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交通常识

交通事故办案不公怎么办,基层民警执法权益保障现状及对策研究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交通常识 时间:2022-11-22 17:54:04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交通事故办案不公怎么办,基层民警执法权益保障现状及对策研究】,以下3个关于【交通事故办案不公怎么办,基层民警执法权益保障现状及对策研究】的法律知识分享,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法律知识。

  • 基层民警执法维权对策建议
  • 处理交通事故对策
  • 自感司法不公就是肯定暴力伤害法官行为的理由?
  • 基层民警执法维权对策建议

    近年来,基层民警在执法活动中,受到刁难、辱骂、诽谤、殴打、伤害等侵害民警执法权益的现象屡屡发生。在社会矛盾多样多发、全媒体时代社会监督力度大、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要求日益增长的形势下,如何有效保障民警执法权益,维护公安执法权威,切实捍卫法律尊严,不仅是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基层民警深切关心的热点问题,也是强化公安队伍管理、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现以近年来井研县发生的侵犯交警执法权益案件为例,就如何从源头上防范和减少侵权案件,有效维护民警执法权益作粗浅分析。

    一、侵害交警执法权益的表现形式

    (一)侮辱谩骂,威胁恐吓。部分交通违法人性格偏执暴躁,听到罚款、扣分、扣车等处罚,就情绪激动、蛮不讲理、拒不配合,有的还使用悔辱性语言诅咒谩骂民警,甚至威胁恐吓民警及其家属,给民警造成心理负担,严重影响民警工作积极性和职业荣誉感。

    (二)推拽殴打,寻衅滋事。在查处严重交通违法过程中,有的违法人对民警正常执法活动不屑一顾、自以为是,有的情绪激动、有恃无恐,稍微语言不和,就对民警动手动脚、推拽殴打,有的还尾随纠缠民警,干扰阻碍执法活动。

    (三)驾车冲关,逃避处罚。部分无牌无证、违法载人、货车超载、酒驾毒驾等人员,遇到交警检查时,为逃避处罚,掉头逃逸,造成安全隐患;有的甚至在民警接近时,突然加速冲关,冲撞执法民警,威胁民警生命安全。

    (四)聚集生事,无理取闹。部分当事人在事故处理过程中,不清楚相关法律及程序规定,认为自己是受害者,一旦赔偿未达到预期,便认为民警不作为或处理不公,煽动家属及亲戚朋友到交警部门聚集,采取堵门堵路、损坏办公物品等方式,发泄不满情绪,表达无理要求,扰乱了单位秩序。

    (五)捏造事实,恶意报复。部分交通违法人心理扭曲,恶意报复,在网络媒体上捏造事实、散布谣言,诽谤诋毁执法民警,抹黑警察形象,造成负面舆情,妄图迫使交警部门作出有悖法律规定的处罚结果。

    二、侵害民警执法权益带来的危害

    (一)严重侵害了民警执法权益。侵害民警执法权益案件,尤其是暴力袭警案,直接威胁民警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人格名誉,给民警及家庭带来极大伤害。

    (二)严重挫伤了民警工作热情。侵害民警执法权益案件频发,个别基层民警深感疲惫,忙于周旋,逐渐老于世故,绕着矛盾走,躲着难事走,能处理的就去管,难缠的视而不见,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有的甚至失去工作信心,瞻前顾后、畏首畏尾,该管的不敢管,该抓的不敢抓,甚至贻误时机、耽误工作。

    (三)严重损害了执法公信力和法律权威。侵害民警执法权益案件,损害的是法律尊严和权威,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破坏的是社会公共秩序,妨害的是国家机关对社会的正常管理。

    (四)严重影响了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建设。每个社会都有不容挑战的权威,法治社会的权威就是法律。公安民警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如果正常执法活动受到阻碍或妨害,会严重削弱法律权威,影响社会风气,群众“跟风心理”可能使侵权行为普遍化,给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造成困难。

    三、井研交警维护执法权益的具体实践及成效

    维护民警执法权益是一项系统工程、社会工程,需要多方发力、齐抓共管,既要标本兼治,更要长效常治。近年来,井研交警全面梳理民警维权工作在体系、机制、措施和成效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四个三”措施对标补短,有序有力保障民警执法权益,取得了明显成效,不仅维护了警察形象和执法公信力,更凝聚了警心、鼓舞了士气,赢得了乐山市公安局及社会各界的高度肯定。

