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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结案多少钱罚款,轻微刮蹭逃逸对方要价太高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交通常识 时间:2022-11-22 17: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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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刮蹭逃逸对方要5000元合理吗
  • 罚款50万元,企业法人被撤销!多个单位及工作人员被追责
  • 交通事故自动结案期限为多长时间,一般事故处理时间是多久?
  • 刮蹭逃逸对方要5000元合理吗

    轻微刮蹭逃逸赔5000是否合适就要看实际的情况,需要由双方来进行协商解决,一般发生肇事逃逸的还需要承担法律的责任,只要不构成犯罪的就会处二百到二千的罚款,并吊销当事人的驾驶证件。


    主观方面: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动机是逃避责任追究,只有行为人对肇事行为明知,同时又有逃逸的直接犯意,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客观方面:剐蹭之后不停车继续行驶,或者在纠纷解决之前擅自离开现场的行为都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但需要注意的是,交通肇事本身没有达到承担刑事责任的底程度,则逃逸行为也不会将责任进一步提升。因此,轻微剐蹭之后的逃逸也不构成刑事犯罪。

    刮蹭逃逸交警一般几天处理完

    刮蹭肇事逃逸后交警在立案受理后一般会在三个月内结案。立案后如果需要委托鉴定机构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交警需要在三日内通知鉴定机构鉴定,而鉴定机构鉴定期限一般不会超过二十日,鉴定结果出来后,交警会在三日内将鉴定报告送往当事人。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没有争议的,检验鉴定结论确定后的五日内交警会制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在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事故逃逸者会在五天内收到处罚通知。




    交通事故报警电话是112还是122

    交通事故的报警电话是122。122报警服务台是我国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为受理群众交通事故报警电话,指挥调度警员处理各种报警、求助、同时受理群众对交通管理和交通民警执法问题的举报、投诉、查询等而设的部门。

    除了拔打122外,还有以下三种情况拔打122后需再拔打其他求助电话:

    (一)交通事故现场出现人员受伤拔打120。

    (二)交通事故现场出现车辆着火拔打119。

    (三)交通事故现场出现纠纷及人身受到侵害拔打110。

    刮蹭逃逸交警会立案吗

    这个是属于的交警受理范围的,可能会被行政拘留的。

    轻微刮蹭事故逃逸,一旦属于警方追查以后确定的,一律按照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至于处罚,可以一次性扣12分或者直接吊销驾驶证的,假如主动投案和对方协商处理圆满,警察可以不立案处理。至于罚款,交通事故肇事逃逸的经济处罚并不是主要的,主要体现在前面承担全部责任和直接吊销驾驶证处罚,罚款是500-2000元的处罚标准。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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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结案多少钱罚款,轻微刮蹭逃逸对方要价太高

    罚款50万元,企业法人被撤销!多个单位及工作人员被追责

    2020年5月15日6时许,南宁市江南区苏圩镇境内钦崇高速公路吴上连线与国道G359线交叉路口发生一起小型普通客车与重型自卸货车碰撞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5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市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于2020年11月25日调查结案后依法向社会公布了事故调查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2021年修正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号)的有关规定,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了有关单位对该起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回访评估。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01

    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2021年10月29日,市安委会办公室牵头成立了江南区苏圩镇吴上连线“5·1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以下简称评估组)。评估组逐项对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江南区苏圩镇吴上连线“5·1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的批复》(南府复〔2020〕253号)要求,深入事故有关企业和相关管理部门,采取调阅事故原始档案、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和听取汇报等方式,对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了评估工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评估组现场进行了反馈,并要求立即进行整改。2022年1月12日,评估组召开会议,经充分讨论,形成评估意见。

    02

    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追究落实情况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广西南宁进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事故调查的责任认定,该公司存在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流于形式,未能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等;开展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公司营运车辆长期存在超载、超速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南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处理。2020年12月1日,南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据《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版)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规定,给予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生效后,经法定事由及程序,批准当事人分两期缴纳罚款,缴纳期限截止2022年2月22日。

    (二)对事故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覃**,广西南宁进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实际负责人。按照事故调查的责任认定,其存在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长期放任公司营运车辆超载运行,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车辆超速行驶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南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2020年12月1日,南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覃**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据《安全生产法》九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按其2019年度收入的40%处以 1.92万元的罚款。覃**已按要求缴纳了罚款,责任追究已落实到位,相关行政处罚材料已归档。??

    2.覃*,广西南宁进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按照事故调查的责任认定,其存在未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不具备与本单位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长期不在工作岗位,未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南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2020年12月1日,南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覃*进行立案调查后,认为覃*不具有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主体资格,决定对其不予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广西南宁进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公司规定撤销覃*法定代表人资格,并给予个人罚款1万元的处罚。

    3.宁**,广西南宁进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车队长兼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根据事故调查的责任认定,其存在履行工作职责不到位,未能根据运输工作实际,合理安排运输人员及每趟次的运载货物运输量;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彻底,未能制止事故车辆超载、超速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公司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2020年9月28日,公司对负有事故责任的车队长宁**给予2020年10月和11月工资拆半发放的处罚,并责令其汲取事故教训,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确保生产经营安全。?

