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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结案怎么避免之后,交通事故“私了”后,还能反悔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交通常识 时间:2022-11-22 17:5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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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私了”后,还能反悔吗?
  • 创新“132”工作法——提升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效能
  • 岚皋交警“五个强化”做好全国“两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 交通事故“私了”后,还能反悔吗?

    在中国每年发生上百万起交通事故,因交通事故年死亡人数已居世界第二位,当发生交通事故后选择商议和解的也不在少数,私下签订协议后,能反悔么?应该怎么办?


    案 情


    2018年1月25日下午2时左右,袁某驾车撞到行人李某,后李某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23天,被诊断为胫腓骨骨干骨折。2018年2月20日袁某和李某达成协议,主要约定由袁某付清李某住院期间治疗费用,袁某再补偿李某3000元。协议签字后即生效,双方不得再为此事纠缠。李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13029.35元及协议约定的补偿3000元袁某方均已支付给李某。


    2018年6月21日,李某的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李某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撤销2018年2月20日他和袁某签订的赔偿协议书,要求袁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45375.23元(未扣除已赔偿的金额)。



    分 歧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达成的一次性赔偿协议,当事人能否反悔,提起变更撤销之诉。

    第一种意见:不能提,一次性赔偿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结果。

    第二种意见:可以提,如果李某的伤害程度明显超出了他在签订赔偿协议时对自己伤情的预见,则该协议显失公平。李某可以在除斥期间内向法院起诉,申请撤销该赔偿协议。


    评 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分析如下:


    当事人之间本为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侵权法律关系,因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当事人通过协商将原有的侵权之债转化为合同之债,该赔偿协议是当事人处分自已民事权利的法律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法律行为是否有效取决于三个方面:一是行为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三是内容是否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若符合以上三个方面的条件,应当认定赔偿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签订协议的行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协议的内容应受法律保护。即使赔偿的数额与法律规定有出入,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各方当事人应受赔偿协议的约束,不得随意反悔。

    但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比较复杂的纠纷形式,涉及众多法律、医学、国家政策等专业性的知识,一般公民难以全面获取和掌握这些专业知识,在处分自己权利时很容易进入认识误区,如果一味认定双方只需按照协议履行义务,就可能导致赔偿权利人实际丧失数额巨大的人身赔偿,从法理上讲实属显失公平。


    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合同可撤销的原因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五种情形。并且特别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损害国家利益的才作为合同无效的原因。上述规定赋予了当事人撤销权或者变更权,以恢复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因此在实践中,当事人达成的损害赔偿协议如若反悔,一般不予支持,如确实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等情形,应当允许当事人有条件的反悔。

    在本案中,李某因此事故造成十级伤残,赔偿协议书袁某所支付、的赔偿费用远远低于李某因此造成的损失,李某受害程度显然超出李某订立协议书时的合理预见范围,该赔偿协议显失公平,李某要求袁某再予赔偿并不违反诚信原则,该赔偿协议书依法应当撤销。


    实践中,尤以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要求重新获赔之案件为多。


    重大误解”是从意思表示角度说的,即在协议签订时当事人因某种原因对事态的判断出现失误,在抱有重大误解的心态下签订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


    而“显失公平”主要是从损害后果角度讲的。也就是说,被侵害的当事人的实际损失远远超过预期损失,并且这种利益差超过了法律允许的限度时,其可以“显失公平”为由申请法院撤销该赔偿协议。


    判断是否属显失公平应考虑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不仅要看签订合同时受害方是否因缺乏经验、技能等,对行为的内容缺乏正当认识能力,还要看协议是否造成实际损失和预期损失的巨大差异。如果损失差距不大,或者当事人订约时对自己的行为及后果就应有清楚的认识,则不能请求撤销或变更协议;反之,则可请求撤销或变更协议。


    对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如何处理?