    (一)完善三个机制,在组织保障上做文章。一是完善组织领导机制。在县局维权委员会的领导下,交警大队成立了民警维权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局长、交警大队长担任组长,教导员和副大队长担任副组长,各中队、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为维权工作提供组织保障。二是完善执法维权机制。主动对接县委宣传部、县检察院、县法院,建立维护民警执法权益联动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会商解决维权工作存在的问题和短板,对疑难案件进行会商会审。制定民警维权工作分析研判制度、民警维权工作领导慰问机制,开辟紧急就医绿色通道,第一时间救治因公负伤民警,把真正赢取警心的事情办好。三是完善司法救助机制。积极争取县委政法委、县检察院、县法院、县司法局等部门,为维权工作提供法律支持,协助处理相关诉讼。聘请2名律师作为法律顾问,为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提供24小时法律咨询服务。

    (二)强化三个培训,在源头预防上下功夫。一是强化规范执法培训。紧盯交通执法实战需要和常见问题,大队依托全国交警网上学习平台,组织民警开展执勤执法安全防护、现场执法语言行为操作规范、交通执勤执法用语和情绪控制等培训,开展理论考试和实战测试,凡是考核不合格的,一律返工补课。仅2020年以来,大队便开展业务培训16期,极大提升了民警执法水平和安全防护能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了侵权案件发生。二是强化装备使用培训。常态开展执法记录仪、防暴喷雾器、伸缩警棍等装备使用培训,为全体民警配发执法记录仪,要求民警在现场处置、调解事故案件、路面执勤执法时必须佩戴单警装备,使用执法记录仪。大队每月对执法记录仪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与绩效考核挂钩。2020年以来,共对17名不规范使用执法记录仪的辅警扣发绩效考核工资。三是强化执法维权培训。严格执行《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开展阻碍执行职务应对处置培训和实战演练,并邀请市局督察支队、县局法制大队举办专题讲座,推广维权经验,让民警知晓享有的合法权益,增强民警依法维权意识,推动维权工作走深走实、良性发展。

    (三)抓住三个环节,在打击震慑上用硬招。一是调查取证快。凡发生民警执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大队维权办迅速行动,第一时间开展调查取证,及时固定人证、物证,调取监控设备、执法记录仪等音视频资料。积极协调属地派出所、纪检督察、法制等部门,明确责任分工,有序开展案件办理,做到有理有据、公平公正。二是案件审核快。县局法制大队提前介入,加强案件审核把关,对案件定性、调查重点、证据收集等进行全程指导,不仅提高了办案效率,更保证了案件质量,预防了涉法涉诉案事件发生,实现了执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三是处罚执行快。2020年以来,大队共办理13起民警维权案件,快速完成审批程序后,全部立即执行处罚,对12起侵权违法人行政拘留5日,1名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4个月。

    (四)做实三个宣传,在长效常治上求实效。一是主动发声树好形象。与各级新闻媒体密切配合,利用井研电视台以及微井研、井研公安、井研交警等微信、微博,向全社会广泛宣传井研交警在事故预防、缓堵保障、车驾管服务等方面工作取得的突出成效,选树推广一批先进典型和感人事迹,塑造公安优良形象,增强社会各界对交管工作的理解支持和信任信心。2020年以来,交警大队在各级媒体发布新闻信息502条,其中:中央级媒体12条,省级媒体24条,市级媒体150条,县级媒体316条。二是加强普法宣传教育。结合“七五”普法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七进”活动,多形式、多渠道、全覆盖向群众普及法律法规,帮群众算好“法律账”“经济账”“亲情账”,让群众充分认识到侵害民警执法权益的严重危害性,增强群众畏法遵法和依法维权的意识,持续改善交警执法环境。三是曝光典型侵权案例。通过电视、广播、自媒体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执法维权法律法规,先后曝光9起典型侵权案例和查处结果,在全社会范围内对侵权人进行道德和舆论谴责,引发群众思想共鸣,教育群众引以为戒、举一反三、警钟长鸣。

    四、推进基层公安民警维权工作的建议

    依法维护民警执法权益不仅是推进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的内在要求,也是公安机关履行好新时代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使命的现实急需。要把维护民警执法权益作为打基础、增动力、利长远的重大事项来抓,在“五个强化”上持续用力、久久为功,真正做到打击与预防并重,依法惩治与规范执法并举。

