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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案说法(「以案说法」交通肇事还是故意杀人?从真实案例看裁判规则(一))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筱雨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4-18 00:40:24

交通肇事罪案说法(「以案说法」交通肇事还是故意杀人?从真实案例看裁判规则(一))

【以案说法】交通肇事还是故意杀人?从真实案例看裁判规则(一)

【基本案情】(韩某某故意杀人案 案例来源:刑事审判参考)

2005年10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韩某某酒后驾驶一“解放牌”货车,行驶至路段时,将在路边行走的妇女徐某某撞倒。韩某某发现撞伤人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徐某某转移到某小区10号楼2单元道口藏匿,致使徐某某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当夜,韩某某又借用另一“东风牌”货车,将徐某某的尸体运至附近村镇,将尸体捆绑在水泥板上,沉入河中。

【一审】

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韩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向连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韩某某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徐某某是被当场撞死的;韩某某没有杀人的主观故意,指控故意杀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审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驾车撞伤人,又将被害人隐藏导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韩某某不服,以被害人徐某某是被当场撞死的,其没有杀人的主观故意为由,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
上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韩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撞伤一人后为逃避法律制裁,将被害人拖离事故现场隐藏,导致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韩某某交通肇事撞人后,本应积极施救,但其不抢救被害人,反而将被害人转移藏匿,致使被害人大量失血休克死亡,具有放任被害人死亡的主观故意,韩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没有杀人故意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争议焦点】

如何认定交通肇事转化为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是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针对这一问题,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被告人韩某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理由是,被告人交通肇事撞人后本应积极施救,其不但不抢救被害人,反而将被害人转移藏匿,致被害人大量失血休克死亡,具有放任被害人死亡的主观故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处罚。
  第二种观点:被告人构成交通肇事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当数罪并罚。理由是:本案被告人交通肇事后以为被害人已经被撞死,为了隐匿罪迹将被害人隐藏,过失导致被害人死亡,主观上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心理态度,应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与前行为的交通肇事罪进行并
  第三种观点:被告人构成交通肇事罪,具有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加重处罚情节。理由是,被告人交通肇事后为了隐匿罪迹,而将被害人转移隐藏,客观上实施了肇事逃逸和过失致人死亡两种行为,但其主观上并不希望发生被害人死亡的后果,转移被害人是为了逃逸,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陈营,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曾任职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擅长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并在多起疑难案件的辩护中取得撤销案件、不起诉、法定刑以下量刑的良好辩护效果。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办案经验,认真、负责的执业态度广受委托人信赖和好评。
曾办理过的部分有社会影响力的刑事案件:

* 黑龙江省电力系统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河北省田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海南省林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吉林省孙某涉嫌“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 北京市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 上海市张某涉嫌集资诈骗罪案

* 山东省王某某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案

* 内蒙古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致死案

* 江苏省罗某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案

* 新疆方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案

* 河南省张某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案

* 安徽省王某某涉嫌诈骗罪案

* 山东省某交通局张某(处级)受贿罪判处缓刑案

* 宁夏周某贩卖毒品罪死刑改判死缓案

* 北京市王某伪造公司印章罪不予起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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