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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钟了解:交通肇事逃逸罪构成,交通事故找人顶包属于肇事逃逸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最爱设计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6-06 17:46:56

扬子晚报网7月15日讯(通讯员 赵德刚 记者 朱鼎兆)有的人酒驾后为了逃避处罚而找人顶包,但是他不知道的是,不但找人顶包违法,而且他还可能涉嫌交通肇事逃逸,被交警部门作出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在淮安市中院15日召开的新《行政处罚法》实施一周年新闻发布会上,该院就公布了这样一起案例。

2018年10月3日,高某饮酒后驾驶车辆致他人受伤。事故发生后,高某未离开现场,但其指使他人在现场冒名顶替系事故发生时的驾驶员。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高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后淮安交警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以高某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为由,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高某不服,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后,在交警部门多次向高某询问的情形下,均否认其系肇事者,并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其肇事者身份,这表明高某主观上明显具有逃避法律责任的故意,其行为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相关条款规定的“潜逃藏匿的行为”,即交通肇事逃逸。所以交警部门认定高某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并作出“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正确。

据清江浦区法院行政庭庭长蒋同一介绍,我国刑法并未规定交通肇事逃逸罪,但逃逸作为交通肇事的加重处罚情节,系法律所规定。行为人在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并不当然地免于行政处罚,这是因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遵守行政法律规范设定的各项作为或不作为,以维护行政管理秩序,否则都将会被科处行政处罚。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应积极主动配合交警部门的调查,而非矢口否认肇事者身份,甚至指使他人冒名顶。如果行为人存在前述行为,行政机关系有权认定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并予以处罚。

校对 徐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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