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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伤残(道路交通伤残的鉴定标准)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小艳子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1-31 17:54:55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

一级伤残标准
  (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
  2、完全性失语;
  3、双眼盲目5级;
  4、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5、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上;  
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
  3、双眼盲目5级;
  4、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5、全面部瘢痕形成。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四)、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五)、胸部损伤致:
  1、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
  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七)、肢体损伤致:
  1、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2、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3、二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八)、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8%以上。
  三、三级伤残标准
  (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
  3、双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
  4、严重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5、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6、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以下);
  7、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2级;
  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3级以上,另一眼盲目4级以上;
  3、双眼盲目4级以上;
  4、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5、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4枚以上;
  6、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7、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8、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9、面部瘢痕形成80%以上。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四)、颈部损伤致:
  1、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2、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五)、胸部损伤致:
  1、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粘连或胸廓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Ⅰ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碍;
  2、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或双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七)、盆部损伤致:
  1、女性双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2、大便和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八)、会阴部损伤致双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九)、肢体损伤致:

  1、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2、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3、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4、一肢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丧失功能50%以上。

  (十)、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0%以上。

  四、四级伤残标准

  (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中度智力缺损(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2、严重运动性失语或严重感觉性失语;

  3、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4级以下);

  4、偏瘫或截瘫(肌力4级以下);

  5、阴茎勃起功能完全丧失。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1级;

  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2级以上,另一眼低盲目3级以上;

  3、双眼盲目3级以上;

  4、双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5、双耳极度听觉障碍;

  6、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7、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8、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9、面部瘢痕形成60%以上。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四)、颈部损伤致:

  1、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

  2、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五)、胸部损伤致:

  1、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影响呼吸功能;

  2、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七)、会阴部损伤致阴茎体完全缺失或严重畸形。

  (八)、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闭锁。

  (九)、肢体损伤致双手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

  (十)、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2%以上。

  五、五级伤残标准

  (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

  2、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

  3、严重失用或失认症;

  4、单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

  5、偏瘫或截瘫(一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6、单瘫(肌力2级以下);

  7、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一侧眼球缺失伴一侧眼严重畸形且视力接近正常;

  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1级;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1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2级以上;

  3、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

  4、双眼视野重度缺损(直径小于20°);

  5、 舌肌完全麻痹或舌体缺失(或严重畸形)50%以上;

  6、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0枚以上;

  7、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

  8、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9、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10、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11、外鼻部完全缺损(或严重畸形);

  12、面部瘢痕形成40%以上。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四)、颈部损伤致:

  1、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2、影响呼吸功能。

  (五)、胸部损伤致:

  1、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2、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严重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2、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七)、盆部损伤致:

  1、双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2、膀胱切除;

  3、尿道闭锁;

  4、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八)、会阴部损伤致阴茎体大部分缺失(或畸形)。

  (九)、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严重狭窄,功能严重障碍。

  (十)、肢体损伤致: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90%以上;

  2、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3、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4、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十一)、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4%以上。

  六、六级伤残标准

  (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份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2、严重失读伴失写症;或中度运动性失语或中度感觉性失语;

  3、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3级以下);

  4、单瘫(肌力3级以下);

  5、阴茎勃起功能严重障碍。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侧眼严重畸形;

  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视力接近正常,另一眼低视力1级以上;

  3、双眼低视力1级;

  4、双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5、颞下颌关节强直,牙关紧闭;

  6、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

  7、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8、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0%以上;

  9、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

  (三)、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严重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四)、颈部损伤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五)、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六)、盆部损伤致:

  1、双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2、子宫全切。

  (七)、会阴部损伤致双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八)、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功能障碍。

  (九)、肢体损伤致: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70%以上;

  2、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3、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十)、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6%以上。

  七、七级伤残标准

  (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轻度智力缺损(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2、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六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二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

  3、中度失用或中度失认症;

  4、严重构音障碍;

  5、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4级);

  6、单瘫(肌力4级);

  7、半身或偏身型完全性感觉缺失。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侧眼球缺失;

  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3、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重度张口受限;

  4、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6枚以上;

  5、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6、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7、外鼻部大部份缺损(或畸形);

  8、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4平方厘米以上;

  9、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

  10、头皮无毛发75%以上。

  (三)、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

  (四)、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75%以上。

  (五)、胸部损伤致:

  1、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

  (六)、腹部损伤致双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七)、盆部损伤致:

  1、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

  2、女性骨盆严重畸形,产道破坏;

  3、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八)、会阴部损伤致:

  1、阴茎体部份缺失(或畸形);

  2、阴茎包皮损伤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九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道路交通伤残(道路交通伤残的鉴定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2022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如下:
1、一级伤残: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等;
2、二级伤残: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等。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流程是什么:
1、在治疗终结后,委托人向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委托评定伤残等级;
2、鉴定机构进行审核,并做出受理决定;
3、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后再进行复核;
4、制作司法鉴定意见书,并发送给委托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条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交通事故评定伤残标准是怎样的

一、交通事故评定伤残标准是怎样的
1、交通事故评定伤残标准应当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分析后进行确认伤残等级。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二、交通事故伤情鉴定如何鉴定
1、当事人委托有资格的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
2、在受理申请后,在指定的地点进行伤残鉴定;
3、鉴定结果确定后,领取伤残鉴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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