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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两年没结案怎么办,二手车过户保险没到期怎么过户保险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交通常识 时间:2022-11-22 11:4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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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过户二手车保险怎么办-二手车保险没过户,可以重新上保吗?
  • 最高法明确答复 交通事故致车辆贬值到底赔不赔?
  • 母亲被撞身亡后,警方查获“带血”货车,一起致命车祸28年悬而未决
  • 过户二手车保险怎么办-二手车保险没过户,可以重新上保吗?

    我买的二手车保险没过户,可以重新上保险吗?

    不少车主在购买二手车后,对于二手车保险的过户手续感到为难,不知该如何下手。这是二手车消费者普遍存在的难题,很多车主对于汽车保险过户不是很了解,在办理过户手续时难免会绊手绊脚,其实,保险过户很简单。二手车保险过户其实就是在二手车交易后,对车辆原保险批单进行受益人及车牌号进行变更。所以二手车保险过户是不收费的,所需要的材料也比较简单(无需车辆到保险公司)。需要填写一份汽车保险过户申请书,并需要新老车主一同在场。过户时需要携带原保单、行驶证、以及车辆过户发票等证件。保险公司当即审核后会相应给你出具一份批单,完成保险过户。二手保险过户需要在二手车交易过户之后,并且在办理好登记证车主信息变更,领取新的车辆号牌及行驶本之后。二手车交易中不全是本地交易,在进行异地交易的前提下。二手车保险不一定非要进行过户,可以选择直接将保险退掉,但需要保留交强险(交强险在落户地上牌后也可以退掉重上)。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规定,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或变更用途,被保险人应当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并申请办理批改,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随着二手车交易的增多,随之发生的保险问题也时有发生。未经交警部门正式办理过户手续的二手车交易,本身就不受法律保护,也不被承认。所以在二手车买卖过程中,办理保险过户是重要的环节。同时二手车保险过户也能有效防止二手车诈骗发生。明白了这些,车主在购买了二手车后,再也不用为难汽车过户保险怎么办了。其实,汽车过户保险就是这么简单,只要材料准备齐全了,到保险公司提交申请等待审核就可以了。

    二、汽车过户流程

    个人过户给公司,过户需要资料

    行驶证、登记证书、车身发票、卖方的身份证、卖方去车管所照相、车辆年审即无违章、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公章2份、申请书加公章、白纸加公章。

    公司过户给公司

    1、机动车登记证书,

    2、有效期内的交强险,

    3、过户双方的企业代码证和公章(复印件,买方原件),

    4、行驶证,

    5、买卖协议,开具二手车交易发票,

    6、车管所填写过户表格,到相关窗口办理。

    个人给个人

    车辆行驶证,车辆登记证,车辆购置税证,养路费凭证、保险单、车船使用税证、身份证。

    方法/步骤

    1、旧机动车交易签订由工商部门监制的旧机动车买卖合同,双方各持一份,经工商部门备案,方能办理车辆变更或转籍。请注意证件是否齐全,是否与车主身份证一致。如有不符,应当由原车主提前变更。

    2、合同签订后开具旧机动车交易发票,相关费用的承担由买卖双方协商决定。

    3、持旧机动车交易发票和旧机动车买卖合同前往车管所办理车辆行驶证、登记证的变更或转籍。特别要注意交易车辆有无违章或未处理的事故。

    4、持已经变更的登记证、车辆行驶证,前往购置附加税大厅办理购置税的变更或转籍。

    注意事项

    1、申请车主与原登记车主印章不相符的。

    2、未经批准擅自改装、改型及变更载货重量、乘员人数的。

    3、违章、肇事示处理结案的或公安要关对车辆有质疑的。

    4、达到报废年限的(对已达到报废使用年限,但车辆技术状况较好,使用性质为自用的汽车,经特殊检验合格后,在达到报废使用年限后两年内,准予申办过户登记,但不准转籍)。

    5、未参加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

    6、新车入户不足三个月的(进口汽车初次登记后不满两年的,但法院判决的除外)。

    7、人民法院通知冻结或抵押未满的。

    8、属控购车辆无《申报牌照证明章》的。

    9、进口汽车属海关监管期内,未解除监管的。

    买卖二手车为什么一定要查车辆维修保养记录、事故出险理赔记录呢?