    对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的处理,可从以下几个角度考量:


    一看协议签订时是否将可能出现残疾的因素考虑在内。遭受交通事故并造成身体损害后果,可能构成伤残,应当为交通事故赔偿协议考虑的内容,除非受害人当时伤情显著轻微,比如:伤势无需治疗,或治疗中医生也告知轻微受损,医疗费花费极少等。如果当事人在公安机关主持调解时,已将受害方的可能出现残疾的因素考虑在内并就今后问题也一并解决的,受害方的诉讼请求就不应得到保护;反之,受害方的诉讼请求就应得到保护。


    二看协议约定的赔偿款中是否已从某个角度考虑了将来可能出现新伤情的因素。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有些侵害人为了避免以后和受害人再发生赔偿纠纷,往往会在签订赔偿协议时放宽赔偿标准,或者另行给付一次性后续赔偿款,以求“今后无涉”。在这种情况下签订的调解协议,也应当认为受害人已对今后发生任何事情有充分考虑,并愿意接受今后可能发现新伤情得不到另外赔偿的风险。该种协议签订时虽然存在“风险和利益”并存的情况,但当事人一旦达成合意,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反悔;反之,赔偿协议所遗漏的项目仍应赔偿。


    三看协议签订者是否确实存在经验和技能严重缺乏。如要构成显失公平,签订人必须在主客观方面都有缺憾,也即不能仅仅从协议获赔款和实际应赔款之差异来确定,还要考量签订人是否确实存在经验和技能上的缺陷。这可以从当事人的认知程度、职业技能,以及是否被误导、利用等方面判断。

    来源:综合中国法院网(游雅)

    交通事故结案怎么避免之后,交通事故“私了”后,还能反悔吗?

    创新“132”工作法——提升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效能

    “百日行动”以来,海门区公安局三星派出所忠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坚持公正、便民、高效原则,创新“1+3+2”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法,着力破解出警警力不足、群众多次往返、逃逸打击不力等难题,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效能和辖区群众满意度大幅提升。

    用活一支队伍警情处置实现新速度

    三星派出所交警中队日均交通类警情高达20余起,为提高接处警质量和处理效率,三星交警中队优化警力资源配置,转变为“1+2”事故勤务模式,即一个事故民警搭档两个路面民警,负责事故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责任认定、赔偿调解等全部环节,确保及时受理处置当日事故,实现“1+2>3”的效果。

    同时,常态化组织民警、辅警开展最新法律法规、现场拍照取证等业务培训,健全完善复杂案件通案制度,及时解决交通事故处置中出现的各类疑难复杂问题、总结优秀经验。通过建立培训奖惩机制,每月开展逃逸事故侦破率、交通事故结案率评比,对排名靠前民警予以相应绩效奖励,最大程度提高民警工作积极性。

    发挥所队合一优势,整合交警、社区、治安等警力在接处警、案件侦破等各项工作中,密切沟通、协作配合。在侦查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中,对特征明显的电动自行车、三轮车等,高效利用派出所社区警务环境熟、人员熟、车辆熟的独特优势,开展全面摸排取证,减少警力资源消耗,提升交通肇事逃逸的破案率。

    推行三项措施便民服务取得新升级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所内接处警人员通过与当事人三方通话远程指导其在现场拍照固定现场证据、做好安全防护,引导当事人到就近快赔服务中心或交警中队处理,实现“快发现、快撤离”,减少处警次数和等待时间,有效避免交通拥堵现象和群众不满意投诉。

    在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快速理赔服务中心三星受理点,事故处理民警与人保公司勘查理赔员联动排班、共同办公,实现涉车事故信息共享、事故处理和保险理赔同步推进,减少当事人往返奔波,达到一次办结效果。截止目前,三星受理点已处理轻微交通事故3000余起。

    发挥“互联网”优势,充分借助服务信息告知平台,在每次处警后安排专人编辑事故处置提示短信发送至当事人,公开该事故处理民警、处置地点及所需材料,确保当事人明确知晓怎么处理、到哪里处理、找谁处理。截止目前,已发送告知短信1000余条。

