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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婚姻家庭罪有什么处发,通奸被发现,女方自杀,男方能否以“妨害婚姻家庭罪”判刑?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婚姻常识 时间:2022-10-29 18:34:07

夫妻一方出于各种原因,导致婚内出轨的事情,在民间屡见不鲜。但我们通常听说到的,要么是“原配手撕小三”,要么是“夫妻对簿公堂闹离婚”这样的情节,要说到因为勾引有夫之妇(或有妇之夫)被法院判刑的,这种事好像是只有古代社会才比较常见的,现代社会已经很少听到了。比如古代有一个罪名叫“通奸罪”,也就是婚内出轨的一方和他的“情人”要公开受刑,以儆效尤。那么,在现代社会,“通奸罪”之说还存在吗?咱们就通过今天这个案例,来了解一下。

孙金根和赖安兰都是xx工厂某车间的工人,二人从1990年起,长期通奸。1993年5月4日晚8时许,孙金根见车间内只有赖安兰一人上班,即上前与赖调情,不料被孙金根的妻子张某某发现。张某某上前责骂赖安兰并抓破赖的脸部,扬言要将此事告诉赖的丈夫。赖安兰因其与孙金根的不正当关系败露,自感羞愧,于次日凌晨1时许在孙金根厂内堆料间服甲胺磷农药自杀,经送卫生院抢救无效死亡。

同月7日,经xx乡政府调解,孙金根赔偿死者赖安兰的家属人民币25000元。

赖安兰死亡后,其家属以赖安兰是被孙金根谋杀的为由,聚众到孙家闹事,公安机关遂以强奸嫌疑将孙金根收审,后因查无实据而解除收审,转为取保候审。死者家属得知孙金根被解除收审,误以为公安机关袒护孙金根,又聚众到孙家闹事,对孙妻及妻妹进行侮辱,还殴打了前去平息事态的多名公安干警,在当地影响很大。

赖安兰家属情绪很激动,明明是两个人通奸,现在孙金根好好的,但赖安兰却自杀身亡了,他们觉得,孙金根如果不受到惩罚,对死者是不公平的,法律如果不能替死者伸张正义,他们就要不停闹事,不惜用“私刑”。

但是,从案情中我们能够清楚看到,赖安兰的死,虽然是因与孙金根通奸而起,孙金根的妻子对其羞辱,也是直接导火索,但最终她确实是自杀身亡,所以在法律上,孙金根和妻子,都不构成故意杀人或者意外杀人罪。那么,能够孙金根强奸罪吗?显然也不成立,赖安兰与孙金根通奸,是自愿的行为,这种关系虽然有违公序良俗,却并没有强迫和暴力,因此也不构成强奸罪。可是,难道说,孙金根在法律上,真的是无罪的,孙金根的家属无法通过法律,为她讨一个说法吗?咱们看看最终法院是如何解决这个矛盾的。

1993年8月,象山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孙金根犯妨害婚姻家庭罪,向象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与赖安兰通奸行为与赖自杀无直接因果关系,被告人不应负刑事责任。

象山县人民法院经过不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金根自己有配偶而长期与有夫之妇通奸,造成女方服毒自杀死亡的严重后果,严重地破坏了他人的婚姻家庭,影响极坏,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类推的规定,以妨害婚姻家庭罪予以惩处。案发后,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且赔偿积极,可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与赖安兰的通奸行为引起赖安兰自杀,严重破坏了他人婚姻家庭,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辩护人以通奸与自杀没有因果关系为理由,否定被告人犯罪不能成立。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比照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于1993年8月31日作出判决:被告人孙金根犯妨害婚姻家庭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宣判后,被告人孙金根没有提出上诉。象山县人民法院依法报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核认为,被告人与赖安兰通奸,造成赖安兰自杀死亡的严重后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孙金根的行为已构成犯罪,象山县人民法院适用法律类推对孙金根定罪判刑适当。该院于1993年11月17日作出裁定:同意象山县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刑事判决,以妨害婚姻家庭罪判处被告人孙金根有期徒刑二年。并依法报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核。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核,同意象山县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刑事判决,并依法于1994年2月26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审核后认为,被告人孙金根与赖安兰通奸,赖安兰在奸情败露的情况下自杀身亡,孙金根对赖安兰死亡后果不负刑事责任。原审人民法院对孙金根类推定罪量刑均不当。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该院于1994年12月27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刑事判决和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刑事裁定;

二、宣告被告人孙金根无罪。

通过孙金根这个案子的判决过程,我们可以看到,一审和二审法院都认为他犯有“妨碍婚姻家庭罪”成立,应该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但最高人民法院却认为这个定罪不妥,最终撤销了一审和二审的刑事裁定,宣告孙金根无罪。

那么,如果说一审和二审的裁定不妥,问题到底出在哪了呢?咱们不妨先了解一下,什么是妨碍婚姻家庭罪。

中国《刑法》规定的妨害婚姻家庭罪,指违反婚姻法的规定,妨害婚姻、家庭制度,危害社会的行为。根据侵犯客体,本罪可以分为两类:

一、妨碍婚姻的犯罪,包括以下3种:

1.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告诉才处理)。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包括自杀),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破坏军婚罪: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二、妨碍家庭的犯罪,包括以下2种:

1.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告诉才处理)。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负有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所以,根据上面提到的法规,在孙金根这个案子中,一审和二审显然是按照第1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包括自杀)”来给孙金根定罪的。但通过之前的案件回顾,我们也看到,孙金根并没有对死者赖安兰使用过暴力,二者是“自由通奸”,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审核本案时,认为这个“妨碍婚姻家庭罪”的罪名,显然是不合适的,所以最终又判了孙金根无罪。不得不说,最高人民法院的最终判罚,虽然在死者家属看来无法接受,但从司法公正层面来说,却是非常值得肯定的。

总之,通过孙金根这个案子一波三折的判罚过程,我们也可以看出,在现代社会,所谓的“通奸罪”几乎是已经被取消了,只要不涉及到重婚、故意破坏军婚,男女双方你情我愿的通奸行为,虽然是有违伦理道德的,却并不违法。然而,尽管法律不会直接干涉,但通奸行为仍然是不应该被鼓励的,就像本案中的二人,最终女方自杀身亡,男方虽然没被判刑,但相信一辈子也活在良心的谴责之下。至于双方二人的家属,更是饱受精神的折磨,原本幸福的家庭,支离破碎。所以,在此我们也要友情提醒广大网友,尽管花花世界,欲念纷呈,但还是要多为自己和家人着想,不要因为一时纵情,毁了两个家庭的幸福,若是再因此酿成悲剧,到时候更是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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