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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离婚孩子十岁怎么判,女子全职带娃10年离婚补偿10万被吐槽太低,全职太太离婚补偿怎样计算才公平?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婚姻常识 时间:2022-11-22 02: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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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职带娃10年获离婚补偿10万,给全职太太的这些建议你必须知道
  • 90后二胎母亲婚内与小10岁男友同居生子,形成事实婚姻被判重婚罪
  • 女子全职带娃10年离婚补偿10万被吐槽太低,全职太太离婚补偿怎样计算才公平?

    近日,“女子全职带娃十年离婚补偿10万”的话题引发热议。据福建晋江人民法院官微发布的案例,一对夫妻于2012年结婚,生育一女一子,女方10年间基本全职在家带娃。男方先后两次起诉离婚后,于2021年获准离婚。法院判决男方支付女方离婚经济补偿金10万元。

    ↑资料图 据IC photo

    照顾家庭10年的全职主妇离婚后,所得补偿平均一年1万元,是高是低网友议论不一。有网友认为10万元补偿比较合理,也有网友吐槽补偿太低,“还不如保姆。”

    经济补偿款是离婚诉讼中较为常见的当事人诉求,依据主要集中在“家务劳动”方面。我国民法典扩大了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范围并增加了补偿的具体办法。民法典第1088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红星新闻记者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和公开资料发现,自民法典实施以来,离婚诉讼中涉及离婚经济补偿金的并非个例,补偿金额根据婚姻持续时间从几万元到数十万元不等,但平均算,每年的补偿为一到两万元。

    9月27日,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海市妇联兼职副主席黄绮在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一方面,国家应该加快制定针对补偿标准及补偿金额计算的司法解释;另一方面,要有制度保障家庭财产知情权。

    多地已有离婚经济补偿判例,赔偿金额综合考虑当地生活水平、另一方经济能力等因素

    离婚经济补偿金额的判定标准是什么?为了家庭牺牲自我价值实现机会的全职一方的权益该如何保障?

    据红星新闻记者不完全统计,目前,北京、重庆、乌鲁木齐、江西省萍乡市、福建省福州市、浙江省台州市等地均已有离婚经济补偿金的判例。

    在9月22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公布的判例中,夫妻双方结婚10余年并育有一女,女方认为,自己婚后长期在家照顾家庭,未能走入社会寻求一份合适的工作,要求男方对自己进行补偿,并向法院提出了32万元的离婚经济补偿申请。男方则表示该金额数目太高,自己无力支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说自己是全职家庭主妇,负担家庭义务较多,张某也承认“妻子承担抚育子女和照料老人等较多家务劳动”的事实。最终,法院判决男方支付8万元的离婚经济补偿款。

    法官表示,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又称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系在承认家务劳动价值的基础上,从经济方面对其贡献者利益的补偿。此项制度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共同构成了离婚救济的三大制度。而在法律层面判定“家务劳动较多”的情况,不仅指时间上的长期性,或者频率与次数的多少,还对劳动强度有一定的要求。

    在此前的判例中,法院在最终审理并确定离婚经济补偿金额时,会综合考虑当地生活水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另一方的经济能力等因素。

    今年8月,重庆市江北区一对夫妻起诉离婚,妻子婚前为高收入人群,自女儿出生和其母亲患病后便辞职在家抚育女儿和照料母亲,9年间负担了较多的家庭义务,故在离婚时申请一定的经济补偿。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投入家庭义务的精力等因素,认定男方应给予女方离婚家务经济补偿15万元。

    在乌鲁木齐市今年2月的相关判例中,女方称自己怀孕后便已没有工作,孩子出生后做了全职妈妈,丈夫对孩子疏于照顾且很少回家,向法院提出了12万元的离婚补偿金申请。法院结合女方抚养婚生子实际产生的费用和承担家务劳动的程度、本地生活水平,以及怀孕、生育期间男方实际向其转账支付的款项等综合因素,最终判决男方支付女方生子两年来的家务劳动补偿4.8万元。

