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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离婚法律怎么样,妇联处理家暴案例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婚姻常识 时间:2022-10-27 21:3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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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不要和陌生人说话》

恐怕是每一个80后的噩梦,

里面的暴力场面,

即使十几年后的今天,

依然清晰如昔。

对于大多数人来说,

家这个词意味着温暖,安宁,温馨。

不管在外经历多少风风雨雨,

只要一回到家,

我们就能全身心地放松下来。

但是,

对于一部分人来说,

家却与恐惧联系在一起,

在这个本该最安全的地方,

一些人成为了拳头下的受害者。

女性作为家庭暴力最主要的受害者,

这给她们的身心都带来了巨大的伤害。

今天的【微课堂】栏目将为大家讲述主人公刘某如何通过法律的途径,保障和维护自己的权益。

基本案情

◆刘某(女)和韩某(男)于2010年10月8日登记结婚,2011年4月日生子韩甲。韩某、刘某婚后常发生矛盾,韩某曾殴打刘某。

◆2012年5月30日和12月18日双方分别达成协议,协议中韩某保证不再殴打刘某,期间刘某曾起诉离婚后撤诉。

◆2013年3月12日刘某曾向公安机关报警称在家中被韩某打伤,并经医院治疗后,刘某再次起诉离婚后又撤诉。

◆2015年3月1日韩某、刘某再次发生矛盾后,韩某打伤刘某,刘某携子回娘家居住。

◆2015年4月10日韩某、刘某发生争执,争执中刘某、韩某均被致伤并均到医院治疗,刘某经鉴定为轻微伤。

现刘某起诉某,要求离婚,并要求韩某给付家暴的损害赔偿。一审中,刘某提供了2013年3月9日、2014年10月20日医院诊断证明和2015年3月1日、4月10日被打伤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其伤情。韩某提供了2014年10月19日和4月10日医院的诊断证明,证明其伤情。

案件办理过程及載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涉案离婚协议及两份协议、法院笔录、刘某的多次报警记录、就诊记录,可以认定韩某与刘某共同生活中,韩某多次殴打刘某,给刘某的身体造成一定程度的伤害,亦可认定韩某屡悔屡犯、始终不改。实施暴力呈现周期性、持续性,显然不同于一般的夫妻纠纷,造成受害人一定程度的心理伤害;因此应认定韩某在与刘某的夫妻共同生活中,对刘某构成家庭暴力,刘某据此主张损害赔偿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一起典型的家庭暴力纠纷案件,二审判决作出日期为2015年11月13日。同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由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本案审理期间《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对于家庭暴力的构成要件及损害后果赔偿缺少细化规定,在此情况下,二审法官依据当时现有的法律规定,仔细推敲、大胆认定:

在案件客观事实难以直接还原的情况下从案件细节入手,通过对离婚协议、调解笔录、报警记录、就诊记录的综合分析,得出家庭暴力行为的客观存在;从家庭暴力的具体特征出发,结合报警记录、就诊记录,认定加害人屡悔屡犯的恶劣行为,造成了受害人心理伤害;从家暴持续时间分析出暴力行为呈现周期性、持续性,确认其不同于一般的夫妻冲突,得出伤害后果较为严重的结论,最终认定存在家庭暴力,支持受害人的损害赔偿主张,有效保护了受害人的权益,深入契合了后续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为《反家庭暴力法》的普及和实施提供了良好的司法实践支撑对于现行司法实践仍然具有很强的示范效应。

小编寄语

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暴力受害人不能对家庭暴力行为一再隐忍纵容,要学会对家庭暴力说不,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编辑:陈宇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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