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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交通营养费(张家港营养费标准)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兮雅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4-11 01:17:00

张家港交通营养费(张家港营养费标准)

近日,张家港法院锦丰法庭缺席判决一起家长处理孩子在校打架事宜时打伤对方家长的赔偿纠纷案件,书记员在送达判决书时,主动做好判后释疑工作,促使被告主动履行义务。

2019年5月,因季某之子(即谭某的外孙)与申某之子在学校打架,双方家长被老师通知到校处理,处理过程中,申某将季某、谭某打伤。事发后,季某、谭某至锦丰医院住院治疗9天,共发生医疗费15000余元,申某也被公安部门处以行政拘留13天。后季某、谭某诉至法院,要求申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万余元,申某递交答辩状,对责任承担、赔偿项目及金额提出了异议。法院经审理认为申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在核算季某和谭某的合理损失后,依法缺席判决申某赔偿季某15197.09元、赔偿谭某10081.1元。判决作出后,书记员通知申某到庭领取判决书,因申某出差在外,申某妻子到庭代为领取。书记员在送达判决书时,耐心细致做了判后释明工作,对判决书中的全责赔付问题及赔偿项目和金额做了详细说明,申某妻子当场表示服判,在一周内便将全额赔偿款及诉讼费汇至法院,该款现已发给了季某及谭某。至此,一起学生家长之间的矛盾纠纷得以彻底化解。曹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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