    首先,维修保养记录,我们可以查看到汽车历史的维修和保养内容,可以检查车辆是否有过重大的维修记录,判断车辆是否存在大修、事故历史。

    其次,我们还可以查询这辆车的出险记录,出险记录反映车辆历史是否有过重大事故,碰撞记录。如果该车辆经历了追尾、剐蹭、事故、泡水的话,寻求保险理赔,我们就可以通过查询车辆出险记录,判断车辆是否存在事故、泡水历史。

    通过车架号,也就是车辆VIN码,现可在【悟空查车】里查询车辆的事故记录、维修保养记录、出险记录等车辆信息,无需路途奔波到线下4S店或者保险公司、车管所去查询,也无需下载安装APP,直接使用手机即可一键查询。

    交通事故两年没结案怎么办,二手车过户保险没到期怎么过户保险

    最高法明确答复 交通事故致车辆贬值到底赔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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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两则交通事故车辆贬值费判决案例:

    案例(1)北京一被撞车主获得贬值费赔偿

    【中国法院网讯】两车相撞后,无过错车主提起诉讼,要求过错车主赔偿由于撞车导致车辆性能降低的车辆贬值费,以及自己损失的眼镜费、误工费。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支持了这位车主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方赔偿原告车辆贬值费及眼镜费、误工费等共计20710元。

    2003年4月,北京某公司的司机王某驾驶北旅小客车由北向南行驶在德外大街时,突然左前轮爆胎,车辆失控驶入逆行道,正巧撞到由南向北行驶的易先生的捷达轿车,易先生受轻伤。经公交管理部门认定,王某应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责。王某所在的公司支付了易先生1200元的医疗费。

    虽然被撞捷达轿车后经修理恢复使用,修理费由保险公司理赔,但易先生认为,在此次事故中,由于车辆被撞,虽经修理但车辆的性能降低,经过评估车辆贬值费达17000元,再加上自己损失的眼镜费、误工费、评估费共计20710元应得到赔偿。因此,起诉至法院。

    由于司机王某是受公司指派驾车外出的,属于职务行为,事故产生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赔偿,而该车的所有人齐某在公司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应承担垫付责任。经审理,一审法院支持了易先生的诉讼请求。王某及该公司不同意赔偿易先生的车辆贬值费,上诉至市一中法院。

    一中法院经审理认为,赔偿车辆贬值费问题是本案的核心问题。侵权赔偿以赔偿全部损失为原则,易先生的车辆虽已修复,但车辆的安全性、驾驶性能降低,给其造成的损失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因此,该公司及齐某应赔偿对方的车辆贬值费。

    案例(2)新奔驰车被撞,获赔“贬值费”8万元

    刚开了半年的新奔驰车被撞变了形,车主安正公司对此心痛不已。经过维修,虽然爱车恢复了原状,但经过评估,贬值了8万元。安正公司将肇事司机、车主闽旭公司和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2009年1月7日,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肇事司机赔偿原告安正公司车辆贬值费8万元。

    2008年6月11日,安正公司花了138万元购买的奔驰轿车在广西区体育中心工地道路行驶时被一辆起亚轿车撞上,导致刚刚使用6个月的奔驰轿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因此,被告王某对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008年6月27日,受损的奔驰车经专业评估机构评估,认为为该车事故后贬损价值为8万元。

    安正公司认为其轿车为使用不到半年的新车,经过修理,虽然车辆的外观及使用性能已经恢复,但其使用寿命、安全性能、驾驶操控性能等难以恢复到事故发生前的状态,新车因此事故已经大幅度贬值。肇事司机王某应承担安正公司受损车辆的维修费、评估费及车辆贬值损失,车主闽旭公司应负连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对维修费用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向良庆区法院提起诉讼,索赔车辆维修费67421.81元、鉴定评估费2000元和车辆贬值损失费8万元,共计149241.81元。

