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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热点介绍: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车祸是车主承担还是驾驶人承担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阿战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6-02 07:53:49

本报讯(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海法宣)夜间男子车祸丧命,前有私家车酒驾伤人,乘客怂恿逃逸;后有货车碾压致死,究竟谁该为此担责?近日,海沧法院审理了一起由酒后肇事逃逸引发二次碾压致死的案件。

某日,王某、黄甲、黄乙、黄丙、王丁一起吃饭喝酒,饭后王某驾驶小型轿车载其余4人离开,行驶过程中撞到前方同车道行驶的由张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尾部,致张某倒地受伤。

发生事故后,黄甲因害怕催促司机王某离开,王某随即驾车离开现场。2分钟后,何某驾驶一辆牵引车行驶至事故路段,碾压了躺在地上的张某,造成张某当场死亡,之后何某也驾车离开,其原持有的《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资格证》在事故发生时已过有效期。

交警认定:王某负第一次事故全部责任,张某不负事故责任。王某、何某共同负第二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不负第二次事故责任。王某、何某被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生效的刑事判决书认定何某是因不知发生事故而驾车驶离现场,不属于肇事逃逸情形。

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本案两次事故属于无意思联络的分别加害行为,且在造成被害人死亡中的作用无法区分,推定两次事故对致张某死亡的后果平均承担责任,即王某承担第一次事故50%的责任并与何某对第二次事故各承担50%责任。

4名乘客明知司机王某已饮酒,不但未劝阻司机驾车,还乘坐其驾驶的机动车同行,属于纵容驾驶人违法驾驶机动车情形,导致了第一次事故的发生,4名乘客应按各自过错大小及原因力比例对第一次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外,乘客黄甲催促、教唆王某快速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符合“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情形,故法院判定黄甲还应连带承担第二次事故中王某所负的责任比例。

何某持有的资格证虽已过期,但其所任职的物流公司持有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肇事车辆的《运输证》,因此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各项损失。

综上,法院判决王某赔偿原告80万余元,黄甲对其中20万余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黄甲、黄乙、黄丙、王丁赔偿原告6万余元;保险公司赔偿原告30万余元;何某供职的物流公司赔偿原告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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