    (一)强化教育培训,规范执法行为。结合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以及队伍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坚持问题导向,敢于向顽瘴痼疾开刀,坚决根除特权思想,切实做到秉公用权、执法为民。推进教育训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聚焦公安民警“五种能力”建设,探索集中训练和专项送教、课堂授课和随警作战、红蓝对抗和比武竞赛相结合的新路子,提升民警实战技能和群众工作能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侵权案件发生。加强执法记录仪管理使用考核,做到上岗必带、执法必开、资料必存,及时将数据上传到基站备份,既监督民警规范执法,又为维权案件办理提供证据支撑。

    (二)强化打击惩戒,树立执法权威。教育和引导广大民警,面对妨碍执行公务和袭警行为,要采取果断措施予以制止,捍卫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坚持依法护警、依法惩处的方针,从重从快查办暴力袭警案件,强力震慑不法分子,切实树立执法权威。

    (三)强化爱警暖警,提振队伍士气。对因公负伤的民警,要第一时间看望慰问,了解受伤情况、协调医院全力开展救治工作,解除民警后顾之忧。要及时对工作中受到侵害、受到委曲的民警进行心理疏导,消除其心理障碍和阴影,提高民警心理承受能力,确保民警大胆执法、正确维权,以健康向上的心态处理好工作、学习和生活的关系。

    (四)强化装备配备,打造实力公安。优良的装备是克敌制胜最有效的武器,也是保护自己最好的盾牌。加强武器及防护装备建设,能防止或减少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中因物质条件滞后而遭受侵害。要改善公安民警装备,出警时除为民警配齐武器、手铐、警绳等装备,还要配备携带现场执法记录仪等录音录像设备,民警在执法过程中既可及时固定现场证据,也可有效保护自己。

    (五)强化宣传引导,优化执法环境。主动争取新闻媒体配合支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公安维权工作。通过电视、微信、微博等平台,报道公安民警守护一方平安、服务一方百姓、保障一方发展的工作成效和先进事迹,营造“依法护警、惩治污警”的宏大声势,为创造文明有序的执法环境加力助推。

    (井研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 蒋科学)

    编审:周建新 责编:杨雪娇

    来源:井研县公安局、四川法制网

    交通事故办案不公怎么办,基层民警执法权益保障现状及对策研究

    处理交通事故对策

    哪些人可以成为交通事故的原告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起诉索赔的受害方谓之原告。
    原告具体包括:行人、乘车人、车辆驾驶人和车辆所有人。行人,是指在道路上行走的人。乘车人,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包括以几种:1、有偿同乘者;2、无偿同乘者;3、商家或有关单位特定接送的人;4、乘坐班车的人和执行职务行为中的乘车人等。
    车辆驾驶人,包括机动车驾驶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
    车辆所有人,指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登记在册的机动车所有人,以及名义上登记的是单位所有、事实上是个人挂靠在该单位名下的机动车所有人。实践中,由于机动车交通事故情况的复杂性,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依法确定。
    按照给损害对象造成的后果来划分,原告可分为三种:1、伤(残)者本人;2、死者的直系亲属;3、物损的所有人。
    交通事故受害人,无论是否有伤残,只要是受了伤,都可以成为原告。在交通事故死亡案件中,原告按法律规定的死者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养父母、养子女,此外还包括有抚养、赡养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
    在交通事故中遭受财产损失的财产所有人,可以成为物损、包括车损赔偿案的原告。
    “两证一单”是处理交通事故的敲门砖