    被告王某、闽旭公司在庭审中辩称, 2008年6月11日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中的调解结果,已经类似双方对事故责任承担及赔偿事项的协议,维修费用由王某和车主闽旭公司承担,安正公司主张车辆贬值损失费用,已经超过交警部门调解结案的范围。而且,安正公司主张车辆贬值依据不足,理由有三:一是评估报告是原告单方委托;二是评估期限超过3个月的期限;三是评估价值不真实。另外,肇事车辆是购买了交通事故强制险的,造成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车主闽旭公司还辩称,车辆的运营支配权不是车主闽旭公司,车主闽旭公司只是登记车主,不是实际侵权人,本案中的责任应当按照谁侵害谁承担的原则进行分配,所以其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本案中,公安交警部门已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已认定王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为此,王某对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作为肇事车辆车主闽旭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肇事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强制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在其强制险责任限额内履行法定义务。因此,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安正公司的奔驰车维修费,三被告保险公司、王某、车主闽旭公司均应为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鉴于安正公司的奔驰车为使用仅6个月左右的新车,虽已得到修理,但该车在事故中碰撞后修复费用较大,部分配件经修复后,很难完全恢复到事故前所具有的质量和性能等,更无法达到出厂时的标准。在汽车交易市场上,发生过交通事故车辆的估价,显然比无事故车辆要低。事故车辆所有人的此项损失,应受法律保护。现安正公司的受损奔驰车经鉴定,实际贬值损失费为8万元,为此,安正公司要求王某、闽旭公司赔偿车辆贬损损失费8万元的请求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虽然对原告委托的评估鉴定存在异议,但未申请重新鉴定,也无相反的证据足以反驳,法院对8万元的贬值评估予以确认。据此,法院做出如下判决,保险公司在其强制险承保范围内赔付安正公司经济损失2000元;肇事司机王某赔偿安正公司车辆维修费65421.81元、鉴定评估费2000元和车辆贬值损失费80000元,共计145421.81元;车主闽旭公司对王某的上述赔偿义务负连带赔偿责任。

    ▌二、律师解读:

    北京交通事故专业律师罗峥明认为:

    在国内现有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之下,最高法出于减少纠纷、降低案件量以及维持社会平稳发展的角度考虑,对交通事故中车辆贬值费的索赔持相当谨慎的态度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另外根据答复结尾的文字,也说明这应该是现阶段最高法的态度,未来根据实际情况有可能进一步放宽。但在态度调整之前,肯定会在一些方面进行整改和完善。

    一是对于市场上的车辆评估鉴定机构肯定会加强管理,完善登记和备案制度,以确保他们能够做出客观合理的鉴定结论;二是对于法院受理相关索要车辆贬值费的案件上面,也可能出台较为明确的规定,比如车辆贬值费只能连同其他车辆维修费用或人身损害赔偿费用一起主张,不能单独主张等,以达到控制案件量之目的;三是可能详细规定什么样的车辆,车损达到多严重的程度或者贬值费用超过多少时,才能主张该项费用等等。只有以上措施完善起来,最高法才有可能进一步放宽其对贬值费用的规定。

    但即便在现阶段,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和《保险法》等法律中相关的损害赔偿原则,理论上因事故给车辆、人员及所造成的一切损失,事故责任人也都应有义务依法全部予以补偿。

    实践中,由于之前法律并没有很明确的规定,加之每个具体案件的情况不同,所以各地法院的判决也不尽相同。但是结合各地的判例来讲,如果您车辆贬值的损失同时符合以下几种情况,在最高法的回复公布后,也还是很有可能得到法院支持的:

    一、请求赔偿的一方,在交通事故中无过错或过错较低。(无责或次责)

    二、受损车辆应属于车龄较低的新车,一般不超过2年。

    待售新车索要贬值费的一般都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已经上路一到两年的车辆也可以争取。因为虽说旧车也可能有车辆贬值的情况发生,但旧车相对车损后贬值较少、而且因长期使用存在自然贬值的因素,不易于鉴定贬值的具体价值,所以旧车主张车辆贬值费很困难。

    三、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坏程度要非常严重,而且必须是有关键部件受损。

    如果只是简单剐蹭等轻微车损,在修车后基本都可以完全恢复正常,不存在后续使用的隐患。而非常严重的车损,即便修复好后,也会影响到车辆的质量和性能,其耐用性、安全驾驶性也都会降低才,所以才可能主张到车辆贬值的损失。

    四、事故车辆的损失必须是经过相关物价或评估鉴定机构的鉴定,折旧率和数额确定的。

    众所周知,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单纯是自己认为有损失,没有经过相关机构鉴定出具体损失数额的法院不可能支持。

