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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让离婚协议具有法律效应,民政局协议离婚可以要求财产重新分割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婚姻常识 时间:2022-11-21 10:5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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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民政局备案的“走形式”离婚协议,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是否有效
  • 如何用诉讼离婚的方式快速达到协议离婚的目的?
  • 看《玫瑰之战》,学点法律知识1:离婚协议是签字就生效了吗?
  • 在民政局备案的“走形式”离婚协议,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是否有效


    来源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者 | 张梦


    女方小李为了尽快离婚,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时对男方小赵说签订离婚协议只是“走形式”,双方先随便签份协议,日后再另行协商财产问题,小赵亦同意并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现双方离婚已半年,小李却不愿意和小赵就财产问题进行再次协商,小赵遂向人民法院起诉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近期,北京一中院审理了该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最终法院认定双方离婚协议中就财产分割达成约定的内容不成立,判决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

    团法官,我之前和小李在民政局登记离婚的时候签了一份离婚协议,但当时签这个协议是为了快速办理离婚登记,实际上我们双方对财产分割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现在我请求法院对我们共有的房屋和车辆进行分割,由小李给我房屋和车辆一半折价款。

    小赵

    小李

    团法官,小赵说的情况不属实。离婚协议是我们两个商量好的,也是自愿签的。

    当时签离婚协议时,小李跟我说在民政局签协议就是“走形式”,根本没有法律效力,之后财产我们再协商分割。团法官,您看看我俩离婚时的微信聊天记录,对方发微信跟我说“这个是给民政局的特别简单,回头详细的再写一下去公证一份,很多具体事宜都写一下”“民政局要协议就是走形式,办完了具体协议的重新写,我找个律师见证一下,或者公证”“民政局的没有法律效应,就是一个形式”。这些都是小李给我发的原话。

    小赵

    小李

    这确实是我俩的微信聊天记录。虽然我跟小赵说“走形式”,但这个协议确实是双方自愿签的,我没有欺骗小赵,而且小赵是研究生学历,肯定也知道离婚协议只要签了备案了就有效。

    这份离婚协议约定女儿由我抚养,房子和车子都给小李,一看就不公平,我怎么会是自愿?当时因为双方都认为协议是“走形式”,小李又急着跟我离婚,我一个男人碍于情面,就同意先把婚离了,财产问题再解决。当时的情况是没有协议,民政局就不给办离婚,所以才出现这样的情况。

    小赵

    小李

    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给我是因为买房时我父母出资较多,车给我是因为用我的购车指标购买的,协议是有效的,双方都应该按照协议履行。

    离婚后孩子由我直接抚养,就算我自己不吃不喝,孩子也要上学和生活,我不可能不考虑孩子,我如果同意这么分财产就太不合常理了。而且小李家庭条件不错,我不可能为了照顾她的利益不管孩子。

    小赵

    小李

    小赵照顾孩子是很辛苦,离婚后我也想过给小赵一些金钱补偿,但是小赵不配合,但这和离婚协议无关。

    对方没有跟我协商过,要是协商我们也不会闹到法院来了。我希望团法官能查明事实,作出公正判决。

    小赵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焦点为:小李、小赵签订《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是否成立的问题。根据小李、小赵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小李、小赵均认可前往民政局签订离婚协议是走形式,是为了顺利办理离婚登记而临时签署的协议,故可以认定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尚未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双方离婚协议中就财产分割达成约定的内容不成立。在双方离婚时未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现双方亦不能就此进行协商的情况下,对于双方共有财产应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理。因涉案房屋及车辆均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就房屋及车辆价值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法院判决房屋和车辆归女方小李所有,小李给付小赵房屋和车辆价值一半的折价款。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根据上述规定,男女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时,须签订离婚协议。本案中小赵和小李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虽签订了离婚协议,但双方签署离婚协议时均认为该协议仅是“走形式”,实际上并没有就财产处理问题达成一致的意见,故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情况,对双方的财产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分割。

    虽然小赵和小李的财产问题最终在本案中予以解决,但是这种在离婚时不妥善处理财产问题且随意签订离婚协议、期望日后另行协商的做法,法官提示应谨慎采用。因为男女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备案的离婚协议形式上经过国家行政机关确认,具有对外公示性效力,无论是该协议中对于夫妻人身关系解除的约定,或是财产分割的确定,以及子女抚养问题的意定,均对离婚协议签订双方产生约束力,协议中所确定的内容非经双方自愿协商,不得随意变更。离婚协议处分的财产利益,除非存在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情况,凡属于夫妻双方合法财产一般应得到确认,法院对于离婚协议的审查持审慎态度。所以离婚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应该保持谨慎,尽量避免先“走形式”再协商的方式,以防日后出现 “说不清”而损害己方权利的情况。

    如何用诉讼离婚的方式快速达到协议离婚的目的?