    上海现在存在一种非常奇怪的现状:受害人(包括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致残的受害人本人,也包括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的受害人的直系亲属)起诉至法院时,法院立案庭需要受害人提供肇事机动车的驾驶证、行驶证和肇事机动车投保保险公司保单的复印件,俗称“两证一单”。如果受害人的起诉材料中没有这“两证—单”的话,法院立案庭往往是不受理立案的, “两证一单”成了受害人起诉到法院的敲门砖。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立案庭的这种做法也不能说有错。但是,实践中有些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硬是卡住不给“两证一单”,他们认为肇事机动车的这些证件是不能“随便”复印的,更不能“随便”交给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任凭受害人苦苦哀求,这些办案人员就是“坚持原则”不为所动。他们告诉受害人说,只有让律师来拿才可以给。
    为此笔者曾多次专程跑到公安交管部门替受害人取“两证一单”,但即便是律师,也不是去了就能拿到的。有些事故处理组的警官们收下律师介绍信后,说需要经领导批准以后才能交付“两证一单”,请律师留下电话先回去等候,等过几天领导批准后再来拿……
    因此,笔者在此提醒欲起诉的受害方,应在起诉前取得“两证一单”,以免立案时白跑一趟。
    交通事故不应提附带民事诉讼
    最近各地发生交通肇事罪的案件比较多,而且多起案件的案情格外引人关注。 在重大交通事故中,由于肇事方的过错导致受害人死亡或者多人受重伤,比如一人死亡或三人以上重伤,而****又认定肇事机动车驾驶员负主责或全责,那么该驾驶员就涉嫌交通肇事罪。
    当检察机关对肇事机动车驾驶员提起刑事诉讼追究其刑责的同时,会通知受害人或其直系亲属,告知他们可以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由受害人或其直系亲属追究交通肇事罪犯罪嫌疑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这时,受害人或其直系亲属就面临选择:到底要不要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呢?
    笔者个人的建议是:不要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是应单独提起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诉讼。
    理由是:从经济赔偿的角度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其法定赔偿范围中没有精神损害赔偿金这一块。此外,在上海地区的民事交通事故赔偿案中,原告的律师费是可以得到法院支持的,但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则不予支持。而且从2009年7月1日开始,上海地区的律师费标准已经调整,如果律师费得不到赔偿的话,对受害人而言也是一笔不小的损失。
    交通事故律师费应该由肇事者承担
    律师是维护己方当事人合法利益的,当事人为此承担费用,这是天经地义之事。但是交通事故案件则不然,试想,一个遭受交通事故伤害的受害人躺在医院里,肇事者不愿意支付任何赔偿费用,受害人自己不便起诉,受害人家属对相关法规不熟悉,不得不聘请律师代理出庭。尤其是很多受害人来自农村,律师费对受害人而言是一笔不小的费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交通事故案件受害者的律师费也要受害人自己承担,显然加重了受害人的负担。
    所以,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上海法院对交通事故受害人提出的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的请求,只要在规定的范围内,判决中法院都是给予支持的:
    交通事故中城镇居民身份如何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4年5月1日实施后,在计算具体赔偿数额上是按不同的身份将公民分为两类:一是城镇居民,二是农村居民。由于赔偿标准的差异,造成了赔偿额的极大反差。
    以上海市2009年交通事故的死亡赔偿金为例,农业户口的死亡赔偿金为227700元,而非农业户口的赔偿金为533500:元71,二者相差30多万元。如此巨大的赔偿差距,就必然使法院对农业和非农业居民的含义或者说范围加以严格界定,以显示法律的统一、公正、公平。
    公安机关是我国的户籍管理部门,一直以来把居民的户籍关系划分为两种:一是非农业户口,二是农业户口。
    随着社会的变革,现实中对农业和非农业户口的观念日渐淡化,特别是目前全国范围内人员流动十分频繁,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涌向城市做工、经商、办厂、开公司……他们长期在城市居住、生活、工作,有的还成家、买房,生活条件、薪金报酬以及事业发展并不比城里人差,如果仅凭户籍关系来区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就越来越显得不公平。
    在审判实践中,法院一般根据农民到城市工作时间是否满一年以上这一条来确认可否按非农标准赔偿,但是,由于两种标准下有30多万元的差额,所以法院对此极为慎重。
    一般而言,暂住证、居住证、租房合同、工作单位申报的工资税单和劳动合同等,都是农民工在城市打工的合法证据,由于居住证和税单具有不可替代性,因此具有证据效力,法院一般是认可的。
    但是,有很多农民进城打工,租借房屋并无租房合同,未依法申请办理暂住证、居住证,在单位上班工作后,也没有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甚至不为其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这时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因为受害人拿不出在上海长期生活和工作的真凭实据,因此少获得30多万元赔偿的案例比比皆是。
    笔者建议,来沪人员还是应当加强办理暂住证、居住证的意识,以明确自己在上海“居住”这一事实。须知办居住证并不只是义务,它还是很多权利的来源。

    自感司法不公就是肯定暴力伤害法官行为的理由?

    11月22日,重庆南川区刑事女法官田晓,在仅距法院大门100米的地方,遭到刚刑满释放11天,自己此前审判过的被告人曾川挥刀报复,刺成重伤。昨天传来最新消息,女法官已经脱离生命危险,但现场追击歹徒的监狱民警经抢救无效,因公牺牲。

    时间过了两天,除了几家法律圈自媒体要求严惩暴行外,众多自媒体媒体几乎对这个事件的评论保持了静默,而作为新闻事件播发的大多主流媒体也都关闭了留言功能,为何?