    03

    事故有关管理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追究落实情况

    按照事故调查报告的责任认定,良庆区交通运输局、良庆区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五大队苏圩中队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市监委、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良庆区监委按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追责。具体落实情况如下:

    (一)事故有关管理单位的责任追究情况

    1.南宁市良庆区监察委员会于2020年11月26日作出责令良庆区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向良庆区交通运输局作出书面检查、良庆区交通运输局向良庆区党委、政府作出书面检查的决定。良庆区交通运输服务中心、良庆区交通运输局已按规定提交了书面检查报告。??

    2.市纪委监委驻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于2020年11月30日责令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五大队向南宁市交警支队作出书面检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五大队已按规定提交了书面检查报告。

    (二)事故有关管理单位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情况

    1.南宁市监察委员会于2021年6月7日给予良庆区交通运输局综合股原股长滕**政务记过处分的决定(南监决〔2021〕19号)、给予原良庆区道路运输管理所副所长、良庆区交通运输局综合股股长陈**政务警告处分的决定(南监决〔2021〕20号)、给予原良庆区道路运输管理所副所长、临时主要负责人黄**政务警告处分的决定(南监决〔2021〕18号),3人均服从监察部门给予的处分决定,未提出申请复议。

    2.南宁市良庆区监察委员会于2020年11月26日对良庆区交通运输局二级调研员杨*作出给予诫勉的决定、责令良庆区交通运输局局长苏**作出书面检查。两人均按规定接受了诫勉谈话和提交了书面检查报告。

    3.市纪委监委驻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于2020年11月30日分别责令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五大队副大队长梁**、苏圩中队指导员黄**向市交警支队作出书面检查,两人均按规定提交了书面检查报告。

    04

    事故有关责任单位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一)事故责任单位落实整改措施情况

    广西南宁进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事故发生的责任单位,针对事故暴露出违法、违规问题及公司日常管理上漏洞和薄弱环节,结合自治区、市、城区三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督查检查要求,推进整改工作开展,主要措施如下:

    1.针对事故直接暴露出来涉及违法、违规问题立行立改。

    主要措施有:一是主动对接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安排公司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学习培训,并通过了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核;二是委托了专业的GPS监控平台对公司运行车辆进行GPS监控,并对监控平台反馈的车辆违法情况进行及时制止和纠正;三是严格按照公司培训制度对从业人员特别是驾驶人进行岗前培训与月度培训工作,并做好培训记录归档;四是改变隐患排查只对车辆运行进行检查和维护的模式,开展了包括对公司安全机构的建立及人员配置、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履职、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及健康状况和办公场所的安全隐患等情况的全面隐患排查治理,对检查出的隐患由专人负责跟踪督促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评估。

    2.进一步完善公司管理制度,提升安全生产管理薄弱环节的水平。

    主要措施有:一是进一步制定完善岗位责任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职责教育培训和考核。公司重新修订了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明确总经理、分管安全副经理及安全员的岗位职责,全员签署安全生产责任状,以红头文件形式在公司公示,由公司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职责教育培训和考核考评,使公司各岗位员工能知悉自身安全生产职责并做到切实履职;二是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保证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

    公司于2020年初,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以2019年度公司实际营业收入的1%提取的安全生产经费并使用,建立了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及支出详细台账;三是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公司计划于2021至2022年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由公司总经理牵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逐步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中的十六大项内容;四是开展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建立风险管控相关责任和制度。2021年1月起,公司对生产经营中车辆自身的问题、行驶过程中路面的状况、驾驶人自身的情况等因素开展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相关工作,基本实现风险分级与管控制度。

    (二)事故有关监管部门落实整改措施情况

    1.良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事故发生后,良庆区交通运输局成立了“5·15”较大交通事故涉事企业调查组,对涉事单位广西南宁进驰贸易有限公司负责人进行了安全生产约谈,并责令企业停业整顿,并于5月18日召开“5·15”较大交通事故情况通报暨良庆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紧急会议,将事故情况通报全城区道路运输企业,督促涉事企业切实落实各项整改措施。

    收到市政府关于“5·1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批复后,良庆区政府将文件批转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各成员单位,同时作出批示,要求城区交通运输局要认真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加强管理,确保交通运输行业安全。良庆区交通运输局根据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和城区政府要求,针对涉事企业广西南宁市进驰贸易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问题,组织了执法人员深入企业逐项进行检查核实,并跟踪督促落实整改。目前,涉事企业基本按照规定落实了整改措施。

