生(化名)在某人寿保险公司为自己的爱车购买一份车险,保额为50万元。


2018年6月份,何先生将自己的宝马车送到好友陈某的修车行贴膜,膜贴好后,由于何先生在外地出差,没来得及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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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在这个空档期,好友陈某便将何先生的宝马车开去兜兜风,当晚10点多左右,该车在某路口时,不幸撞上了建筑和树木,导致陈某头部严重受伤,车辆也被撞毁了。


经交通部门认定,陈某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另外车辆造成的损失价值为45万元,以及建筑、树木的赔偿费为5万元,总计损失经费为50万元。


何先生出差回来后,便向保险公司申请车险理赔,然而保险公司却”以非本人驾驶”为由拒绝赔付,不在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内,所以保险公司拒绝赔付。


何先生对此感到不解,投保的是车辆,只要驾驶人符合相关的资质,凭什么保险公司拒赔呢?双方经过协商无果后,于是他将保险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


02案例分析


在法庭上,保险公司表示,根据保险合同规定,驾驶非保险人的车辆,并且被保险机动车在维修、改装、保养期间等情况下,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是不给予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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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查收集相关的证据认为,涉案车辆在事故发生前已经完成了贴膜,并非处于维修状态,并且车辆贴膜与交通事故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对于保险公司的辩词”非被保险人驾驶的车辆导致事故发生“属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此条款很明显免除了保险公司的责任,反而加重了被保险人的责任,依据合同法规定,属于无效合同。


最终,法院支持了何先生的诉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何先生车辆经济损失45万元,以及其他财产损失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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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上面的案例,很明显车险的承保对象是车辆,只要持有驾照的车主在对保险车辆使用过程中造成的损害,保险公司应当给予赔付,并非是谁驾驶车辆。


所以我们熟悉车险的理赔知识很重要,一般情况下,车险赔偿流程主要分为:报案、查勘、定损与核价、提供修理发票等四个部分。


首先,及时报案是指车主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应当保护案发现场证据,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时间最好在48小时之内,其次,当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会对投保车辆进行定损,我们要记住的是先定损后修车。


再其次,当我们的车辆修复后,应当保存好修理发票,整理好相关的理赔材料,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最后,保险公司审批完毕后,对投保人作出相应的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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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曾有过一个判例,被保险人对车辆进行喷漆处理,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拒,然而保险公司却被保险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为由拒绝赔付,起诉至法院后得到支持,故判保险公司如数支付10万保险金。


我们由此可得知,车险的免责条款包括车辆没有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年检,未取得驾驶证、车子没有上牌照、车辆轮胎自然磨损、腐蚀、故障等情况下,保险公司都是不赔偿的。


最后,投保车险的朋友要留意保险合同的各种免责条款,熟悉车险的保障范围,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理赔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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