    据人民法院报的报道,在重庆市北碚区2021年的一起离婚诉讼中,双方结婚近10年间,女方未外出工作,全职照顾家庭,男方虽在外打工,却从未提供金钱贴补家用。女方起诉离婚时,要求男方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最终,法院综合考虑2015年至2020年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并结合当地生活、教育、医疗水平以及男方的实际经济状况,酌情认定经济补偿金数额为12万元。

    尽管各地法院最终判定离婚经济补偿金额根据婚姻持续时间和双方经济水平、当地生活水平而不同,但计算年平均金额可以发现,均分布在一万到两万五的区间内。不过,也有个别判例中,全职方收到的补偿较少。如浙江台州的一起离婚诉讼中,双方结婚3年,女方认为自己照顾孩子、料理家务,负担义务较多,要求男方从双方结婚之日起按每月5000元的标准补偿共计19万元,但最终法院判决的补偿金额为1.5万元,平均婚姻存续期间每年仅5000元。

    关于离婚经济补偿金的金额标准问题,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马玉珍在此前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家务补偿金额可以参考离职补偿金的标准,以较高收入一方的月薪乘以结婚年限作为基础参考。

    专家:应尽快制定离婚家务补偿的司法解释,保障全职一方的家庭财产知情权

    在民法典第1088条中,针对离婚经济补偿权的适用标准仅提到“夫妻双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并未将全职一方因全心照顾家庭而丧失继续工作的发展机会的损失纳入补偿范围。

    在上述晋江法院公布的案例中,法官的判决理由是“被告全职照顾家庭,抚育子女,在家务劳动中负担较多义务,一定程度上造成个人发展机会的损失”,对于补偿金额的标准是依据“2011年至2021年本地区平均生活水平,结合原告苏某的实际经济状况以及被告为家庭劳务付出程度”。

    9月27日,红星新闻记者联系到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张永辉律师和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海市妇联兼职副主席黄绮,就离婚案件中的经济补偿权的实践问题以及如何保障全职一方的权益进行了深入分析。

    张永辉指出,在现有司法实践中,大多数司法判例仅将家务劳动作为补偿的标准,且遵循的是填平原则,即填平全职一方付出的劳动价值。所以此类判例还反映出两个核心问题:一是家庭义务如何量化,二是家务劳动的价值如何计算。就目前来看,这两个问题还没有统一的标准,主要是因为“在家里工作社会存在感很低,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贡献很小,并且是没有薪酬的一个劳动方式,很难去计算成本”。

    在黄绮看来,此类涉及离婚补偿金的判例,实际意义小于其立法意义。根据民法典规定的适用标准,这种补偿仅限于全职一方的家务劳动付出,而家务劳动的价值也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因为补偿的金额微乎其微。如果都是这样一个金额的判决,将来可能全职一方会觉得这个请求没什么意义和价值,而对法律本意的价值的理解也完全没有体现。”

    对于如何保障婚姻中全职一方的权益,黄绮主张多措并举。一方面,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应该加快制定针对补偿标准及补偿金额计算的司法解释,“也是让得利的一方和准备全职付出的一方可以有预判。”另一方面,要有制度保障对家庭财产的知情权。

    “全职一方应该知道在共同生活期间,自己失去的可以得到的工资性收入,以及和自己的付出相关的个人的成长,另一方的事业发展情况和家庭财富的增长,了解自己的付出换来的是什么。”

    红星新闻记者 吴阳 实习生 王小璐 程祎晨

    编辑 余冬梅 彭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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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职带娃10年获离婚补偿10万,给全职太太的这些建议你必须知道

    #头条创作挑战赛#

    很多女性在结婚生子之后,大部分心思都花在了家庭上。还有一些人干脆辞职,当起了全职太太,这种情况下如果丈夫主动提出离婚,那真是既伤心又伤财……


    昨天有这样一则新闻上了热搜,这对夫妻结婚10年,女方全职照顾家庭,抚育子女,男方除了上班,对家庭事物几乎毫不关心也从不参与。最终法院判决,男方需支付女方家务补偿款10万元。




