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交通常识

[聚焦]资深资讯:交通肇事逃逸未构成,小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罗小弟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6-06 17:42:57

未发现发生交通事故离开现场不属于肇事逃逸,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王某驾驶货车在凌晨2点左右经过路口时,好像听到异常声响,但并不确定,于是他减速靠边停车,然后下车到车后向后张望,因为事发深夜,下着小雨,灯光昏暗,未发现任何异常情况,同时查看车辆也未发现有剐蹭痕迹。于是王某认为自己车辆并未发生事故,可能是自己听错了,于是驾车离开现场,后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而被刑事拘留。

王某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在排除其他违法行为的情况下,认定王某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必须有证据证实其行为符合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情形。要求嫌疑人在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主观上有为了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客观上有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二者同时具备。

1、对事故发生没有明知。本案中王某对发生交通事故没有明知,在主观上更没有为了逃避法律追究故意,据王某陈述案发系深夜,且下着小雨,王某驾驶货车在超车过程中。因为当时正值深夜,王某不可能预见到会有行人出现,由此可以认定王某并对发生交通事故没有明知,既然不知道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那么其离开现场行为也不能认定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

同时相关鉴定文书也显示事故现场没有制动刹车的痕迹,因此也说明王某当时没有感觉到发生交通事故。

2、没有逃避法律责任的故意。王某下车之后,后边陆续有车辆驶过,没有任何一辆车向王某提示发生交通事故,王某也未发现有人在现场,这些迹象进一步强化了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判断。其下车观察后,没有看到任何交通事故的痕迹和现场,于是驾车离去,此行为不能认定为逃离事故现场。

因此王某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在不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离开事故现场,其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不符合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入罪条件,因此王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3、从情理上讲,王某也不会逃离现场。事故车辆投有巨额保险,足以支付事故赔偿,王某作为司机并非车主,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不符合常理,对其有百害而无一利。其没有逃离现场的动机,没有为车主减少损失而致自身于犯罪的旋涡,作为一名驾驶车辆多年的老司机,其非常清楚逃逸的后果,不具有逃逸动机。本案不能采取客观归罪的思维,仅仅依据停车查看等行为,而因果关系倒置,倒推出逃离现场的故意。

二、该事故是否由有王某驾驶车辆造成存疑,证据不足

王某驾驶的车辆与被害人驾驶的自行车是否发生接触?发生剐蹭?被害人是在未接触的情况下因倒地,还是因碰撞倒地,没有证据证实,鉴定也没有明确的论述,仅以货车前保险杠右侧有刮蹭痕迹,不能证实系与被害人车辆发生碰撞造成。

在审查批捕阶段,检察官接受了辩护律师的不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