    协议离婚轻负、高效

    利于男女双方婚姻关系的快捷解除

    但“三十日的冷静期”

    又让一些当事人深感困惑和无奈

    【案例】

    甘肃兰州,王凯先生和张苗女士于2013年登记结婚,婚后先后生育有儿子王小凯和女儿张小苗,并在兰州市安宁区碧桂园购买价值80万元的住宅一套,夫妻双方共同出资18万元,于2015年购买的价值18万元的雪佛兰小型轿车一辆,车辆登记所有权人为王凯。后王凯先生和张苗女士夫妻感情不合,双方在平等、自愿、合法、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约定:自愿离婚,儿子王小凯由王凯抚养,女儿张小苗由张苗抚养,王凯和张苗对对方所抚养子女均有探望权利。碧桂园的住宅一套归王凯所有,王凯先生支付张苗女士房屋分割折价款40万元,雪佛兰小型轿车归王凯先生所有,王凯先生支付张苗女士车辆分割折价款5万元。

    王凯先生和张苗女士就协议离婚达成上述意见后,携带相关材料一同到当地民政局申请办理协议离婚登记手续。当地民政局工作人员对王凯先生和张苗女士提交的材料通过初审后,进行了受理登记,并给王先生和张女士发放了《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同时告知王先生和张女士,登记受理之后,还须经过三十日的冷静期,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持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民政局申请发给离婚证。

    此前,王凯先生和张苗女士由于分别在外地上班,需要尽快解决该婚姻纠纷后,及时回到各自的单位上班,三十日的冷静期让两人都深感困惑和无奈。如何不经过三十日冷静期,迅速完成协议离婚的事项?王凯先生和张女士撤回了在民政局的协议离婚登记申请,另行制作了离婚《民事起诉状》,到当地有管辖权的法院办理了诉讼离婚立案手续,并积极主动与立案人员和办案法官加强沟通,取得法官的理解和支持,法院对该案在三个工作日内依法给予调解结案,给王凯先生和张苗女士作出了《民事调解书》。王凯先生和张苗女士原先想通过协议离婚的愿望,经过诉讼离婚的方式,也因此得到快捷解决。

    【灵瑞说法】

    想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离婚,快捷高效负担轻自当是首选方式。但协议离婚必须具有的三十日的冷静期,让一些想通过此方式快速解除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也遇到诸多不便和无奈。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方式,解决协议离婚的事项,不失为可供参考之处。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案例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看《玫瑰之战》,学点法律知识1:离婚协议是签字就生效了吗?

    《玫瑰之战》的第10集里,是姜岚(妻子)与歌手钟友唯(丈夫)的离婚纠纷。二人的爱情长跑时间经历了很多年,绝大多数的财产都是恋爱期间积累的,原则上认为是钟友唯的个人财产。婚后没多久,男方移情别恋,要与小三结婚,且男方还立遗嘱把财产给小三。双方律师经过多轮谈判后,同意按30%比例给女方。但就在钟友唯去律师事务所签离婚协议的路上,钟友唯遇到车祸昏迷不醒。于是双方律师产生争执,男方的律师认为,女方只要在离婚协议上签字了,就算离婚了。

    而且本《玫瑰之战》里,出现过好几个剧情,基本都是认为签了离婚协议就离婚了。比如本案的女主角顾念(袁泉饰)说在其丈夫宋嘉辰(极优秀的律师)因为受到某案件牵连被公安机关带走后,双方就离婚了。

    而这与实践是不符的。

    我国的离婚,一种是协议离婚,双方写好离婚协议,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把离婚协议交给民政部门并且领取了离婚证,这时候,离婚协议就生效了,如果没有特殊情形,就要履行或遵守。

    另一种是去法院诉讼离婚,这是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去法院起诉。对于起诉的,可以以法院出《调解书》的方式离婚,也可以判决书的方式离婚。但是离婚案件,原则上是要双方出庭的,而蔡嘉辰身在看守所,除非是法院与看守所协调,对看守所开庭或经批准后线上开庭。而电视剧里显然都没有这些程序。可见,这里,本剧中仍然采用了离婚协议签字就算是离婚的思路。

    相反《离婚律师》里第36集也出现过类似案例,买红妹饰女方,与男方已经签了离婚协议,之后男方就离开了,但没有领离婚证。多年以后,女方创下了很大的家业,男方出现了,双方就财产问题产生了争议,男方能不能分到女方财产呢?大概率是可以的。

    本文就上述问题总结如下:

    1、离婚协议,并不表示签了字就是离婚了。只有签了《离婚协议》并且去民政部门领了离婚证的,才是生效并要履行的有效协议。否则,即使已经签了,但是一方反悔了,最终没能去办理离婚,则这《离婚协议》并没有生效,法律逻辑是,《离婚协议》是以附离婚为条件的协议,既然没有离婚,那条件没有成就,因此就没有生效。

    2、签了《离婚协议》后,另一方还能不能来分财产?比如男方去了别的城市,女方努力生活,全力打拼,攒下了一些家业。10年后,男方回来要分财产,能不能呢?大概率是能的。有人就要问“凭什么”,凭双方还是夫妻关系。因为离婚协议只是协议离婚前的一致约定,这是需要真正办理离婚的。

    3、一方在看守所,另一方主张离婚,手续是很繁杂的。因为在看守所,人身自由受到了限制,需要法院与看守所协商开庭事宜,当然也不是签字就能离婚的。

    总之,《离婚协议》并不是签了就算离婚。要不去领了离婚证才算离婚,要不就是法院调解或判决才算离婚。

    艺术来源于生活,虽然只是娱乐的电视剧,但既然是法律剧,较点真,给大家分析一点点内容,也许会有新的收获。我是北京的刘律师,如果你有任何疑问也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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