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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怎么保护权益,民法典婚姻宣传内容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婚姻常识 时间:2022-10-27 11:55:11

当前,我国疫情形势严峻复杂,保定市检察院第六检察部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实际,灵活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精心策划安排,认真组织实施第二个“民法典宣传月”活动。结合保定检察生动实践,挖掘、发布一批典型案例,开展“以案释法”宣传,提高人民群众对《民法典》的认识和了解,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助力建设现代化品质生活之城。


今天为大家带来第一期以案说法——婚姻家庭篇:

案例一


小红和小明准备结婚,红妈语重心长地说到:“你们要建立一个小家庭啦,我的宝贝女儿,有些话我还是不得不对你说,结婚后你和小明的财产是共有的,自己的权益还是要保护好。”小红听完母亲的话,心想哪些才属于夫妻的共有财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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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提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和其他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案例二


婚后,小红觉得丈夫总是忙工作,对自己不够关心体贴,自己婚姻并不如自己想象的美好。一天,夫妻二人因为琐事发生口角,一气之下小红就和丈夫提出离婚,第二天早上就气哄哄地拉着丈夫去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工作人员收好了二人的离婚材料,但是并没有立刻下发离婚证,工作人员表示,《民法典》的新规定,需要等30天冷静期之后,再正式申请离婚证。事后小红怒火平息,心想离婚冷静期,是不是意味着不会因为冲动而后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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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提示: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案例三


老张因和妻子感情不和,一年前妻子就向法院申请了离婚,但是法院最终判决不离婚。老张以为事情就此平息,没想到妻子和自己分居一年后,又再次提出了离婚的请求,老张认为法院早作出不离婚的判决,妻子再闹也无济于事。那么法院判决不离婚就不能再离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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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提示: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供稿|第六检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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