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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热点解说交通肇事罪可以假释,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阿战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5-27 09: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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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制度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具体体现。12月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法院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工作情况,并发布十起实质化审理典型案例。

探索公职律师出庭制度,限制“顶格减刑”

据介绍,江苏全省法院坚持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审理,持续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审理方式改革,确保案件公平公正公开审理。

去年底,为巩固深化减刑、假释顽瘴痼疾整治成效,深化刑罚执行制度改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为全面落实《意见》要求,全省法院全方位打造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体系。近年来,由于减刑、假释相关法律政策整体从严趋紧,案件数量呈下降趋势。2021年1月到2022年11月,全省法院共受理减刑、假释案件24636件,审结24410件,其中裁定减刑23799 件,包括变更减刑幅度825件,不予减刑369件,撤回建议5件;裁定假释230件,不予假释3件,撤销假释3件。

江苏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韦瑞瑾介绍,全省法院强化建章立制,扎密扎牢制度“篱笆”;规范案件办理,提升实质化审理水平。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探索推动减刑、假释案件庭审方式改革,确保案件审理公平公正。

全省法院还积极探索公职律师出庭制度,为提高刑罚执行机关代表出庭履职能力,探索由监狱取得公职律师资格的民警出庭。镇江中院审理全国首例监狱公职律师出席减刑庭审案,实现了执行机关代表与法官检察官的专业对话,有力保障了庭审功能的实现。

2021年以来,江苏高院、省检察院、省监狱管理局相关部门共召开3次会议,就限制“顶格减刑”、统一从严扣减幅度、常态化开展排查整治等问题深入研讨并达成共识。

对职务犯罪、严重暴力犯罪等一律从严

那么,在加强案件实质化审理背景下,人民法院在具体办案时是如何把握减刑、假释的实体条件审查的?

江苏高院审判监督庭庭长张婷婷表示,首先是重点把握罪犯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不能简单以监狱表扬数量的多少衡量改造表现的好坏,应全面审查罪犯的接受监管改造、教育和文化改造、劳动改造等方面的表现,综合判断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

对于在减刑、假释工作中如何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问题,张婷婷表示,对于“三类罪犯”即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以及严重暴力罪犯、累犯等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或者人身危险性的犯罪分子,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时一律从严;对于确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不予减刑、假释;对于改造表现不好,不真诚认罪悔罪的罪犯,在减刑、假释的起始(间隔)时间、幅度等方面予以从严,甚至取消其减刑、假释资格。

同时,要充分发挥减刑、假释激励功能。对于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罪犯,依法从宽适用减刑、假释;对于可塑性较强的未成年罪犯、再犯可能性较小的老病残犯以及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过失犯等罪犯,在减刑、假释的条件、起始(间隔)时间、幅度和频次等方面适当从宽。

>>江苏法院减刑、假释实质化审理典型案例

服刑贪官隐瞒房产逃避没收财产,法院裁定不予减刑

胡某某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没收依法扣押在案的赃款174.7万元,上缴国库。2022年2月,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

检察机关认为,罪犯胡某某系职务犯罪罪犯,赃款已全部退出,但没收个人财产刑未履行,亦未见其履行能力相关证明材料,建议对该犯不予减刑。

减刑法院经审理查明,胡某某在服刑期间共获得表扬二次,归案后已退出全部赃款,但生效刑事判决中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未履行。第一次庭审后,该院依职权调取原侦查机关、原审法院对胡某某及其前妻的讯问笔录、提审笔录中关于其家庭资产的陈述、相关房屋所有权权属证明单、执行裁定书、相关法院2016年作出的民事调解书等证据,并依法组织第二次庭审,对上述证据进行了质证。确认胡某某故意隐瞒其名下房产一套,亦未如实申报登记在其儿子名下房屋的情况。

减刑法院认为,胡某某虽然在服刑期间积极参加学习教育和劳动,获得表扬二次,但该犯在本案审理期间未如实陈述可供执行财产情况,故意隐瞒其名下房产一套,亦未如实申报登记在其子名下房屋的情况。因胡某某故意隐瞒财产,未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裁定对其不予减刑。

据介绍,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的判断是实践中的难点问题。为查明罪犯胡某某实际履行能力,减刑法院强化庭外调查核实,通过充分的调查、质证,查明罪犯故意隐瞒财产的事实,不认定罪犯胡某某确有悔改表现。最终裁定对其不予减刑,切实做到“证据核查在法庭、事实认定在法庭、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

积极救火获见义勇为表彰,减刑三个月缩减缓刑考验期

郝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内,司法行政机关以该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社区矫正态度良好为由,提出减刑建议。

检察机关认为,罪犯郝某某积极救火,有效防止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减刑法院经审理查明,郝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考核结果均为合格或良好。该犯在某居民住宅楼厨房火灾事故中,不顾个人安危英勇救火,将液化气钢瓶转移至安全场所,有效防止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其本人受到市见义勇为基金会表彰。

减刑法院认为,郝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遵守社区矫正管理的各项规定,积极参与扑灭居民住宅楼厨房失火,有效防止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有重大立功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综合考虑执行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意见,法院裁定对郝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缩减六个月。

据介绍,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缓刑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参照刑法第78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并缩减其缓刑考验期。对郝某某减刑,是对其改过自新、积极融入回归社会,见义勇为的奖励,同时也对其他罪犯起到激励引导作用,有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其他典型案例

——罪犯在服刑期间违规频次较高,多次因与他犯发生矛盾而动手打架,经教育,改造表现无明显改进,综合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发生时间等因素,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不予减刑

——罪犯有10余次盗窃前科,刑满释放当月又连续实施犯罪,并入户抢劫,主观恶性深,改造难度大,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不予减刑

——集资诈骗犯罪罪犯在服刑期间,仍拒不交代赃款去向,否认案发前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事实,不积极退赃和协助追缴赃款赃物,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不予减刑

——职务犯罪罪犯不积极履行退赃义务,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人民法院主动纠错,依法撤销原减刑裁定,重新裁定不予减刑

——罪犯在假释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执行地法院根据假释撤销新规,加强与本地司法机关和原假释裁定地法院协调联动,依法撤销罪犯假释

——未成年罪犯在判决前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谅解,判决后又积极履行全部财产性判项,依法从宽把握减刑幅度

——老年罪犯在服刑期间改造表现良好、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依法从宽适用假释

——在减刑案件中,探索监狱公职律师作为执行机关代表出庭履职,对未成年罪犯动态考察其改造表现,综合其他相关因素,依法从宽把握,对其裁定减刑。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陶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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