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婚姻常识

婚姻家庭类案件有哪些案由,婚姻家事案由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婚姻常识 时间:2022-10-30 10:58:11

近年来

婚姻家事类案件逐年增加

最高法针对实践中的突出问题

形成48个实务解答

1

诉讼程序

1.当事人自愿离婚,并就财产问题、债权债务处理达成一致后,第三人是否能以该调解协议侵犯自己合法权益为由申请再审?

答:离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只能是婚姻缔结双方,不列案外第三人为诉讼当事人。

2.债务人(被执行人)已通过离婚协议或法院的离婚判决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法院可否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执行其财产?

答: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对财产分割的处理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

3.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时,是否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

答:可通过协商、竞价、作价、评估、拍卖等形式确定和处理财产,处理财产时应贯彻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以及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不是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

4.涉及家庭共有财产分割,能否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共同诉讼人?

答:对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起诉,或者中止离婚诉讼,不应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共同诉讼人。

5.涉及家庭共有房屋分割,在法院中止离婚诉讼后,夫妻及家庭成员均不提起诉讼对房屋进行确权和分割,该离婚案件如何处理?

答:法院可向当事人征询其对家庭共有房屋中涉及夫妻共有部分的分割意见。如果当事人同意不主张法院对该房屋进行继续分割的,则案件恢复审理;如当事人坚持分割,则法院可限定其提起诉讼的期限,逾期则告知另案处理,离婚诉讼恢复。

6.丈夫起诉与妻子离婚,妻子起诉丈夫犯重婚罪,二件案件是否可同步审理?

答:属不同诉讼程序,处理时应先中止民事诉讼,待刑事重婚案件审结后再恢复民事诉讼。

7.对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应适用什么程序?

答:宣告婚姻无效属非讼案件,可适用特别诉讼程序的规定予以裁决。

8.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否可以与离婚诉讼一并处理?

答:可一并处理。

9.宣告一方当事人失踪、死亡和缺席判决离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否相同?

答:不同。区别在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夫妻关系是否可以依法恢复。

10.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不起诉离婚,而单独起诉向对方提出损害赔偿,法院应否支持?

答:不应予以支持。

11.离婚案件当事人在举证期限过后或开庭时才提出分割财产,是一并处理还是另案处理?

答:属追加诉讼请求,法院可不予合并审理,告知当事人另案主张。

12.离婚案件,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否当庭作出离婚判决?

答:因离婚案件必须调解,一方不到庭,法院一般不会作出缺席判决。但对公告送达的案件除外。

13.原告撤诉的离婚案件,被告要求离婚的,是视为反诉合并审理,还是告知另案主张?

答:告知被告另案主张。

14.离婚一方当事人对配偶的重婚行为不追究,只是要求处理离婚问题,法院是否准许?法院对发现的重婚问题是否应主动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答:应准许,但不影响当事人事后依据刑事诉讼法提起其配偶重婚的自诉案件。对发现的重婚问题应主动移送公安处理。

15.男方起诉离婚,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女方处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对此,法院应以男方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驳回起诉,还是作实体处理?

答:应以男方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而驳回起诉。但确有必要受理的,如女方有重大过错,法院可受理。

16.离婚案件中,没有鉴定结论证明被告有精神病的情况下,能否准许其父亲或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代其出庭应诉?

答:不能认定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不能准许其父亲或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代其出庭应诉。

17.离婚案件中,被告提出要求原告补偿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失费,是否属于反诉?是否应合并审理?

答:不属反诉请求,应作为离婚诉讼中的一项诉讼请求予以合并审理。

18.离婚后,一方能否继续承租对方单位公房?

答:未违反《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相关规定,一方可依法取得对公房的承租权,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一方可继续承租对方单位的公房。

19.当事人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后,又提起离婚损害赔偿,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只要当事人未在离婚协议中放弃离婚损害赔偿,且在离婚登记后一年内提出,法院应予以受理。

20.债权人追索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案件,如法定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法院如何判决?

答:应当认定放弃继承无效,通知继承人参加诉讼,并依法判决继承人以被继承人的实际财产价值为限清偿债务。

2

同居、事实婚姻

1.男女因同居生下子女,女方因抚养费问题提起诉讼,如何确定案由?应为解除同居关系还是给付抚养费?

