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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办理婚姻家庭律师哪里找,潍坊律师收费标准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婚姻常识 时间:2022-11-22 05:5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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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潍坊律师收费标准?
  • 揭牌:妇女儿童法律援助工作站!
  • 潍坊市法律援助中心开展“巾帼送法进社区 法律援助惠民生”活动
  • 潍坊律师收费标准?

    当遇到生活中的各种纠纷时,我们可能由于缺乏法律知识而手足无措,这种情况委托律师帮忙代理是一个常用的办法,可以帮助我们更快更好地解决问题,那么,律师费一般多少钱,有具体的标准吗?如果不了解收费标准,万一碰到乱收费的情况怎么办,这可能都是请律师前的顾虑【潍坊人人法务】查找到律师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供大家学习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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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律师费一般多少钱

    律师收费因地域、案件种类等因素收费标准相差很多。而且不同律师收费也都不同。一般都是协商收费。查看各地区律师收费标准。

    刑事案件一般分阶段(分别为侦查、检察、审判阶段)收费,也可以与律师协商全程委托。

    律师接受委托后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了解案情,并根据所处诉讼阶段的不同享有不同的权限。

    二、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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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 政府制定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可以实行听证。

    第八条 政府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律师业的长远发展,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律师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润与法定税金确定。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第十一条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第十二条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十三条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后,不得单方变更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数额。确需变更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和查档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二十条 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一条 结算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有关费用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清单及有效凭证。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部分,委托人可不予支付。

    第二十二条 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除前款所列三项费用外,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第二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办法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六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收费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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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不按规定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

    (二)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的;

    (三)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或幅度收费的;

    (四)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五)以明显低于成本的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照《律师法》以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实施行政处罚:

    (一)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者收费合同规定的;

    (二)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规定的;

    (三)不向委托人提供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用概算,不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不向委托人提交代交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的有效凭证的;

    (四)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规定的;

    (五)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函件、电话、来访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举报、投诉。

    第二十九条 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超越定价权限,擅自制定、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对责任人予以处分。

    第三十条 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律师服务收费争议调解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律师服务收费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司法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7〕286号)和《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暂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计价费〔2000〕392号)同时废止。

    阅读了上述内容我们可以了解到,律师费一般多少钱的问题是没有数值规定的,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或是律师的名气、所要代理事件的复杂程度不同等原因律师收费的标准也是不同的,一般是可以协商的。如果存在不合理的状况您可以向当地价格管理部门或是法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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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揭牌:妇女儿童法律援助工作站!

    近日,潍坊市司法局、市妇联联合举办潍坊市妇女儿童法律援助工作站揭牌仪式。仪式上,向6家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案件受理点代表颁发了“潍坊市妇女儿童法律援助案件受理点”牌匾。

    当前,妇女儿童依然是社会的弱势群体,特别是生活困难的妇女儿童群体,更加需要社会的关心。2020年,全市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5092件,其中妇女儿童受援人数达3219人次。

    妇女儿童法律援助工作站的成立,是推动我市妇女儿童事业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具体行动,必将进一步搭建律师、法律援助工作者与妇女、儿童维权的平台,对于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具有重大意义。

    有关部门

    要加强对工作站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帮助工作站健全工作机制,拓宽服务领域,充分发挥其法律援助职能。

    要配齐配强工作站力量,组建专门的律师服务团队,发挥律师专业性,把政治素质强、业务水平高、热心公益事业的优秀律师选派到工作站,坚持“应援尽援优援”的原则,认真做好法律咨询、案件办理、矛盾调解、跟踪回访等工作,方便广大妇女儿童获得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

    要增强宣传,加大《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以及民法典中涉及婚姻家庭的法律知识的宣传力度,提高妇女儿童法律援助社会知晓度,引导妇女儿童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要建立法律援助案件长久保障机制,为援助律师提供必要支持,不断整合社会资源,提升社会参与度,真正打通服务保障妇女儿童的“最后一公里”。

    来源|潍坊市司法局网站

    编辑|孙小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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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潍坊市法律援助中心开展“巾帼送法进社区 法律援助惠民生”活动

    为进一步增强妇女维权意识、引导她们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理性表达诉求,潍坊市法律援助中心组织巾帼志愿者到樱园小区开展“巾帼送法进社区 法律援助惠民生”活动,真正做到了妇女维权法律宣传到位,解答咨询法律服务到位,受到了社区居民的一致欢迎。

    活动现场在社区广场设立了咨询台,巾帼志愿者着重对法律援助申请条件、受理范围、办理流程、便民服务联系方式等内容进行宣传讲解,使广大群众进一步了解法律援助知识,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并对现场群众日常生活遇到的难点和疑惑,从法律角度进行了分析与专业解答,特别是民法典实施后离婚冷静期、房屋居住权等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新规。活动中,共发放法治宣传材料200余份,解答群众有关借款纠纷、婚姻家庭、赡养纠纷及申请强制执行等方面的法律问题30余个。
    初心在怀、使命在肩,去年潍坊市法律援助中心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900余件,其中女律师承办案件比例达70%,解答各类法律咨询3万余人次,为困难群众挽回或避免直接经济损失8960余万元。市中心荣获“新时代最美女性集体”、“三八红旗集体”称号,充分展示了“巾帼不让须眉”的时代风采,以实际行动迎接建党100周年。

    (潍坊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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