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交通常识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6(驾校逃逸口诀)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邱小皮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4-13 14:05:12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6(驾校逃逸口诀)

近日,启东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驾校教练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后遭保险公司拒赔的案件。

2021年9月的一天傍晚,沈某驾驶车辆与步行横过道路的姚某发生碰撞,致姚某受伤并于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沈某驾车逃离现场,次日上午被公安机关查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起事故由沈某承担主要责任,姚某承担次要责任。另查明,沈某是一名驾校教练。

沈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定,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主要责任,且在发生事故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综合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

后姚某的亲属诉至法院,要求沈某、车主及保险公司赔偿损失。保险公司提出本次交通事故中沈某肇事逃逸,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属于商业险中免责情形,故保险公司在商业险中拒赔。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肇事逃逸属于法律禁止性行为,保险公司已经举证证明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义务,故保险公司主张商业险中免赔成立,只需在交强险内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事故责任,原告方损失超出交强险部分应当由被告沈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扣除沈某已垫付的5万元,还应赔偿79万余。车主在本案中不存在法定赔偿事由,故不承担责任。

法官表示,在行车途中遇交通事故如有人员伤亡,应及时报警、救助伤者,切勿逃离现场,否则不仅不能逃避法律追究,还将承担更严厉的法律处罚。此外,即便车辆有商业险,但因属于保险拒赔范围,个人也将面临高额的经济赔偿。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沈高轩

校对 徐珩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