    法萌君昨天写的《刺向法官的刀,实际上是刺向了法治,刺向了社会!》一文留言区里,自己也屏蔽了不少留言,内容大家可想而知,不外乎质疑法官审案不公的导致报复的发生。这不意外,我们在无数的涉法暴力伤害案件中,都可以看到类似的留言。

    只有司法不公才会招致暴力报复,司法不公就是暴力伤害的正当理由吗?

    既然是诉讼案件,肯定有胜诉有败诉,刑事案件有刑期长短之分。司法公正正义不代表每个案件的各方当事人都能满意,也不代表每个当事人都精通法律法理客观理性。真要如此,就没有原被告对立、没有诉讼纷争了。即使裁判再公正的案件,也可能让当事人不能满意而有怨气。

    最明显的例子就是,明明现金支付了欠款,但没有收回欠条被人起诉,法官按证据按法律,只能判手持欠条的胜诉。如此这样的判决,已经给付现金的,有几个能心平气和接受判决的?但能不能说法官不公、司法不公那?不能吧!现实是,很多这样的当事人将怨气发到了网上,对法官提出了“白天审人晚上审鬼”的超能力要求,自己不满意就是法官不公。

    当然,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现象有没有?有!但能不能说所有的法官都腐败,法院审理的所有案件都不公?肯定不能!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但很多人就是在网上充当着法官的法官,给法官作出的判决定性为不公。在不考虑对方证据,没有看到完整判决书,动辄喊出法官不公、司法不公的言论,而且网上散播,是不负责任的,而且是有害社会的。

    推而及之,看到法官被曾经因抢劫、吸毒、寻衅滋事多次被判刑入狱的歹徒暴力伤害后,第一反应判定法官办案不公引发,并在网上定性留言,适当吗?退一步讲,即使法官办案不公,就可以成为暴力伤害法官、民警的正当理由?

    就在重庆女法官遇刺的同一日,辽宁葫芦岛市建昌县韩继华因夫妻矛盾悲观厌世,居然开车在小学门前撞向老师、孩子,造成5死19伤;

    就在昨日,安宁市的云南交通技师学院2017级在校学生杨某在教学楼内持械伤人,共造成12名师生受伤,其中1名学生死亡。

    看到这些,还会有人为那些暴力伤害者叫好吗?考虑到那些受伤害的学生及他们的家长,还会去新闻稿件的留言区为那些暴力伤害者叫冤吗?

    或许很多人没有意识到,自己以往经验意识引导下的,貌似充满质疑的留言后,是变相在纵容着暴力伤害者的报复行为,有可能怂恿其他的效仿者,而不特定的受害者,则可能是无辜的你、我、他…….

    法官遇刺事件的留言区,很多网友大喊自己遭受司法不公却投诉无门,深受不公却伸张无路,把自己的愤慨一厢情愿寄托到了暴力行凶者的身上。岂不知,自己的留言,只会招来更大的不公。

    绝对的公平正义是没有的,我国的法治进程还在路上,而且是在不断的进步之中,期间肯定会有曲折和反复,但前进的方向是不会改变的,不过是周期的长短而已。

    扫黑除恶、肃贪反腐、平反冤假错案……近些年法治在不断的进步,这些举措和力度在十年前是不能想象的。动辄依据自身感知的司法不公、法官无德,甚至是“法官活该”,把一船人全部打翻,把一切成果全部抹杀,明显不合现实和常理,也是不负责任的。

    遭受背叛才知道忠诚的难能可贵,深受不公才知道公正的价值所在。对司法不公深恶痛绝,更应明白司法公正的珍贵,对良心法官讴歌赞扬,对法律知识宣扬广大,对违法行径痛加鞭笞,对暴力伤害一致抵制。这不推进我们这个社会更加文明进步的应有态度?

    任何文明社会,不可能鼓励同态复仇、互相暴力伤害,因为如此下去,只能是撕裂社会危害更大。明白现实与理想的差距,理性看待自己的遭遇和可能的结果,平和有序的反映自己的主张和要求,判断自己言行的社会价值,才是对自己负责,对社会负责。这也是本号的办号宗旨。

    面对那些报复社会恶性事件,报复伤害法官的犯罪行径,我们不应该推波助澜,而应以那些无辜的受害者心态时时警醒自己,抵制暴力,呼吁良知,传播法治,避免互害!

    不公正正义的对待法官队伍,何来法官公平正义的对待社会?

    来源:烟语法萌

    今天的内容先分享到这儿了,关于本篇【交通事故办案不公怎么办,基层民警执法权益保障现状及对策研究】,是否是您想找的法律常识呢?想要了解更多法律知识,敬请关注本网站,您的关注是给小编最大的鼓励。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