    建立两个制度事故预防凸显新成效

    三星派出所依托“新百千万工程”,利用网格微信群,第一时间在线解答群内咨询的交通事故处理、验车换证等业务,定期推送交通安全提示信息。在警车、事故处理室放置“百日行动”交通安全宣传资料,要求接处警、事故处理过程中向群众发放,事故民警向当事人开展面对面宣讲,深刻揭示分析交通事故成因及后果,加强警示教育。

    坚持定期分析与重点研究相结合,每月召开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判分析会议,总结近期事故发生规律特点,并结合“新百千万工程”网格微信群等渠道收集的信息,精准发现事故易发黑点、精准排摸整改道路隐患,在事故多发时段、路段加强巡逻,严查易引发事故的交通违法行为,实现管理重点清、安全隐患清、整治措施明。

    来源:海门公安微警务

    岚皋交警“五个强化”做好全国“两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为确保“两会”期间辖区道路安全畅通,岚皋大队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积极部署,全力做好“两会”期间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一、强化思想认识,明确当前任务。为确保“两会”期间,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不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不发生因管理不到位而引发的严重道路交通堵塞,大队一是及时召开全体民警会议,传达贯彻上级有关文件会议精神,大队成立了以大队长为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两会”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大队交通科,负责工作的开展和组织协调;二是制定并印发了安保实施方案,要求各单位要把做好“两会”交通安保工作作为当前头等大事,借春运交通安保春风,继续抓好“两会”交通安保,继续发扬不怕疲劳、连续作战、勇于拼搏的精神,克服松懈麻痹思想,再接再厉、全力以赴做好各项交通安保工作,确保“两会”期间全县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稳定。
      二、强化隐患排查,扼制安全隐患。大队重点突出两个方面源头管控工作。一是加强道路隐患排查,以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活动为契机,联合各镇党委政府、交通等部门,加大对辖区事故多发路段的摸底排查,对排查出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情况进行了登记、拍照、建档,及时推送交安委,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采取有效措施,排除事故隐患;二是对重点车辆及其驾驶人采取逐单位、逐车登记造册,建立“一车一档”,对每种类型的重点车辆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基础实、台账全,详细掌握车辆状况、车辆所有人、核载情况、车辆保险情况、标识办理、运行时间、运行路线、使用性质等基本情况。对不符合条件的车辆及单位迅速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
      三、强化路面管控,维护良好秩序。一是大队启动了蔡垭、香河口中队检查工作站,对进出辖区的车辆进行检查,针对客车、大型货车、危化品运输车等重点车辆,大队主动出击,组织民警深入学校、运输企业进行安全检查,督促企业认真落实例保、检查等各项安全制度,把牢车辆的出站关,坚决杜绝发生群死群伤或影响恶劣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二是结合实际,切实加强路检路查,依法加大对车辆超员、超载、超速行驶、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最大限度地消除安全隐患。  

    四、强化社会宣传,加强值班备勤。一是进一步加强值班备勤和信息上报工作,积极搜集和及时反馈工作信息,重要情况随时上报,因信息不畅造成工作延误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二是及时掌握路面交通动态,对所辖沿乡镇等主干线道路因交通流量增加或者道路维修施工等原因引起堵塞的情况,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三是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两会”期间的相关要求。四是严格落实大队领导带班制度和民警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保证有足够的警力接处警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五、强化规范执法,树立良好形象。一是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上级指示精神,加强队伍管理,要求民警在执勤执法中要树立执法为民思想,继续发扬连续作战、无私奉献的工作作风,切实做到见堵必疏,逢违必纠,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以规范的警容风纪、扎实过硬的工作作风展示良好精神风貌,同时,教育广大民警加强自我保护意识,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二是要求法制科、事故处理中队全面检查清理未结案的交通事故,对有上访苗头的当事人要安排专人靠上做工作,能解决的立即解决,不能解决的要讲明原因,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坚决杜绝上访事件的发生。对上访的事故当事人落实专人负责,与其所在单位或居民(村民)委员会加强联系,及时掌握动向,确保人员不失控。

    作者:刘德志 翁玲

    编辑:赵瑾

    责编:郑黎波

    主编: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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