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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两个儿子法律怎么判,陕西一对夫妇和两幼童家中遇害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婚姻常识 时间:2022-10-30 05:20:10

“简直不是人!亲生小孩拿来卖!”陕西一对夫妻5年间连卖2名儿女,获利7.5万元,被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和3年。

2011年5月20日,一名男婴在陕西眉县呱呱坠地,如此特殊的一个日子,作为父母爱情的结晶,男婴本该是上天赐予的最好礼物,然而让人没有想到的是,男婴的父亲刘小东从他出生起就对他另有安排。刘小东在妻子余小婷还未生产时就放出消息要把孩子“送养”,此事被赵甲得知,他老家有个亲戚不能生育,一直想抱养一个孩子,得知消息后,赵甲与刘小东取得联系。刘小东谎称男婴为私生子,生了之后不想要,赵甲信以为真,在仔细核对孩子出生证明等资料后,赵甲征得亲戚同意,决定按刘小东要求“补偿”其妻子“营养费”3.6万元并抱养男婴,此后该男婴一直由张某乙、任某丙夫妻抚养。

2015年7月3日,余小婷再次产下一名男婴,尝到甜头的刘小东故技重施,在征得妻子同意后,将该男婴“送养”给李某、高某夫妇,并收取4.2万元“营养费”,李高夫妇于2016年11月28日在民政部门办理了该男婴的收养关系。

刘小东不仅“送养”小孩,还出轨他人,从2015年起就与梁某保持不正当关系并导致其怀孕,2016年9月23日刘小东与梁某甲的女儿出生。此时刘小东与余小婷夫妻感情已经走到快要崩溃的边缘,但还未离婚,梁某对于这个孩子也很犯难,毕竟是非婚生女,传出去名声不好听,而正正中刘小东下怀。在联系好“收养”对象后,刘小东不顾梁某反对,将女婴“送养”给王某夫妇,并收取“营养费”1万元。

2017年12月刘余夫妇东窗事发,警方查明余小婷在“送养”两个小孩时均提出过明确反对,但因家庭困难没能坚持自己的意见,而刘小东则全程积极筹划、联系他人并收取“营养费”,2018年公诉机关以涉嫌拐卖儿童罪对二人提起公诉。

一、刘小东余小婷夫妇“送养”亲生子女并收取“营养费”的行为如何认定?

根据刑法第240条规定,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行为之一的,可以构成拐卖儿童罪。此罪为目的犯,即只要具有出卖目的,实施了6种行为之一的,即可以构成犯罪。本案中,刘小东余小婷名为“送养”,实际上却大肆收取“营养费”,可以认定为具有出卖目的,且二人还实施了贩卖行为,因此可以构成拐卖儿童罪。

二、刘小东余小婷夫妻该如何量刑?

刘小东在整个出卖儿童过程中出谋划策、主动联系并讨价还价,属于主犯,且其一共出卖三名儿童,根据刑法第240条,拐卖儿童三人以上的,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余小婷虽曾提出过反对,但最终还是和刘小东同流合污,共同商量出卖亲生儿子并收取巨额钱财,构成拐卖儿童罪的共犯,属于从犯,根据规定基本刑为5-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从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此外,刘晓东、余婷婷虽非主动投案,但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第67条,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余婷婷自愿认罪认罚,也可酌情从轻处罚。

2018年12月17日,一审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刘小东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判处余小婷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三、收养儿童的三对夫妻是否构成犯罪?

首先这三对夫妻不构成拐卖儿童罪,他们虽然实施了“收养”行为,但不具有出卖目的,因此不构成拐卖儿童罪。

那么,他们是否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

根据刑法第241条,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不以出卖为目的,三对夫妻客观上实施了收买行为,但此罪是故意犯罪,必须是明知他人贩卖儿童而购买,三对夫妻不具有明知这个故意,因此也不构成此罪。

笔者点评:父爱如山沉稳厚重,母爱如水绵绵不绝,奇葩父母惊人恶行,为谋小利贩卖骨肉,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判处刑罚罪有应得。

在此也提醒一下购买者:万事有缘法,子女乃天赐,强求不可取,违法且犯罪。

同时也警告一下人贩子:拐卖儿童罪孽深重,天理昭昭报应不爽,纵使一时侥幸漏网,东窗事发插翅难逃,主动投案坦白从宽,亡羊补牢为时未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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