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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的四类无效约定 签了也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松松 婚姻常识 时间:2022-05-18 10:00:03

  引言:日常生活中,夫妇在离异的时候会有一些承诺,约定彼此之间不可以做什么。却不知道她们的承诺会失效,不可以造成想像中的法律认可。

  [日常生活案例]

  由于三观不合,杨女士和王先生完婚没两年就动了离异的想法,在谈论离异时,小孩将来的教学和养育问题变成她们探讨的关键。

  通过商讨,她们就孩子抚养权问题作出了下列承诺:为使两个人的时间精力都放到养育教育小孩的身上,分别再结婚后均不可再生肓儿女,毁约者付款另一方合同违约金5万余元。

  离异不久,杨女士就二婚了,此次婚姻生活让杨女士感受到了家中的甜美。二婚一年后,杨女士与新任老公生孕一男孩儿。

  王先生获知此信息后,以杨女士违背彼此签署的不会再生孩子的承诺为由,规定杨女士担负合同违约责任,赔付其合同违约金5万余元。王先生的要求能获得法律法规的适用吗?

  [刑事辩护律师评价]

  是不是生孩子他人无法干预

  生育权是《宪法》要求的中国公民人身自由权,在没有违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政策法规的条件下,中国公民具有怀孕与不生孕儿女的随意,不致与其他人的商谈个人行为而受限制。

  王先生与杨女士在离婚协议书中订立的严禁生孕条文,是对中国公民生育权的人为因素限定,违背了中国公民具有生育权的法律法规。因而,杨女士与王先生所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中有关严禁生孕的条文是没用的,王先生规定杨女士赔付5万余元的要求没法获得法律法规适用。

  [刑事辩护律师提示]

  现实生活中,有一些夫妇在离异的时候会做出一些承诺,可是却由于无法律法规拘束力,因此当另一方违背承诺时,也无法依法追究合同违约责任。

  失效承诺一:约定一方或彼此在离婚之后一定时间内不能二婚。

  婚姻生活自由权一样是《宪法》所明文规定的中国公民人身自由权,不致与其他人的商谈个人行为而受限制,不会受到别人干预。离婚协议书中订立的限定二婚条文因违背法律法规而失效。

  失效承诺二:夫妇现有房地产承诺归儿女全部。

  夫妇现有房地产承诺归儿女全部,实则对儿女的赠予。依据《合同法》的要求,赠予应按时付款,不然赠予人可以随时随地撤消赠予。涉及到赠予房产的,应立即申请办理产权过户办理手续。因此,若离婚协议书只承诺房地产日后归儿女却不立即申请办理产权过户办理手续,任何一方后悔均可致儿女日后难以得到房屋所有权。

  失效承诺三:约定给孩子的扶养费至儿女18岁之后。

  照顾儿女是爸妈的法定义务,但该责任有时间限制,即在儿女18岁之前,爸爸妈妈有养育文化教育孩子的责任,在儿女18岁之后,若儿女无限制民事行为的现象发生,爸爸妈妈的法定义务自即日起消除。

  在儿女18岁之后,爸爸妈妈对儿女的作用归属于自行个人行为,沒有法律法规的强行性牵制。除此之外,依据法律法规,就算是在儿女18岁之内,若爸爸妈妈一方经济发展标准比较有限,日常生活艰难,还可以规定减少扶养费的付款规范。

  失效承诺四:限制一方再结婚后所生孕儿女的遗产继承。

  遗产继承是被继承人身亡后才逐渐的支配权,遗嘱执行人的承继资质只有由被继承人自身撤销,不可以由别人干预。除此之外,就算是被继承人以遗书的方式给予撤销某继承者的承继资质,可是依据《继承法》的要求,中国公民可以随意变动自身的遗书,以身亡前最终所自书遗嘱为标准。因此,离婚后时限制一方再结婚后所生孕儿女的遗产继承,既违背法律法规,也无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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