    五、最好有出售意向或已经善意出售的。

    这个虽不是必要条件,但毕竟我们所说的车辆贬值的损失要在出售中才能明确的体现,其车主的经济财产损失也才能比较清晰可观的让大家知道,尤其是法官知道,所以得到法院支持的可能性也会相应增大。

    ▌一、最高法答复:

    我院在起草《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征求意见中,对机动车“贬值损失”是否应予赔偿的问题,讨论最为激烈。从理论上讲,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是填平损失,因此,只要有损失就应获得赔偿,但司法解释最终没有对机动车“贬值损失”的赔偿作出规定。主要原因在于,我们认为,任何一部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出台,均要考虑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综合予以判断,目前我们尚不具备完全支持贬值损失的客观条件: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综合以上考虑,目前,我们对该项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当然,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也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我们会继续密切关注理论界和审判实务中对于机动车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发展动态,加强调查研究,将来如果社会客观条件允许,我们也会适当做出调整。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支持。


    母亲被撞身亡后,警方查获“带血”货车,一起致命车祸28年悬而未决

    记者/ 张蕊 实习记者 李聪

    编辑/ 石爱华


    弟弟考上高中那年,兄妹三人和母亲拍照留念,右为大哥祝小华

    2021年11月下旬,50岁的祝小华回到江山老家看望父亲,父亲又问起,“你母亲的车祸有没有结果”,不知如何作答,祝小华只好岔开话题。

    28年前,祝小华的母亲毛石花在浙江省江山市东门大桥附近遭遇车祸当场身亡,肇事司机逃逸。事发当晚,当地交警设卡拦截到一辆“沾有人体组织”的可疑货车,但司机拒不认罪。

    1994年9月20日,根据车上的血迹、划痕等证据,司机姜水根被江山市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不服一审判决,姜水根上诉至衢州市中级法院。同年12月,衢州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案件发回重审后,江山法院将案卷退回江山检察院,检察院发函要求江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但案件从此没了下文,一拖就是28年。在案材料显示,法院在补充侦查意见里提到,毛石花被撞当日,附近化工厂门口发生了另一起车祸,应对比两起车祸死者的血型、人体组织等提取物。但由于当年警方未提取化工厂车祸死者的血肉组织,相关证据陷入无法补充侦查的局面。

    28年来,这场车祸就像一块石头,压在祝小华一家的身上,“喘不过气来”。


    被撞身亡的母亲和“带血”的货车

    时间退回1993年4月17日。


    上午11点,46岁的毛石花关上自家小卖部,准备去“城里”进货。丈夫误伤邻居入狱后,毛石花独自抚养三个孩子,这间小店,是一家人的经济来源。


    毛石花家住江山市上余镇大溪滩村,骑车到“城里”约半个小时,途中会经过一条车流量较大的马路。在大儿子祝小华印象里,母亲骑车总是很小心。


    每次进货,毛石花都会在东门大桥旁的饭店吃午饭,来来回回几年,这里的商贩老板们都认识她。这也是她遭遇车祸后,很快就被锁定身份的原因之一。


    当天下午6点30分左右,毛石花骑车回家,路过东门大桥时,一辆带有挂车的货车将她剐倒。据交通事故受理登记表对现场的描述:“江山市东门桥一人被汽车压死,汽车已逃走”。


    接到报警,江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王朝书和两名同事很快赶到事发现场。当晚8点30分,一辆车号为08-02501的可疑货车被拦下。


    交警大队民警毛俊根在证人笔录中还原了截停可疑货车的过程:当晚6时45分,他们接到任务排查逃逸货车,检查过程中,一辆加挂的东风大货车没有按照要求停车,直接冲了过去,他和王朝书等民警立刻追赶,在大溪滩附近将车截停。经检查,货车左右防护板上粘有碎肉,右轮胎上有血,挡泥板和右边防护网上粘有血迹,随即当场将车扣留。


    晚上9点,祝小华接到电话赶到江山市交警队,到殡仪馆辨认遗体后,确认了死者正是母亲毛石花。


    第二天上午,江山市公安局法医从车上提取了可疑的痕迹和肉样组织。


    一份盖有“浙江省江山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专用章”的物证检验报告显示,毛石花的血型为B型,警方从挂车上提取的人血和人体组织也是“B”型血。


