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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抚养费多少条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给孩子抚养费有探视权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婚姻常识 时间:2022-11-20 2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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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后孩子归谁?抚养费如何支付?探望权如何实现?
  • 离婚是否为主张抚养费的前提条件
  • 子女抚养费的相关法律规定
  • 离婚后孩子归谁?抚养费如何支付?探望权如何实现?

    一、子女抚养权

    离婚虽然不能消除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却会改变抚养方式。

    离婚后,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方生活的。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 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孩子已满两周岁不满八周岁

    法院在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进行判决时,主要考虑父母哪一方能够照顾孩子,比如孩子的家庭作业经常是由谁签字,家长会经常由谁去开,课外活动由谁缴费、签字、陪同等。

    孩子已满八周岁未满十八周岁

    应当尊重孩子真实意愿。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四十七条规定,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四十八条、第六十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如果父母一方经常有暴力、酗酒等不良行为,法院会优先考虑由另一方抚养子女。“出轨”一般不影响孩子抚养权的认定。

    在子女抚养权纠纷中,父或母一方可以提交以下证据:

    (1)丧失生育能力的证据,如医院的诊断书或者绝育证;

    (2)能够为孩子营造良好生活环境的证据,如收入证明、生活环境、教育背景;

    (3)其他能够证明己方更适合抚养子女的证据;

    (4)己方或者对方的劳动合同以及其他的收入合同,如稿费、专利使用费等,以证明双方的收入;

    (5)己方或者对方单位开具的工资证明、工资条,以证明双方的工资收入;

    (6)己方或者对方租房合同,以证明双方的租房收益;

    (7)双方经营产业的账本或者流水记录,以证明双方的经营收入;

    (8)子女的实际花销,包括医疗费、教育费、生活费等。

    二、抚养权的争取与变更

    (一)争取抚养权

    1、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

    对双方的基本条件进行取证,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性质、工作环境、收入状况、居住条件、文化程度、性格修养等,通过对双方的基本条件进行比较分析,突出有利因素。即使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收入、教育程度等差异不大,但并不表示就没有差异。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质,就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方面尤为重要,因为直接抚养方的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

    2、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的取证

    很多时候,真正带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别是对于学龄前儿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3、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的取证

    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是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如果双方离婚,但有一方距离学校较近,或生活小区成熟,对孩子人学、生活最为有利,当然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因此,这方面的取证工作也是必须的。

    4、孩子的意见相当重要

    法院在处理抚养问题上,会认真听取八周岁以上孩子的意见,并做笔录入卷。在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随自己生活是尤为重要的。八周岁以上的孩子对于离婚的含义及后果都基本了解,虽然这样会对其造成伤害,但这种伤害是避免不了的,使孩子由对其成长最为有利一方抚养,算是对其的补救。

    (二)变更抚养权

    *1、法律依据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五十七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则应予准予;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将子女送他人收养是否应当征得愿意并有能力抚养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意的电话答复[(1989)法民字第21号])1989年8月26日》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9)晋法民报字第1号“关于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将子女送他人收养是否应征得愿意并有能力抚养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意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收养”这类问题,情况复杂,应区别不同情况,依据有关政策法律妥善处理。

      我们对下面几种情况的意见:

      1、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及我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七条规定,收养关系是否成立,送养方主要由生父母决定。

      2、我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三条规定,是针对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将子女送他人收养,收养关系已经成立,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能否以未经其同意而主张该收养关系无效问题规定的。

    3、在审判实际中对不同情况的处理,需要具体研究。诸如你院报告中列举的具体问题,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有抚养子女的能力而不愿尽抚养义务,以及另一方无抚养能力,且子女已经由有抚养能力,又愿意抚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的,为送养子女发生争议时,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考虑,子女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继续抚养较为合适。

    *2、相关证据

    1、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等

    2、各自抚养子女有利或不利条件的证明:

    (1)如对方惠有严重疾病或伤残的,需要医疗及医学鉴定部门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

    (2)与对方的邻居、朋友处请求其出具对方长期不良嗜好的证明,或者请求其出具对方未尽到抚养义务,虐待子女的说明;

    (3)如经常变更居住地,可向对方租房的房屋所有权人了解其签订相质合同的情况;

    (4)如因对方拖欠供权人的债务,可向对方的情权人请求其出具存在债权使务关系的证明;

