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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件原告怎么说,「以案普法」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可向谁主张赔偿?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交通常识 时间:2022-10-25 09:57:06


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私家车不断增多,交通事故也随之增加。在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该负什么样的责任,受害者又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呢?

近日,五指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判决保险公司向受害人赔付八千余元。


案情回顾


张某驾驶小型客车与骑电动自行车的王某发生了碰撞,造成王某、李某受伤,五指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李某因事故中颈椎受伤多次到医院就诊治疗,并住院九天。后李某将张某及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五指山市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2万余元。

被告张某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保险公司不是侵权人,对原告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只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法院判决


五指山法院审理后认为,交通事故案件中,保险公司、驾驶员及其他与事故相关人都可能成为赔偿主体,如果事故车辆投有交强险,应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再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如果肇事车辆还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交强险不足部分,也可以向承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主张赔偿。

本案中被告张某驾驶的机动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以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额100万,且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赔偿费用,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根据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并参照上年度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最新标准,对原告诉请的误工费1.7万余元确定为900元(100元/天× 9天=900元),合计赔偿金额8000余元。

经多次组织调解,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五指山法院遂综合全案考虑,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共计8000余元,不足部分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予以赔付,仍不足的,由被告张某赔偿。上述判决双方均未上诉,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我国强制车辆投保交强险,目的就是尽可能保障交通事故中弱势群体权益,避免车祸后延误伤者治疗。交通事故受害方在起诉车辆驾驶员的同时,也不要忘记事故车辆的保险公司。

发生交通事故后,一定要第一时间留存准确的当事人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并及时报保险公司确认损失情况,这样才能进一步确定具体的赔偿责任主体,以便后续解决纠纷。

此外,赔偿责任主要根据事故责任而定,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是事故各方无法协商确认责任,一定要及时报警,由交管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第一时间固定事发经过、事故责任及损失情况。同时,建议机动车安装行车纪录仪,以便查清事发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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