    事后,王朝书在事故鉴定书中做出了调查结论,认为毛石花系“胸腹部被挂车轮胎碾压严重受伤而当场死亡”,并认定姜水根所开货车为肇事车辆。


    王朝书在鉴定书里提到,“08-02501”主车右后轮上方车厢边与自行车左把手有刮擦,剐蹭痕迹离地1.12米,长2公分,挂车右前轮有自行车把手刮痕,轮胎上附有自行车白色塑料,挂车防护网后撑架上有一块肉。挂车后轮挡泥板上有点状血迹。鉴定书还提到,自行车把手等地方有刮痕,前挡泥板下角有汽车轮胎黑色橡胶。


    江山市公安局一位不愿具名的民警认为,在当年的条件下,勘察、检测能做到这种程度,已经是很细致了。


    祝小华很快等来了警方的结果,案发10天后,江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货车司机姜水根肇事后逃离现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4月29日,姜水根因交通肇事被刑事拘留。


    涉嫌肇事的货车挂车,警方在轮胎花纹里发现了血肉


    同一天的另一起车祸


    拿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警方告诉祝小华,“案子侦查终结后,就会移送检察院。”祝小华打算,等案件开庭,他就提出民事赔偿诉求。可让他没想到的是,没过多久,姜水根在5月9日被取保候审了。


    至于姜水根为何被取保候审,已有案卷资料显示,在5月9日这天上午,江山市检察院曾对该案另一位关键证人进行了询问。


    这位证人名叫郑小洪,事发当天,他作为押车人与货车司机姜水根同行。他在接受检方询问时提到,4月17日下午5点多,他到达货车车主家的门店,当时货车正在维修,晚上7点多,他与司机姜水根在附近吃过晚饭后出发。8点前经过江门市化工厂总厂的桥头,并到一个加油站加油,此后不久被警方拦下。


    郑小洪在这次笔录中,对行车路线的描述,并没有提到货车曾经过毛石花被撞的东门大桥。


    5月9号下午,江山市检察院针对这起交通肇事案召开了一次讨论会。检方在讨论笔录中提到,姜水根被刑拘后始终没有承认自己是肇事司机,并自称出车时间已是晚上7点半之后,这一供述与押车证人郑小洪所说情况相符。


    检方还在讨论中提到,事发当天,距离毛石花车祸现场不远的江山化工总厂处,还发生了另外一起车祸,但警方未对那起车祸的死者进行血肉提样。这意味着,姜水根所开货车上的血迹来源不具排他性。


    检方会议笔录最后写到,以血迹、人肉组织的比对等现有证据就认定事故是姜水根所为,还稍显不足。当天,姜水根被取保候审。


    深一度记者获得的在案材料显示,这起化工总厂附近的车祸于同天下午6点左右发生,系一名男性骑车横穿马路时,与正常行驶的一辆东风大货车右保险杠相撞,男子当场死亡。车祸发生后,那位肇事车辆并未逃逸,而是停在了现场,司机也承认自己撞了人。“证据确凿,就不需要提取血迹进行比对。”一位不愿具名的民警表示,遇到司机逃逸或者不认罪等情况,才会比对血迹等痕迹。


    祝小华也是事后才知道,母亲出事的当天,化工总厂附近还发生了另外一起车祸,“他(姜水根)说,他车上的血迹是路过这起车祸现场蹭到的,那挡泥板和防护网上的血迹以及挂车防护网上的人肉组织又怎么解释呢?”