    (5)如果对方经济国难,不利于继续抚养孩子的,可到对方的工作单位,请求工作单位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以证明其收入及工作变动情况;

    (6)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本人的意见。

    三、抚养费的支付与增加

    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在抚养费纠纷案件中,原告一般为子女本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其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 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院一般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抚养费的数额:

    1、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2、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3、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4、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5、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6、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7、两个孩子时,抚养费一般原则上:双方分别抚养一个时,互相不需要给抚养费;如果都是一方抚养,另一方需要每月给抚养费。

    (二)增加抚养费的法律规定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五十八条,在下列情况下,子女可以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此外,如果抚养子女一方擅自改变子女姓氏,另一方不得因此拒付子女抚养费。

    (三)追加、催促支付抚养费的证据

    (1)离婚调解书、判决书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

    (2)工资、收入状况的证明;

    (3)子女身体状况的证明;

    (4)子女医疗费用票据;

    (5)子女学习费用的票据及有关证明;

    (6)其他证据。

    父或母一方若希望直接抚养子女,应当对具备以下事实进行充分举证、以适当的方式表达诚意:

    第一,证明己方具备充分的抚养条件,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如,己方的工作情况、受教育情况、经济状况较对方更优。一份稳定的工作、优质的经济条件至少能够为孩子提供良好的物质生活,而高学历更有利于帮助、引导孩子学习成长,以上是争取直接抚养归属的有力证据。

    第二,证明孩子一直跟随己方(含自己的父母)生活。如果孩子一直跟随父或母一方长期生活,在无特殊情况下,法院一般不会判决改变抚养状态。因为稳定连续的生活环境和学习环境更有利于孩子成长。

    第三,表达诚意。离婚纠纷不仅涉及子女抚养的问题,还会涉及财产分割问题。如果在财产分割上能够做出让步,在子女抚养的问题上也许会占有优势。

    除此之外,即便抚养暂时不归己方,也不意味着今后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可能,若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实际丧失继续抚养子女的能力和条件,如因犯罪需长时间服刑的、因吸毒被羁押强制戒毒的、离家外出下落不明的,都是导致抚养权变更的事由。

    四、离婚后对子女的探望权问题

    (一)关于离婚后的探望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因此,若离婚协议书中未涉及探望权,且双方无法通过协议达成一致意见的,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可以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并不享有探望权。

    如果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以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保护义务的法定监护人认为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请求。实践中,可以申请中止探望权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形:

    1、父母对子女具有侵害或者犯罪倾向行为;

    2、父母有可能劫持、胁迫子女;

    3、父母有恶习或者有不良道德倾向;

    4、父母有严重传染病;

    5、父母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此外,探望权和抚养费支付也没有必然的联系,不论父母是否享有探望权,其均享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不论父母是否支付抚养费,其均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在法院判决直接抚养归属后抢夺、隐藏子女的,可能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面临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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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是否为主张抚养费的前提条件

    【案情】

    张某和王某于2006年登记结婚,2009年生育一子王小某。2015年至2016年,王小某因上小学与母亲张某搬离房山区,与父亲王某分开居住。2017年至2018年,王某去外地生活。王某自结婚至今没有工作,也没有给过孩子抚养费,且在生活上未对孩子给予照顾、关心和教育,没有尽到抚养和教育的责任。家庭开销一直由张某承担。张某身有残疾,现因身体原因待岗,月收入不足5000元。张某与王某目前仍为夫妻关系,王小某因上学和生活需要,起诉要求王某支付抚养费。

    【分歧】

    本案中,关于是否应当支持王小某诉求,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应支持。王小某的父母未约定双方实行分别财产制且未离婚,母亲张某虽以自己的收入抚养子女,但其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视为另一方也履行了抚养义务。故王小某没有理由主张王某支付抚养费。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予支持。王小某的父母已经长期分居但未离婚,虽然父亲王某常年没有收入,也未履行相应的抚养义务,但无论是否分居以及是否实行分别财产制,都不能否定其对王小某的抚养义务。故王小某有权要求其支付抚养费。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目前法律并未规定离婚是主张子女抚养费的前置条件,尽管父母双方并未离婚,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况下,子女也可以要求不直接抚养一方支付必要的抚养费。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在抚养费纠纷案件中,应探究和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本案中,鉴于王小某已经年满10周岁,具有相应的认知能力,故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探寻了其真实意愿,其表示上小学后,父亲从来没有回家,未尽到父亲的职责,母亲是残疾人,收入有限,其与母亲目前生活困难,父亲应该支付抚养费。

