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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离婚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婚姻常识 时间:2022-11-21 11: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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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
  • 丈夫婚内强行与妻子进行夫妻生活,构成强奸罪吗?
  • 意外吗?河北一男子强行与要求离婚的妻子发生关系获刑8个月
  • 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

    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了以下四种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重婚:有配俱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宿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虐待,是指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遗弃,是指配偶不履行扶养义务。

    只要配偶在婚烟关系存续期间存在以上任何违法情形之一,无过错方都可以在离婚时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应当是“无过错方”。如果夫妻双方各自都存在上述法定过错情形的,则不能请求损害赔偿。

    第二,无过错方只能向有过错的配偶一方主张损害赔偿责任,而不能向案外人,如“第三者”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第三出轨行为,同样违反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但其程度尚未达到“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程度,仍然属于《婚烟法》上的“无过错方”。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新增了一条“兜底”条款,即除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上述四种法定情形之外,如果配偶一方“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无过错方同样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目前法律并未明确,何为“其他重大错误”。

    因此,对于法院如何在个案中认定“其他重大过错”,尚有待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明确。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补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丈夫婚内强行与妻子进行夫妻生活,构成强奸罪吗?

    通常来说,男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即构成强奸罪。

    那么,丈夫在婚内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关系,也构成强奸罪吗?

    对此,有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

    一种是认为不构成强奸罪。因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享有与妻子进行夫妻生活的权利,妻子负有履行夫妻生活的义务,夫妻生活是夫妻关系的应有之义。

    另一种则认为构成强奸罪。理由是,刑法上的强奸罪所保护的法益是女性的性自主权和性自愿权,法律并未将“妻子”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结婚没有、也不能剥夺女性的性自主权和性自愿权,不能仅凭一纸结婚证书,丈夫就可随意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

    其实,以上两种意见都不完全正确。

    我们先来看一则真实案例:

    赵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因感情不和,妻子王某于2021年4月22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尚未判决离婚。4月30日,赵某酒后到妻子母亲家向王某索要户口本,并趁机强行与王某发生性关系,因王某反抗且王某处于月经期,赵某并未得逞,事后王某向公安机关报警称赵某强奸,公安机关对赵某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后赵某被检察院以涉嫌犯强奸罪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追究赵某的刑事责任,最后赵某被法院以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从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丈夫在婚内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是有可能构成强奸罪的。与此同时,也必须明确,并非所有丈夫在婚内强行与夫妻发生性关系的行为都构成强奸罪。

    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使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一般不构成强奸罪,因为夫妻之间的性生活,既是双方的权利,也是双方的义务。

    如果将所有丈夫在婚内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都认定为强奸,一旦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那么丈夫在夫妻关系中就处于一种极其危险的境地,随时都可能面临牢狱之灾,由此带来的社会问题将可能是整个婚姻法律制度的崩塌,这无疑会是人类无法承受之痛。

    不过,男人们也需要注意,刑法上的强奸罪并未将“丈夫”排除在强奸罪的犯罪主体之外,也就是说,丈夫也可以成为强奸妻子的犯罪主体。

    具体到司法实践中,这主要取决于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时,夫妻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是否处于正常、稳定的状态,若婚姻关系处于不正常、不稳定的状态,则可能构成强奸罪。

    总结来说,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可能构成强奸罪的常见情形有以下五种:

    一是丈夫在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处于分居的情况下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

    二是夫妻双方因感情破裂而协商离婚并处于冷静期,丈夫在离婚冷静期内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

    三是夫妻一方因夫妻感情破裂起诉离婚,丈夫在一方已经起诉离婚的情况下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

    四是婚姻关系属于法律禁止的包办、买卖婚姻,或者属于受胁迫婚姻,或者属于法律规定的无效婚姻,丈夫在前述婚姻状态下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

    五是丈夫教唆或帮助他人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则是强奸罪的共犯。

    结语

    俗话说,“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无论丈夫在婚内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这种强迫性的夫妻生活其实都不应该得到鼓励和支持,这既是对妻子的尊重,在“婚内强奸”客观存在的情况下,其实也是对自己人身自由的保护。

