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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男的用法律害女的怎么办,民法典对精神出轨怎么说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婚姻常识 时间:2022-11-21 01:5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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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婚姻法纵容的出轨,在民法典时代能被治了,发暧昧短信都不行
  • 北京离婚律师解答:过错方离婚财产分割
  • 妻因婚外情怀孕 夫诉离婚可胜诉——男方离婚诉权的例外
  • 被婚姻法纵容的出轨,在民法典时代能被治了,发暧昧短信都不行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出轨对另一方的伤害是巨大的,然而在婚姻法时代,对出轨似乎存有一种“纵容”的态度,为什么这么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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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出轨”不是离婚的法定事由,法定事由有: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也就说,要是配偶出轨,你去起诉离婚,在配偶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第一次还离不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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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出轨一方也不当然地少分,离婚时财产分割的总原则是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在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出轨”似乎在财产方面也没什么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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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次,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方面,出轨一方也不必然丧失抚养权。因为2周岁以上的孩子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8周岁以上听取孩子的意愿,2-8周岁孩子,以孩子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决定由哪一方直接抚养。关于抚养权的归属可以查看这篇文章:离婚时想多分争取财产,想争取孩子抚养权,应该怎么做?——出轨不代表不利于孩子成长,所以似乎在亲子方面也没什么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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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在离婚时,被出轨一方还不一定能得到补偿。根据《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出轨不等同于重婚、也不等于同居。

    这样看来,《婚姻法》仿佛在说“ta至少犯了天下男人(女人)都会犯的错而已嘛”,但在民法典时代,这种倾向似乎有所改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这增加的第五条,让法律对出轨的惩罚有法可依。

    笔者查看了2021-2022年的多份裁判文书,在离婚诉讼时,被出轨一方请求出轨方赔偿精神损害的,大多得到支持。

    (2021)桂0205民初3318号:本案中,陆某1认可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与婚外异性有过开房经历,属于通奸行为,其行为确实给徐某造成了严重的精神创伤,亦有悖优良家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091的规定,本院确认陆某1存在重大过错,综合考虑陆某1的过错程度、损害结果等因素,徐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10000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2021)豫1623民初4746号:关于原告请求的精神损害赔偿,因被告婚内出轨,对于婚姻破裂具有重大过错,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本院酌定被告一次性支付给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

    (2022)豫1628民初5536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与婚外异性生子确有过错,原告虽未提交证据证实被告与婚外异性存在同居或重婚关系,但被告确与他人已经生育子女,对原告造成了精神伤害,原告要求精神损失费应当支持,本院酌定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0元;

    笔者看到的一份裁判文书,法院甚至将“向多名异性发送暧昧信息”都认定为重大过错——

    (2021)粤0606民初30809号:虽被告辩称其是在双方分居后与婚外异性发送暧昧信息,但双方分居并非意味着感情已破裂,被告的行为依然违反了夫妻间忠诚义务的要求,且在原告发现被告存在上述行为后,双方发生激烈矛盾并最终导致原告提起离婚诉讼,被告的上述行为存在过错,对原告造成了精神伤害,故原告方要求被告对此支付精神损害赔偿有理,本院综合过错情节、双方夫妻感情破裂成因等酌情确定被告需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10000元。

    虽然出轨的离婚损害赔偿并不多,基本不会超过50000,但相比之前对出轨的“纵容”,这也是法治的进步。


    ·骆小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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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离婚律师解答:过错方离婚财产分割

    相信大家对婚姻都有自己的思考,怎样才算是好的婚姻?这个问题并没有标准答案。每个人婚后的生活都是不同的,有人过的幸福,也有人过的压抑,但无论感受如何,婚姻都不能与生活分开,它已然成为了人生中的一个部分,时刻影响着自己。当婚姻带来的不是温暖,而是无尽的忍让与没有回报的付出,那么离婚就成了寻回快乐的途径。

    在北京这样的城市,生活着成千上万的夫妻,他们每天为了生活而奔波、奋斗,回到家里只希望能卸下一天的疲惫,然而有一部分人回到家里却还要面对布满裂缝的婚姻。我们北京离婚律师每天都会收到大量关于婚姻问题的咨询,有的人在离与不离之间摇摆不定,有的人与对方存在纠纷难以处理……总之,大家的问题不尽相同,如果您有离婚方面的困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北京离婚律师

    在大家咨询北京离婚律师的问题当中,有很多夫妻在财产分割方面存在争议,例如,夫妻一方在婚内有过错行为,那么过错方离婚财产分割怎样处理呢?

