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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来了解一下交通肇事的直接证据,劳动仲裁中伪造证据的法律责任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小时候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6-04 17:27:19

张文秀的儿子赵大明出车祸了。张文秀想不到儿子这一去就再也不能回来了。赵大明发生事故后,根据现场勘查,交警认定这辆车在正常行驶过程中,因司机驾驶不慎导致车的右前侧也就是副驾驶一侧撞在了一堵土墙上,车辆严重变形,同在车内的赵大明死亡魏勇受轻伤。

根据勘查,交警作出了责任认定,认定当时开车的是死去的赵大明,魏勇坐在右侧副驾驶的位置上,因他将车交给了没有驾驶执照的赵大明驾驶,魏勇与赵大明对此事故负同等责任。对于交警大队的这份责任认定,张文秀说什么都不能认可,她不相信从不开车的儿子那天会鬼使神差地开人家的车。

经过向旁人请教,她知道如果车辆右前侧,也就是副驾驶的那一侧撞出去,坐在右边的人肯定要比左边的人伤得重,而现在儿子赵大明死了,魏勇却只是受轻伤,说赵大明坐在左侧开车,魏勇坐在右侧副驾驶上,张文秀怎么都无法相信。而交警大队解释说,他们在勘查车辆的过程中,发现驾驶室的工作台向后挤压变形,而魏勇并没夹在车里边,他当时站在路边打电话报警,所以夹住的人应该是开车的赵大明。

对于交警大队作出的解释,张文秀还是不服。对于交警大队提出的车辆驾驶座前部严重变形向内挤压,谁被挤住出不来谁就是司机的说法,张文秀说她不懂也无法反驳,但是她依然从一个母亲的角度执着地相信自己的儿子不可能开车。

张文秀想会不会有人看见当时的事故发生现场呢?她准备自己去寻找证人。张文秀四处打听有谁知道一死一伤的那起事故。终于有一天,一个叫赵旺财的人告诉张文秀,他当时在场,他说他亲眼看见赵大明当时斜躺在车的右侧。

赵旺财的证言让张文秀激动不已,她觉得这一下可以说服交警大队重新认定责任了。同时,她又得到了一个消息,说儿子赵大明的尸检报告出来了,报告显示,赵大明的致命伤在右侧脸部太阳穴附近,创伤深入颅脑导致赵大明死亡。赵大明的伤都集中在身体右侧,而车辆恰恰是右侧受到撞击。据此,法医判断赵大明当时很可能坐在车的右侧。这份尸检报告的结果给张文秀更大的信心。

但是,交警大队却认为当时赵大明坐在什么地方不是法医鉴定的范围,在张文秀看来如此重要的尸检报告,却被交警大队这样否定不予采信了。张文秀说什么也想不通。这时交警大队告诉张文秀,他们找到了一个叫齐建功的证人,他可以证明当时赵大明的腿挤在了方向盘的下面,由此交警大队认为是赵大明在开车。

张文秀决心找到齐建功,她要亲耳听到齐建功说,他亲眼看到赵大明坐在驾驶员的位置上她才相信。张文秀想不通同样都在现场,她找到的赵旺财和交警大队找到的齐建功怎么会说出两种说法呢?当着张文秀的面,齐建功又说当时天很黑,他没有走到车前看清楚。

张文秀向交警支队提出复议,要求重新认定。而交警支队却认为原认定没有失误的地方。无奈张文秀只有把交警支队告上法院。

张文秀认为:尸检报告显示,赵大明的伤都集中在身体右侧,而车辆恰恰是右侧受到撞击。法医判断赵大明当时应该坐在车的右侧。再有证人赵旺财也证明赵大明是躺在车的右侧。由此可以推断,开车人是魏勇,魏勇应当负全责。交警支队认为:不用看赵大明的尸检报告,他们原本的证据再加上齐建功的证言就足以证明开车人是赵大明,魏勇与赵大明对此事故应负同等责任。

法院认为:法医证明和证人赵旺财的证言可以证明赵大明事发当时是在右侧。由此认定肇事车辆是魏勇驾驶的,魏勇对这起事故负全部责任。判决后,魏勇已被逮捕,张文秀已经提起民事诉讼。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一个人生还一个人死亡,现在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是两个人负同等责任,从定性和量刑的情况看,同等责任是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从民事赔偿的角度看,一人一半责任意味着损失是要相互分摊,各占50%。死者赵大明如果在这个同等责任的认定之下,他的家属就拿不到魏勇的赔偿。如果不是赵大明开车,而是魏勇开车,这个案件将出现质的变化,这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都将是魏勇的。这样,赵大明的家属就将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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