    3.重点分析父母抚养义务的履行情况、分居时长等,并综合考量父母的支付能力、抚养能力、孩子的实际需要以及当地生活水平。在具体案件中,应重点对不直接抚养一方实际抚养、教育子女的程度、时长予以考量,如果其长期对孩子不管不问,怠于或拒绝履行抚养义务,则应在抚养费的支付标准上予以适当增加。反之,则应予以适当减少。依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九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并考虑有无固定收入或特殊情况,适当提高或者降低相应比例。本案中,因为王某没有固定收入,但是考虑到张某是残疾人,以及王某长期怠于履行抚养义务的特殊情况,在核算抚养费数额的时候可进行适当提高。

    (作者单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来源: 人民法院报

    子女抚养费的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除非是将孩子送养,否则亲生父母对孩子的义务是永久存在的,即使双方离婚了,也同样如此,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那么既然离婚后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仍然和以前一样,为何还要争夺抚养权?

    与其说争夺的是抚养权,不如说是争夺直接抚养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在离婚的时候,孩子抚养问题,会被划分为直接抚养和间接抚养两种情况,直接抚养的一方需要将孩子带回身边一起居住,另一方则只需要承担抚养费。

    更爱孩子的当然想要将孩子带在自己身边,所以要争夺抚养权,对孩子稍微不那么上心,并不是很想将孩子带在身边,但觉得不能每个月只拿钱白养孩子的,也会争夺抚养权。

    但最后往往只能有一方能获得这唯一的权利。

    然后就会进入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确定抚养费。

    抚养费永远都是离婚的时候,除财产分割、孩子归属以外又一大能吵得面红耳赤的点,这里会说到抚养费的范畴、数额、期限,以便大家全方位了解和理解,在离婚时面对这一些问题的时候,能够不那么手足无措。

    一、抚养费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抚养费要包括哪些开支,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有相关的补充,其第四十二条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首先需要注意这里的“包括”,这意味着抚养费和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为包含关系,而非并列关系,在约定好抚养费以后,这份抚养费就包括了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不会再另外进行判决。

    还要注意这里的“等”字,这意味着除了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之外,其实双方可以协商确定还有哪些费用。

    也意味着抚养费范畴并不局限于这三项,更意味着其实抚养费范畴并不重要。

    抚养费范畴只是给计算抚养费数额一个依据。

    二、抚养费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同样没有对抚养费数额进行具体的规定,只说可以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有同做了补充规定:

    第四十九条规定,可以根据子女实际需要、双方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具体为:

    假如有固定收入的,那么抚养费为月总收入的20%-30%,比如说月总收入是3000元,那么抚养费就是600或900;抚养2个孩子的,最高可为50%;

    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以上述比例确定数额。

    三、抚养费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三条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因为法律规定孩子18岁以后就算成年了,基本拥有自己赚钱的能力和条件。

    不过一些特殊情况下,即使孩子18岁也依然需要继续给付抚养费,比如说孩子拥有残疾,并不具备个人生活的能力,也不能作为劳动力外出赚钱;

    以及即使孩子没有达到18岁的标准,算是未成年,假如已经能够赚钱,收入也已经足以维持自己的生活,那么父母就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抚养费可以按照一个时间段给付,也可以一次性给付。

    没有条件的可以按照时间段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18年的抚养费。

    四、抚养费的意义

    抚养费之所以会让离婚双方吵得不可开交,还有一个因为是有时候在需要支付抚养费的一方看来,它会成为另一方狮子大开口的借口。

    但实际上不用担心这个问题,只要在调解员和法院的协助下进行抚养费的约定和协商,对方也找不到可以占便宜的机会。

    另外,抚养费其实一般只基于最低生活成本给付,不会特别要求在玩乐这2点上给付特别的补充。

    而且抚养费本身是出于对孩子成长健康和安全的考虑,不应该掺杂太多个人的算计。

    五、总结

    抚养费的具体开支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数额按照月收入或年收入的20-50%计算,可以按时间段给付或一次性给付到孩子满18岁为止。

    抚养费本质上是以孩子角度考虑的,为孩子争取的权利。

    以上内容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等,图片来源网络,侵删,谢绝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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