    据记者了解到,当年到现场办理此案的交警王朝书已经去世,但他曾和身边人提起,认为肇事司机就是姜水根。王朝书身边的知情人告诉深一度记者,当年法医从车辆上发现的人体组织和血迹,经化验与死者血型相一致,可车主却一直否认,“车主曾经去过交警大队,当着很多人的面说,是王朝书将死者的血肉栽赃到他的车上。”


    该知情人称,面对车主质疑,王朝书当场反驳,称高速碰撞与静态粘连有明显区别,高速碰撞的粘连度强,沾后很难清洗,但静态粘连非常容易清洗。王朝书还建议车主,可以买些猪肉试验一下,但却遭到车主一家的“围攻”。


    祝小华说,自从司机被取保候审后,案件很长一段时间没有音讯,直到1993年7月,此案重新开始调查。


    事发当日,毛石花所骑自行车 事发当日,毛石花所骑自行车

    被撤销的一审判决

    经过近9个月的调查,1994年3月25日,江山市公安局侦查工作终结,将案卷移交至检察院。此前的3月1日,司机姜水根再次被逮捕。


    江山市公安局在起诉意见中认定,姜水根驾驶的大货车与同方向行驶的自行车左边把手刮擦,最终造成毛石花当场死亡。警方认为,姜水根驾车逃跑,并拒不认罪,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1994年7月12日,该案正式起诉之前,在江山市公安局局长的办公室,曾召开过一次江山市政法委成员会议,议题是“能否认定姜水根有罪”。


    有人提到,以现有证据认定姜水根有罪,存在一些欠缺,比如,当天除了东门大桥的车祸外,江山化工总厂也发生了另一起车祸,警方未对那起车祸的死者进行血型鉴定,姜水根车上的血迹无法确认在哪里沾上的。但也有人指出,如果要认定姜水根无罪,车上沾的人肉就需要解释清楚。


    办案检察官周恩强在会上表示,该案件再次补查的可能性很小,如(化工总厂另外一起车祸)一些关键问题已经不可能再查证,周恩强举例说,“这个事件要么就以现有证据定案,否则这个事件是很难处理的”。


    最后,江山市政法委会议决定按照现有证据起诉至法院。


    深一度记者查阅会议记录后发现,时任公安局局长黄立举在会上曾提到,外界有传言说,车主疑似曾有“行贿法医”的想法。也有人提到车主和司机有“串供”可能。深一度就此事多次致电黄立举,但截止发稿并未得到回复,记者联系当时办案的两位法医,其中一位法医表示“时间太久,记不清了”。


    江山市政法委会议召开的第二天,江山市检察院对姜水根以交通肇事罪向江山市法院提起公诉。


    1994年9月20日,江山市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司机姜水根有期徒刑3年,车主陆江新、徐江洪共同赔偿受害人毛石花之夫祝海福21541.4元。

    在江山市法院的一审判决中,法院列出了证明姜水根交通肇事罪成立的证据,其中押车人郑小洪的证言与一年前的证言有所改变。郑小洪证实,他跟姜水根押车去温州,在东门大桥樟树底下压死人后,姜水根驾车返回车主家,并对车辆进行冲洗,之后几人曾统一口径,不承认车辆肇事。


    一审判决后,姜水根、车主陆江新和徐江洪不服判决,上诉至衢州市中级法院。12月22日,衢州中院下发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随之一起退回的,还有一份补查提纲。


    法院在补查提纲里提到,姜水根的出车时间、行驶线路与有关证据证言相矛盾,由于证人证言的几次说法不完全统一,须对本案证据的真实性、相关性和合法性进行认真的审查。


    此外,衢州中院认为,事发当天,江山化工总厂门口发生了另一起车祸,应当对比两起车祸受害人的血型,以对本案证据的证明力、排他性作出正确判断等。


    28年间,发生车祸的东门大桥如今已变成居民区,只有桥边的老樟树还立在街头


    28年申诉无果,警方“查无此卷”


    案件发回重审后,再次没了音讯,祝小华开始了漫长的申诉。


    1994年12月底,祝小华向浙江省委省政府信访办寄出了第一封信,他当时的诉求,是希望母亲的案子快点有个结果。那会儿,他对法律上的事情一窍不通,一封信反复写了四五天,“寄到哪里,怎么寄,全靠一个政府工作的朋友在指导。”


    后来,祝小华嫌寄信太慢,索性坐火车到杭州直接递材料,每个月至少去两次。为了把成本压缩到最低,他吃最便宜的盒饭,住最破的小旅店,有时候饿得不行,就喝自来水充饥。那段时间他跑过浙江省政府信访办、公安厅、省高院、省检察院,“排队递过资料,就回家等通知。”祝小华说。