    意外吗?河北一男子强行与要求离婚的妻子发生关系获刑8个月



    “她是我的妻子,就有义务满足我……”河北邯郸,发生一起婚内强奸案件引发媒体关注:嫌疑人赵某(化名)与被害人王某系夫妻关系,因男方长期酗酒家暴,致夫妻感情不和,王某已经于2021年4月22日向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讼。然而天有不测风云,本希望离婚后重新开始生活的王某,却于4月30日下午,遭遇了赵某的强奸。

    案发当日,嫌疑人赵某酗酒后到王某母亲家向王某索要户口本,并趁此机会想要强行与王某发生性关系。王某早就对这个所谓的丈夫失去了希望和爱意,竭力反抗,最终赵某强奸未遂。

    最终,法院认为,因违背妇女意志且婚姻关系不稳定,赵某构成强奸罪,获刑8个月…(素材来源于第一心理,笔者稍作整理)


    1.不知法者无罪?看来有些人的老观念需要作出改变了!本案经过披露之后,很多网友对法院认定嫌疑人赵某构成犯罪表示不理解,比如说,有人认为作为妻子就应该尽到配合丈夫发生性关系的义务,这显然是种大男子主义思想,也违背了法律平等保护每个人的思想…


    2.实际上,本案判决结果之所以引起了网友的热议,争议点在于:已婚夫妇是否有满足伴侣性需求的义务?

    换句话说,单纯就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也就是所谓的“婚内强奸”是否属于犯罪,无论在学界或者是在司法实务界,目前均存在较大分歧。


    其实,从否定论的观点来看,对此也有不少网友提出了很好的论据:比如说,从婚姻法的角度看,合法的夫妻关系受法律保护,双方均有与对方性生活的权利和义务,丈夫强奸妻子虽违背妇女意志,但并不违法,属道德调整范畴。


    再比如说,从刑法的角度看,强奸罪的本质特征是非法性关系,而婚内性关系是合法的。刑法对强奸罪的犯罪主体虽未叙明,但从法理上理解应当排除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子,丈夫强奸妻子不属刑法调整范畴。



    不过,从罪刑法定的原则出发,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或者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行为。


    并且,强奸罪的客体为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即性自主权。

    实际上,删除之前很多案例分析指出,判断某种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其实主要看两点,一是看行为人是否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二是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换句话说就是,性行为的发生是否经过女性的同意。


    这样来看,从理论上讲,任何男子不管其身份如何,只要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与女子发生性关系,都有可能构成强奸罪。


    另外,换个角度分析,作为妻子首先是具有自由人格的人,然后才是负有特别义务的配偶,结婚证书不是丈夫强奸妻子的许可证。

    并且,我国刑法并未把丈夫排除在强奸罪的犯罪主体之外,丈夫在非正常或不稳定的婚姻关系中,违背妻子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当然,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对婚内强奸的认定很谨慎:要综合婚前基础、婚后状况、具体行为等证据分析。

    比如说,本案中,作为被害人妻子王某已经提出离婚要求,并相关案件进入法律程序,实际上双方实际处于分居状态,虽然并未解除婚姻关系,这时作为丈夫的嫌疑人赵某醉酒之后、意图使用暴力强行和妻子发生关系的,显然有可能超出双方的忠实履行义务,不再属于双方之间的小事,而是属于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3.从量刑的角度来看,赵某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显然这与强奸罪3至10年的基本刑期相比,得到了从轻处罚。


    具体分析,嫌疑人赵某在被害人王某反抗之下,犯罪行为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与此同时,鉴于赵某与王某婚后育有两个子女,孩子年龄尚小,被害人王某希望法庭能对被告人赵某从轻处罚,并提交了谅解书(也就是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并且认罪认罚)。

    其实,每个人都是独立的个体,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使存在特殊关系,不管任何情况都不能强人所难,否则侵犯了对方合法权益,就已经触犯法律的底线了。


    #法律小讲堂#


    对此,您怎么看?下方评论区等候您的高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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