    判决一出,迅速占领新闻热搜,引发很多人的热议,大家都在讨论这笔钱是否真的体现出了全职太太的劳动。




    《财富》杂志曾做过一项研究∶把全职妈妈所承担的工作按照社会职能划分成保姆、厨师、司机、老师、教练、维修工、清洁工、CEO、销售、采购、助理,以中等工作量消费水平换算,折换成年薪是12万美元。


    全职太太们不是被男人“养”着的寄生虫,只不过她们的劳动没有给家庭带来看得见的经济收入而已。


    从我和团队近些年代理“全职太太离婚案”的经验来看,实践中不仅不会对全职太太有所照顾,似乎还更加倾向认同那个在外工作的人的价值。谁在外面赚钱,钱就是谁的。


    而家务劳动、生养、教育孩子的劳动,都是无薪酬劳动,一旦离婚,在实际判决时是得不到保护的,而承担这些无薪劳动的,绝大部分是女性。


    当这些女性被离婚时,会因无法提供书面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相关证据,而被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制,无法适用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根据《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这一规定的实施,使得家务劳动补偿的适用范围不再受限于约定分别财产制,也让对家庭付出更多的那一方得到了更广泛的认可和尊重,从而使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更接地气,也更具有操作性。对全职太太来说,春天真的来了。



    虽然法律的日益完善让“家务事”的判决看起来有法可依,但毕竟这笔账是不太容易计算的。


    那么问题来了,离婚家务补偿制度到底是如何定义的?离婚时抽象的家务劳动该如何证明?实践中法官又将依据哪些作出判决?


    离婚家务补偿制度通俗点解释就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在家务方面付出较多的,离婚时有权请求另一方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的制度。


    《民法典》出台后,“沉睡”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被“激活”了。而补偿的目的,是通过使婚姻期间的家务劳动在法律上获得合理的评价,并在离婚时对于付出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在财产方面予以肯定,从而达到既鼓励夫妻分工合作,又保障离婚自由,更有效地经营家庭的幸福。


    家务劳动琐碎抽象,举证的时候该如何证明呢?这就需要视情况而定。


    “全职太太”大多数都是没有工作的,全职在家带孩子,她们没有收入、身兼多职,全年无休,24小时“随时候命”。但即便在家忙碌成这样,举证时依旧很难证明,因为这些工作实在太过琐碎。该如何证明自己为家庭所做的付出呢?


    我来给大家几点建议,比如在证明抚育子女方面:


    NO.1 抚育子女方面:


    1)可以从接送孩子上来举证,如对方无法证明多次因接送子女而请假,或孩子由双方父母主要负责接送的,应推定在接送子女上,你负担了较多义务;


    2)也可以通过自己常在学校班群里回复老师信息的聊天记录等来证明,你更多地参与了教育孩子的义务。



    NO.2 照顾老人方面:


    可以从买生活必需品/礼品等的订单截图或票据、给老人发微信打电话的记录、老人住院陪床的照片及相关材料等方面来搜集证据。




    关于家务劳动的补偿,实践中优先适用有协商按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综合考量因素后判决补偿。


    因此,想要取得家务劳动补偿,如无法达成一致,就必须向法院提出请求,主张家务劳动补偿,在此之后才进入家务劳动该如何证明的问题。


    而法官一般会考虑以下因素来判决补偿金额:


    1、全职一方投入家庭的时间与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


    2、全职一方所投入的体力劳动和精神关怀,强度更大、更复杂的要比相对简单的补偿得多;


    3、全职一方带来家庭积极财产的增多或消极财产的减少情况;


    4、全职一方付出的个人工作选择、收入能力等成本,如自我发展空间受到压缩等。



    但实践中,还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毕竟每个人的情况都是不同的。全职一方为男性的,离婚时同样有权向女方提出“家务补偿”!