    2.江南区公安交管部门。为了深刻汲取“5·1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教训,举一反三,交警支队五大队及时把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传达到全体民警、辅警,组织学习反思。同时,以落实责任为主线,以专项治理为重点,加强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主要措施有:

    一是加大路面管控,严査违法货车超载、面包车超员交通违法行为。结合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工作,充分利用苏圩执法服务站,加强对过往车辆进行检查,发现有货车超载、面包车超员的违法行为,严厉惩处,交警支队五大队每月逢五逢十加派警力到苏圩中队进行联合整治,2021年以来,大队共查处超载的货车401起、面包车违法行为2407起,其中苏圩中队辖区货车超载95起、面包车超员64起。

    二是进一步加强宣传力度,交警支队五大队充分利用千百工程到社区农村企业进行交通安全宣传,通报“5·15”较大事故的情况,并要求货运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货车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充分利用两站两员加大对农村面包车超员违法行为的存在的危害性进行宣传。

    三是“5·15”较大事故发生地在苏圩镇吴上高速公路连线与G359线十字路口,事故发生前该路口没有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等配套设施,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事故发生后,交警支队五大队主动作为,协调相关部门于2021年8月份完善了路口的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牌、标线及电子监控系统等配套设施,有效消除安全隐患。

    05

    事故调查发现的其他问题,

    移送有关部门整改落实情况

    1.关于运载货源地存在生产安全隐患问题。南宁市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7月15日将其作为案件线索移送崇左市应急管理局进行查处。经跟踪回访核实,针对这案件线索,崇左市扶绥县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12月2日对运载货源地进行了现场核查,确认了运载货源地东门镇蒙山石灰岩矿存在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对此,崇左市扶绥县应急管理局下达了《强制措施决定书》,责令该矿停止建设经营,并函告公安部门停止供应火工品。

    2.关于事故道路国道G359线存在的问题。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于2020年12月1日将其作为案件线索移交广西壮族自治区桂西公路发展中心督促业主单位落实整改。经跟踪回访核实,针对这案件线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西公路发展中心于2020年12月10日发函至事故道路业主单位广西翔路建设有限公司,责成该公司按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同时协调交警及事发地乡镇政府部门配合开展整改工作。主要完成了调整路段让行标志1处,修复平交路口标线磨损3处,增设纵横向减速振动标线192.4㎡、路口导流岛及导向线头90.3㎡、横向减速标线54㎡、人行道55.2㎡、车道边缘线及中线389.2㎡,清理路口遮挡行车路线的农作物,同时增设交通信号灯、夜间照明灯等配套设备,加强路口监控。

    06

    评估组评估意见及整改措施建议

    (一)评估组评估意见

    从江南区苏圩镇吴上连线“5·1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总体情况看,评估组认为:南宁市应急管理部门、良庆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江南区公安交管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广西南宁进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能认真汲取事故教训,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四不放过”原则,基本落实了《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江南区苏圩镇吴上连线“5·1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的批复》(南府复〔2020〕253号)和《江南区苏圩镇吴上连线“5·1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中有关责任追究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的各项要求,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行业领域相关人员起到了警示和教育的作用。

    (二)整改措施建议

    1.良庆区交通运输部门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坚持问题导向,举一反三,制定有针对性、操作性的事故整改工作方案,突出重点,紧盯难点,把对涉事企业整改和行业领域整改、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结合起来,切实提高安全监管能力。?

    2.良庆区政府要充分认识事故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督促事故有关单位及时落实事故的责任追究及整改措施,整理完善整改档案材料,协调做好事故评估工作。

    交通事故自动结案期限为多长时间,一般事故处理时间是多久?

    我们知道,随着经济的不断进步,小轿车,货车,客运车随处可见,公路的建设也是越来越频繁,但是在进步的过程中也带来了很多不利的东西,虽然对于交通方面,我国法律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是还有会有人因为不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从而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那么,交通事故自动结案期限为多长时间,一般事故处理时间是多久?

    网友咨询:交通事故处理结案时间怎样?

    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柴少远律师解答:

    交通事故是不会自动结案的,交通事故结案必须要事故本人去交通事故科办理事故的手续才会结案,如果不去结案,事故科会始终保留那个事故的案底,不会取消。

    在交警部门主持下,调解成功后,制作《调解书》,并分别送交当事人。双方到交警部门办理结案手续。双方自行达成赔偿协议,双方到交警部门办理结案手续。调解未成功的,应当填写《调解终结书》,送交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在法定时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时候一般就走民事诉讼的程序了。

    交通事故处理结案时间: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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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柴少远律师解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致人伤残的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残疾者残疾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以及受害人及其亲属的精神抚慰金。致人死亡的损害赔偿除以上几种外,还包括丧葬费和死亡补偿费,以及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及误工损失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毕业,现为执业律师,先后为多家知名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精于法律研究,勤于法律实践,忠于当事人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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