答:应确定为抚育费纠纷;如同居期间一方起诉“离婚”并要求对子女抚养作出处理的,应确定案由为解除同居关系。

2.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的“离婚”案,如果其符合结婚条件,在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后仍不补办的,应如何处理?

答:应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3.解除同居关系或离婚诉讼中,女方主张青春补偿费的,法院如何处理?

答:不予支持。

4.女方以同居期间多次怀孕人流等原因影响身体健康为理由要求男方赔偿,法院应否支持?

答:无合法婚姻为前提,故不予支持。

5.男方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案件中,女方已怀孕的,如何处理?

答:法院仍应继续审理。

6.如何认定事实婚姻?自2001年婚姻法修改后,事实婚姻还受法律保护吗?

答:我国在一定范围内承认事实婚姻的合法性。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双方符合婚姻法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处理,不论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不论双方共同生活初期或者某个阶段是否符合婚姻法的实质婚姻关系要件。1994年2月1日之后,同居的双方必须补办登记,否则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障。

7.基于同居产生的债务应如何确定清偿责任?

答:分清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区别处理。

3

夫妻共同财产

1.当事人申请保全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应提供担保?

答:由法院视具体案情处理。

2.“私房钱”属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

答:婚姻当事人间未订立关于“私房钱”的约定或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的,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离婚案件中,以男方名义购买的房改房,能否判归女方所有?

答:①自然人以市场价和成本价购买的房改房:夫妻一方在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改房,并将房屋权属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对婚前由一方承租婚后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改房,法院具体可酌情处理;对婚前由一方承租,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房改房,不论是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均为共同财产。

②自然人以标准价购买的房改房属部分产权房,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可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可以另行起诉。

4.婚后一直与家庭其他成员共同生活,离婚时如何确定夫妻共同财产?

答:应将夫妻共同财产先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

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应以该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取得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判断标准。

6.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属共同财产。

7.指定受益人为夫妻一方的保险利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应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8.夫妻一方的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应区分取得于婚前或婚后,离婚时分割的只应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总额。

9.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共同债务分担的判决是否免除了双方的连带清偿的责任?

答:仍应负连带责任。

10.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出示以一方名义借债的欠条,认为形成夫妻共同债务,对方以自己不清楚或借款不是用于共同生活为由抗辩,此类情况如何处理?

答:由法院对债务形成的有关事实、性质、举债用途等综合审查判决。

11.配偶中一方立遗嘱把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赠与给子女和朋友,遗嘱有效吗?

答:遗嘱所涉及的共有财产,应分出一半归配偶所有,其余一半由遗嘱指定的继承人继承,擅自处分的财产部分应认定无效。

12.离婚案件涉及分割的共同财产中,包含以一方名义在有限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应如何处理?

答:在按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6条(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3条)处理的同时,兼顾《公司法》和维护股东间的和谐稳定处理。

13.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如何分割合伙企业中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

答:按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7条(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4条的规定处理。

14.离婚案件中如何分割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答:应尽量争取当事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或按市价分配有困难,可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待判决生效后,具体操作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4

子女抚养

1.离婚或抚养纠纷案中,一方否定子女是其所亲生,又拒绝作亲子鉴定的,或对方拒绝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否强制当事人做亲子鉴定?

答:亲子鉴定必须以当事人同意为要件,法院不得强制取证。

2.不起诉离婚,仅起诉被告给付扶养费,法院是否应予支持?

答:可以受理及对案件进行实质处理。

3.离婚案件遗漏子女抚养的处理,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应另案主张还是对案件申请再审?

答:告知当事人另案起诉。

4.探视权纠纷应如何执行?

答:十周岁(根据民法典第19条规定,应为八周岁,下同)之内子女探视权的处理,应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十周岁以上子女的探视权,应征得子女的意见。

5.已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能否再就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提起诉讼?夫妻一方不履行在民政部门主持下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另一方能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答:当事人虽达成协议,但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受理。当事人不能依据离婚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需另行起诉,法院确认后再申请强制执行。

6.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判决二婚生子女一随原告、一随被告时,因二子女年龄有差距,是否还要判决抚养较大子女一方补偿子女年龄差距部分的抚养费予另一方?

答:法院可考虑双方的经济收入和负担能力等,结合当事人的意见酌情处理。

7.已逾18周岁的在校大学生,是否有权起诉父母要求给付抚养费?

答:父母无为其提供抚养费的法定义务。

审 核:陈 颖

责 编:张沉澄

编 辑:李金洁

来 源:中国普法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