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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定罪判缓刑(交通肇事致人死亡 积极担责被判缓刑)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夜未央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4-24 10:29:51

交通肇事罪定罪判缓刑(交通肇事致人死亡 积极担责被判缓刑)

驾驶拖拉机与两轮电瓶车相撞,致一人死亡,事情发生后肇事者积极救治对方,并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近日,固镇法院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经查明:2019年4月16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驾驶拖拉机沿固镇县城关镇“村村通”公路路段行驶,在超越前方同方向王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时与其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以及两轮电动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闭合性胸部损伤死亡征象。2019年5月6日,经固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张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主动让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法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某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没有犯罪前科的意见成立,法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规定,遂做出的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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