    对此,北京离婚律师做出如下解答:

    夫妻一方存在婚内过错,首先要区分过错的类型,如果是重婚、与他人同居、虐待遗弃等错误,只能要求损害赔偿,与财产分割无关。

    如果是出轨,因没有达到要求损害赔偿的程序,即不能要求损害赔偿,也不影响财产的分割。只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等情况,才影响财产的分割。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北京离婚律师指出,离婚时处理离婚财产分割的时候,对于婚内过错的情况,还需要结合实际问题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果能提供相关的证据,再找律师帮忙,或许可以争取到更多的损害赔偿,在财产分割时使自己处于有利地位。

    财产问题涉及到个人利益,为了避免日后出现纠纷,一定要事先了解好相关的规定。如有需求,可以随时有我们的北京离婚律师联系。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专注婚姻家事法律服务,易轶律师是我们的主任律师,也是家里律师事务所的创始人,已经在婚姻家事领域从事14年,帮助无数当事人解决婚姻困扰,除了易轶律师我们还有很多其他的专业离婚律师,都具有很丰富的办案经验。如有需求,欢迎随时联系我们,还可以提供北京离婚律师免费咨询、北京离婚律师在线咨询等服务。

    妻因婚外情怀孕 夫诉离婚可胜诉——男方离婚诉权的例外

    某市新龙建筑工程公司职工吕蒙修(男)与该市时尚商贸公司业务员贾美南(女)经人介绍于2018年相识,半年后二人结婚。婚后二人关系一般,双方都觉得相处得不十分和谐,遇事总不免拌嘴争吵。

    2020年4月,吕蒙修所在的建筑公司中标承建外省的某一大型工程项目,吕蒙修受公司指派去了外省工地。由于工作紧张,吕蒙修这一去就是10个月,直到2021年2月春节前才回家探亲。令他想不到的是,回家后他竟发现妻子已有4个月的身孕。他这10个月都不曾同妻子同居,妻子怎么会怀孕呢?在吕蒙修的一再追问下,贾美南最终承认在吕外出期间她曾与以前的相好发生过性关系,并致其怀孕。吕蒙修顿时感到自己受到了莫大侮辱,他一把抓起贾美南挥舞着拳头欲发泄心中怒火,但最终还是忍住了。第二天,吕蒙修将一纸离婚协议送到贾美南面前,但贾美南坚决不同意离婚,并说法律上有规定,丈夫不能在妻子怀孕期间提出离婚。难抑心中怒火的吕蒙修只好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和贾美南离婚。

    某市城东区人民法院经研究后受理了此案。原告吕蒙修在庭审时情绪激动、坚决要求离婚、不接受法院调解。调解无效后法院做出判决:准予原告吕蒙修与被告贾美南离婚;双方共同财产按照双方协议分割。一审法院判决后,被告贾美南不服,以该院受理案件和判决违反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为由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处理也是适当的。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是一起妻子于婚后发生婚外性关系而致怀孕,丈夫诉请离婚的案件。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还包括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是不能提出离婚的。对于男方于此间的离婚诉求,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男方的离婚诉求会被人民法院受理,并根据具体案情做出处理。本案便是一个人民法院于婚姻中的女方处于怀孕期间的特殊时期受理男方离婚请求、予以审理的案例。本案两级法院对案件的处理是正确、适当的,不违反我国的法律规定。案中一审被告贾美南认为法院不该受理案件,不该判决准予离婚是因为她对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的规定理解得不完整、不准确。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依据上述规定,在婚姻中女方的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的特殊期间,男方不得行使离婚诉权。也就是说,在这一特殊期间内,不管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是否达到了准予离婚的标准,男方均不得向女方提出离婚。男方在这一特殊期间内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将不予受理。如果法院立案后始发现女方正处于怀孕期间或处于分娩后一年内、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的,法院应当即刻停止审理,裁定驳回男方的起诉。

    但是,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在规定了婚姻中对男方离婚诉权限制的同时,也规定了对这种限制的例外,即“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男方的离婚诉权并不受限制,法院仍可受理男方的离婚诉讼请求。

    对于那些情形属于“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情形,《民法典》未作具体列举,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主要由人民法院依据自由裁量权予以认定。主要包括:其一,妻子与丈夫以外的男子发生性关系而怀孕。其二,确实存在双方不能共同生活的重大而急迫的事由,如一方对他方实施暴力、虐待或者虐待、遗弃婴儿的,这些行为有可能危及一方或婴儿生命和健康。为防止意外的发生,对于这种情形下男方提出离婚的,人民法院也应当受理。本案的情况属于上述“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第一种情况,因此, 城东区人民法院对案件予以受理并做出处理是完全正确的。

    法院受理“妻子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导致怀孕,丈夫起诉离婚”的案件后当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该类案件后,应视案情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判决准予离婚、不准予离婚,还是调解暂时不离婚。在女方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导致怀孕的事实经查属实的前提下,如果男方情绪平稳,只是坚持要求离婚,法院可以做男方的工作,调解暂时不离婚或判决不准予离婚,以体现对特殊时期女方的保护。如果男方情绪冲动,有可能导致双方矛盾激化或其他意外发生的,法院应当判决准予双方离婚,这对保护当事人的人身权和其他人身利益也是必要的。

    本案中,受诉法院正是看到作为原告的男方在庭审时情绪激动、坚决要求离婚、不接受法院调解等,做出了原、被告难以再共同生活的判断,并做出了准予双方离婚的判决。受诉法院的这种处理是适当的,符合处理这类案件的办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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