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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青区离婚法律如何解决,婚姻故事为什么一定要离婚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婚姻常识 时间:2022-10-29 23:59:08

(李佩璇原创/以案说法/图片来自网络)

家住北京房山区的王先生与刘女士最近正在闹离婚,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遇到了四种情形,同时这也是很多离婚案件中常见的情形。

1.离婚时没有收入一方可以不用承担子女的扶养费吗?

王先生是房山区长阳镇本地人,最近几年由于身体不好一直在家里没有工作,2013年双方发生矛盾后分居至今。在离婚时王先生同意孩子归女方抚养,但是自己无法承担抚养费。

据此,法院认为王先生虽然没有收入,但是还有房产的财产,应当承担抚养费,数额根据当地居民人均生活费支出酌情确定,最终判决王先生每月负担孩子的抚养费一千元。

2.离婚时有外遇一方一定属于过错方吗?应当少分或不分财产吗?

王先生在二审时提出:刘女士在婚姻期间有出轨行为,属于过错方,应当不分或少分财产。

由于王先生并未能提出有力证据证明对方有婚外情,因此法院并未支持他的诉讼请求。实际上,婚外情并不会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产生重大影响,法院一般会根据情况对过错一方适当少分。

3.婚姻期间一方的债务在离婚后需要两人共同偿还吗?

王先生在分居前曾经向陈某借款合计43万元。因未能及时偿还,陈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王先生与刘女士偿还该借款。刘女士称不知道此项借款,不同意与王先生共同承担。

法院调查后认为:该项债务是王先生借款用于交纳家庭住房的首付款、贷款及装修等,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偿还数额平均分配。

4.婚前购买的房屋一定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刘女士在结婚前曾经购买了一套位于天津市西青区的房屋。刘女士声称该房屋由父母购买并偿还贷款,如今已经出售,与自己无关,不同意分割。

法院在调查后认为:该套房屋因为是登记在刘女士的名下,所以应当认定为刘女士的婚前财产,但是由于偿还贷款发生在婚后,因此共同偿还贷款及其相应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离婚还真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遇到分歧,就得看哪一方能拿出相应的证据。

(PS:【璇姐说法】公众号,一个倾诉法律问题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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