    祝小华四处奔走,长期入不敷出,在上高中的弟弟和妹妹也被迫放弃学业,外出打工。祝小华还记得,弟弟考上高中那年,母亲特别高兴,兄妹三人和妈妈拍了全家福。


    1995年,家里再无积蓄,为了能继续为母申诉,祝小华只能将自家唯一的住房抵押给银行,贷出来2.5万元。两年后,由于没钱还贷,银行起诉,查封了房子。祝小华和弟弟妹妹租下了邻居家漏风的老木屋。


    这些年,祝小华不知寄出了多少封申诉信,2005年,他失业在家,吃饭都困难,依旧窝在不到10平米的出租屋里写信,边写边哭,“太累了。真想放弃。”但想想不能安息的母亲,愈发沉默的父亲,他还是咬牙挺住,“现在三四个小时就能写一封信,最多的时候,一个月发出了几十封信。”


    20多年坚持写申诉信,祝小华也等来了一些进展。2019年,江山市公安局就该案成立专案组,准备对案件进行复查,但蹊跷的是,“整个公安系统内部没有找到案卷,也没有交接手续。”江山市公安局有关人士告诉深一度记者,专案组找到部分当年的证人,对方的回复无一例外都是“时间太久,记不清了”。


    2021年11月中旬,江山市公安局再次联系祝小华,告诉他案卷在整个江山市公安局内部系统中还是没有找到。


    在深一度记者获取的案件材料中,有一份没有填写日期、机关名称为“刑二”的“备考表”,上面写明:“江山市人民法院于1994年9月20日作出一审有罪判决,被告人上诉后,衢州中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现全案退回公安补充侦查。鉴于本案再行起诉的可能很少,故先予以装订”。


    “装订其实就是归档封存了。”北京浩东律所张晓玲律师表示,该案并没有最终的处理结果,她认为,“如果证据不充分,可以不起诉,由检方作出不起诉决定。无论如何,应该有一个最终的结果。”


    张晓玲介绍,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即使按江山市检察院1994年12月退回江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的时间来计算,1995年底之前也必须有处理决定,即起诉或者不起诉。”


    针对发回重审、补充侦查无果一事,江山市检察院工作人员向深一度记者表示,确实在九几年的时候有一起交通肇事的案件,但因为时间久远,案卷是否封存,具体情况需要调卷后才能回复。


    20多年来,祝小华多次寄出申诉书,为母亲车祸案件申诉


    心存内疚的长子


    母亲的车祸彻底改变了祝小华的人生轨迹。


    这些年,祝小华的失眠愈发严重,脾气也越来越大,动辄火冒三丈,“妻子拉我去看医生,我才知道自己患上了抑郁症和焦虑症。”祝小华说,只有靠着吃药,他每晚才能睡着一小会儿。


    前几年,祝小华攒够钱,缴纳10余万元,还清了老家房屋的抵押贷款及滞纳金,赎回了房子。“已经很破了,一次雨大,塌了”。如今,弟弟在原地盖起了二层小楼,70多岁的老父亲独自住在那里。回家看望父亲时,每次都会问起母亲的案情。


    深一度记者联系到28年前的大货车司机姜水根。姜水根提到,自己当年并不是车主的全职司机,是因为车主雇佣的司机有事,他才临时帮忙运送水泥。提起那场车祸,姜水根声音变高,情绪激动,他坚称自己没有撞人,“我出车时新闻联播都播完了,车祸6点多就发生了,怎么可能是我?”


    据了解到,1994年12月30日,江山市检察院对司机姜水根做出取保候审决定,并于当日将其释放。1999年4月2日,在姜水根的申诉下,解除其取保候审。


    但由于案件始终没有结案,姜水根依然是“嫌疑人”。姜水根提到,他曾去找过江山市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询问,但都没有结果。他不愿多谈自己这些年的生活,只是强调,因为这起案件,自己被江山市运输公司开除,丢掉了“铁饭碗”,被吊销的驾照也一直未能恢复,“没有工作,无业游民。”


    28年来,姜水根与祝小华一家始终没有任何交集。


    这些年,祝小华一直心存内疚,他觉得做为长子,没能让母亲安息,“很难过”。


    如今,东门大桥已被拆除,变成了居民区,办案民警王朝书、主要证人郑小洪等都已经过世。从20出头的青年到50知天命的中年人,祝小华只想要一个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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