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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法官说法(司机致雇主死亡案件)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雨夜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4-17 07:29:05

交通肇事法官说法(司机致雇主死亡案件)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段伟朵

拉货车撞上电动车,致骑电动车的夫妇俩一死一伤,谁来为他们的健康和生命“埋单”?18日,记者从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这样一起案例,因货车司机并非车主,而是受雇于人,并受车主指派拉货,因此,最终是车主与保险公司担责。

【案情】

司机受雇拉货,出事故致人一死一伤

2015年7月10日上午,王某驾驶小型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某仓库对面时,与驾驶电动三轮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此处横穿马路的杨某夫妇相撞,发生交通事故。此次事故造成杨某及电动车乘车人申某受伤。申某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杨某与申某无责任。

后经法院审理,王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肇事车辆的车主为翁某,肇事司机王某系翁某雇佣的驾驶员。事故发生时,王某正受翁某的指派拉货,属于履行职务期间。

经法官主持调解,杨某、申某的两个子女与翁某及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协议中约定:翁某一次性赔偿杨某及申某的两个子女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人民币37万余元;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杨某及申某的两个子女死亡赔偿金、医疗费共计11万余元。

调解书生效后,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主动履行了全部赔偿款,而翁某却分文未付。杨某及申某的两个子女向惠济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经过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翁某表示愿意主动履行,随后分两次付清了全部37万余元的赔偿款,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说法】

雇员发生交通事故,雇主这种情况下需担责

生活中,类似本案中雇员驾驶机动车出事故的案例并不少见,那么,是否雇员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雇主一律都要担责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也明确:“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由上述法条可知,在雇员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案件中,雇主或用人单位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翁某在王某肇事后担责即属于此种情形。如果肇事车辆系雇主租用或借用的,那么还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综合确定雇主、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及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时)等各自所承担的相应责任。

不过,记者了解到,并非雇主对雇员完成雇佣工作中任何情况下的损害都承担全部的责任,若“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则应当由雇员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所谓重大过失即是指,行为人因疏忽或过于自信不仅没有遵守法律对他较高的注意之要求,连人们一般应该注意并能够注意的要求都未达到,以致造成某种损害后果。在此种情形下,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可以有权向雇员追偿。

来源:大河客户端 编辑:赵红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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