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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立案怎么交费用,交通事故发生后,车主要不要垫付医药费?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交通常识 时间:2022-10-25 22:49:05

先说结论:

1、车主并不是必须垫付医药费;

2、对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肇事车主,积极垫付费用是明智之举;

3、垫付医药费时,需保持好单据、发票等原始材料;

4、可寻求交强险保险公司垫付,额度1.8万元;

5、可寻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



以下为正文:

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出现人员伤亡,车主正常的处理方法是先打120急救电话,再打122报警电话,然后再联系保险公司。

但是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不会那么快赔付,而伤者正在医院抢救急需医疗费,车主要不要提前垫付医疗费用?

一方面交通事故认定书尚未作出,保险公司迟迟不予理赔;另一方面伤者救治危在旦夕,病人家属不断纠缠。

垫或不垫,对于车主来说是个两难的问题。

一、车主是否必须垫付医药费?

答案是否定的。

对于垫付交通事故医药费的问题,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即车主不垫付医药费并不违法,车主不存在法定的垫付义务。

二、假如坚持不垫付医药费,车主可能会承担怎样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第1款规定,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但是,虽然法律明确规定医疗机构有及时抢救的法定义务,但仍然不排除存在拖延救治的可能性,伤者因此伤势加剧或者死亡的后果仍可能由车主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交通肇事罪做了界定: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据此,对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肇事车主,为取得伤者的谅解,以及避免承受不必要的刑事法律风险,笔者建议及时垫付医药费。


综合所述,车主虽然没有垫付医药费的法定义务,但是为避免承受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及时垫付医药费是明智之举。

值得注意的是,车主垫付时应保存医院开具的收据及发票,以便后续向保险公司报销,或者要求伤者返还超额垫付的费用。

三、除了车主自行垫付,是否有其他途径筹集医药费?

1、一般情况下的交通事故保险理赔顺序

在交警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先确定交强险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再确定侵权人(被保险人或称投保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然后根据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和保险法相关规定确定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最后再由侵权人依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承担剩余的侵权责任。

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之前,因赔偿责任暂不明确,保险公司一般不予先行赔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可以通过交警,让保险公司垫付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投保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在接到交警的通知后,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具有及时垫付医药费的法定义务。

因此,肇事车主除了自行垫付,还可以要求交警向保险公司出具《道路交通事故抢救费用通知书》,保险公司在接到通知书、伤者病例/诊断证明、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项目后,会及时向伤者的医院出具《承诺垫付抢救费用担保函》,或直接将垫付款项转至抢救医院在银行开立的专门账户,一般不进行现金垫付。

交强险医疗费限额是1.8万元,因此保险公司垫付的最高金额为1.8万元。

假如抢救费用超出交强险限额,是否还有其他方式筹集医疗费?

答案是肯定的。

3、可以通过交警,让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在抢救费用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情况下,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因此,除了保险,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也可以承担垫付医药费的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

救助基金作为交强险的补充,其垫付医药费只发生在抢救费用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机动车肇事后逃逸和肇事车辆未参加交强险这三种情形下。

据此,肇事车主在坚持不自行垫付费用,并且医药费已超出保险责任限额的情况下,仍可寻求救助基金先行垫付。

总结

笔者认为,车主提前垫付医药费需要分情况讨论:

  • 对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肇事车主,建议积极处理以免损失加剧,避免承受不必要的刑事法律风险。
  • 对于其他情形的肇事车主,建议尽量不要先行垫付:一方面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还未做出,尚且不清楚责任划分,假如垫付的费用超出本人应承担的份额,后续将难以追偿;另一方面是即便垫付的费用未超出限额,保险公司也有可能不予赔付垫付的费用;此外,即便车主不自行垫付医药费,法律仍有其他救济途径保证伤者的医治,车主可以及时联系交警,由交警要求保险公司和救助基金先行垫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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