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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两次(行人撞车)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赵小焕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4-18 05:48:36

交通肇事逃逸两次(行人撞车)

通讯员周玉坤 严婉莹 苏婵禅 王仕友 全媒体记者肖梦阳

与普通的交通肇事案件不同的是,对同一个死者,有两辆车先后肇事。前面一辆车把行人撞倒,后面又来了一辆车碾轧而过,行人被两次撞击后死亡。

这样的二次碾轧车祸应该如何划分责任?这两起类似案件的判决,可以给你一些启示。

撞人后他逃掉了,倒地行人又遭碾轧

去年12月17日22时许,25岁的李某开着一辆借来的小轿车,载着两名朋友沿襄州区钻石大道自东往西行驶。行至时代天街路段,只听“嘭”的一声,一名行人被撞倒地。

李某下车看了一下伤者,竟鬼使神差地驾车逃离现场。在夜色下,受了伤的余女士躺在马路上。路过此处的一名好心人发现了余女士,立即拨打110、120求救。就在此时,另一辆同向行驶的不明车辆,又从余女士身上碾轧过去。

李某离开后,心里忐忑不安。他开车跑到高新区锦绣东风汽配城附近时,在同车的两名朋友规劝下,又折返回到事故现场。打听到有人叫了救护车,李某再次离开现场。

当晚,37岁的余女士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死亡。李某得知此事后,当即到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余女士系交通事故致胸腹腔脏器严重损伤死亡。

针对这起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且发生事故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余女士在事故中无责任。

是否逃逸致人死亡,成控辩双方争论焦点

出事后,李某赔偿了受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因为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今年6月1日,襄州区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李某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事故,且肇事后逃逸,致伤者又被另一辆不明车辆碾轧,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系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李某的辩护人辩称,李某逃逸不是余女士死亡的唯一因素。李某与余女士只是一般碰撞,余女士经鉴定是胸腹腔脏器严重损伤死亡,是二次事故车辆从余女士身上碾轧造成,且医院延误抢救。因此,不能认定李某逃逸致人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交通肇事后驾车逃离事故现场,致使余女士因伤无法离开现场,未得到及时救助,继而发生被其他车辆碾轧致死的后果,李某的逃逸行为与余女士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

7月13日,法院一审判决,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李某不服,认为余女士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后车造成的,已向市中院提起上诉。

他刚撞倒两名行人,后面的车又把人轧了

无独有偶,家住樊城的张某也遇到了类似的交通事故。跟李某不同的是,他刚把人撞倒,还没来得及有所反应,后面的车就把人给轧了。

去年9月14日20时许,32岁的张某持B2驾照,驾驶一辆轻型货车,沿襄城西街由西向东驶至工商银行襄城分行门前路段时,将站在斑马线安全岛上的两名行人撞倒,致57岁的王阿姨和53岁的石阿姨分别受伤。

石阿姨倒地的同时,恰逢郭某驾驶小型客车行至此处,郭某的车左前轮与石阿姨头部发生擦撞,并碾轧了石阿姨的手臂。石阿姨送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郭某负次要责任。

去年10月,张某与王阿姨达成和解协议,赔偿王阿姨经济损失4.9万元,王阿姨出具了谅解书。同年12月9日,张某与石阿姨亲属达成和解协议。石阿姨亲属除依法获得保险公司的赔付款以外,张某还赔偿他们经济损失25万余元。石阿姨亲属出具谅解书,请求法院减轻对张某的刑事处罚。

满足多个法定条件,最终获得从轻处罚

事后,郭某根据交警部门30%的责任划分,赔偿了石阿姨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双方和解。

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今年3月6日,襄城区检察院依法对张某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对张某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张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张某赔偿两名被害人及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张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参考社区矫正机构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法院遂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律师提醒:发生事故要及时处置

昨日,湖北周成律师事务所主任周成律师向记者介绍,此类案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一般认为:前车司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如果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其行为就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后车司机如果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即使不负刑事责任,但应负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如果后车司机也肇事逃逸,且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或者全部责任,理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当然,类似情况是认定一起事故还是认定两起事故,是有争议的。但不管如何认定,如果肇事后逃离现场,弃伤者于不顾,就是一种肇事逃逸行为,这种行为应该严厉惩处。

周成表示,就李某的案例来说,该案发生在夜晚,现场视线较差,虽是过失将人撞伤,但绝不能擅自离开现场。因为将伤者留在路中间非常危险,很容易造成二次交通事故,即使出于救助目的离开现场,也应当先将伤者移动至安全地带,报警并保护现场。如果后车能够谨慎驾驶,该起事故也不会出现致人死亡的结果。如果鉴定结论认定死亡原因是后车所致,后车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周成律师提醒广大司机朋友,驾车时一定要谨慎,一旦发生车祸,千万不要为了逃避责任离开现场,应及时停车救助,否则会被认定是肇事逃逸。

(原标题:前车撞倒行人,后车碾轧而过——二次碾轧车祸该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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