    根据我执业14年的经验,全职太太是个风险极高的工种,一定要时刻保有“危机意识”,当风险来临时,更清楚如何保护自己。在此,我给大家几点建议:


    1、保持对家庭财务情况的知情权


    2·、保存好日常的朋友圈和聊天记录,以便在离婚诉讼时拥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自身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付了较多义务的证据;


    3、如决定离婚或被离婚,一定要提前咨询离婚律师,对自己整个婚姻关系和财产情况有一个综合的判断和梳理,以免合法权益受损;


    全职太太想获得“家务补偿”并不容易,最好提前咨询专业婚姻律师,委托律师来收集证据,才有更大可能争取到更多的“家务补偿”。



    最后,我想对那些甘心或者不甘心成为全职太太的女性说:我并不是不赞成做全职太太,而是,选择全职太太,一定是双方建立在对彼此付出认可的基础上,你认可我“在外工作辛苦,操持家务繁琐”,而不是“我在外辛苦工作,你在家吃饭睡觉闲着。”


    你的人生有很多选择,你的未来,不能只围绕某某太太、某某妈妈的身份去设计。全职太太是世界上风险最高的职业,既然选择,就一定要提前想到所承担的后果。否则,当感情出现问题的那天,很可能连还手保护自己的能力都没有。


    因为没有工作,无法创造财富,甚至还可能连婚都不敢离。因此,在思想独立的基础上,更要保持经济独立。


    愿所有女性所遇皆良人,如所遇非良人,愿你们有掌握自己人生的权利!

    90后二胎母亲婚内与小10岁男友同居生子,形成事实婚姻被判重婚罪

    9月7日,一条“90后二胎母亲未离婚与00后男友同居生子”的热搜瞬间引发广大网友讨论。

    事情是这样的,女子柯某在诞育两个孩子、未与丈夫离婚的情况下,和小10岁的男友同居生子,导致形成事实婚姻被判重婚罪。

    2012年,21岁的柯某与丈夫相识,并于年底在老家登记结婚,两人婚后还孕育了两个子女。

    2017年10月,柯某随丈夫前往上海打工,从而认识了00后男子萧某,他们一见如故,开始频繁往来,相约外出吃饭逛街。

    2018年5月,柯某丈夫在街上撞见妻子与萧某举止亲密,当即大发雷霆,回家后与妻子大闹一场后,便强行将柯某带回老家。

    柯某不满丈夫的行为,加上不耐烦整日做饭带孩子的生活,以及倍感思念萧某,她又私自返回上海。

    自认为分居便算离婚,于是她和萧某过起了同居生活,由于萧某未到法定婚龄,法律意识淡薄,双方没提结婚事宜,直至2019年6月,柯某与萧某产下一子。

    孩子出生后,两人日常工作过于忙碌,柯某就把孩子带回老家让父母照顾,又过了一年,孩子需要上户口了,柯某才想到要和丈夫办理离婚证。

    柯某丈夫知道了妻子这些年的经历,一怒之下选择报警。

    经过审查,柯某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依法应予惩处。检察院依法对其提起公诉后,考虑到柯某孩子年幼需要母亲照料,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予以缓刑1年。另外柯某户籍所在地法院也已判决准予其与前夫离婚。

    网友认为现在的婚姻法已经不认可事实婚姻了,怎么柯某还会因为事实婚姻被判重婚罪?

    原因是当下我国婚姻法领域虽然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但并不代表法律彻底不承认事实婚姻,例如刑法中的重婚罪,有配偶而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形成事实婚姻,即使没有到民政部门进行结婚登记,仍然可以认定构成重婚。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上述规定,司法实践中构成重婚罪的行为通常归纳为三种:(一)有配偶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谎称未婚骗取登记或串通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骗取登记的;(二)有配偶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又与婚外第三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未进行婚姻登记;(三)自己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也就是说,不光柯某,她的00后男友如果不是因为对女友已婚事实不知情,那就也构成了犯罪,希望大家能够引以为戒,知法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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