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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申请法律援助需要什么条件,离婚案件程序指引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婚姻常识 时间:2022-11-23 14: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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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案件诉讼指引
  • 离婚时什么情况下可以索求赔偿?能赔多少?这几个要点必须知道
  •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离婚诉讼为前提
  • 离婚案件诉讼指引

    (弘扬雷锋精神、为人民服务)

    离婚案件诉讼指引

    一、经济困难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可以向本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二、经济困难并符合司法救助规定条件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用。

    三、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四、因客观原因无法收集证据的当事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但应当提供相应证据线索。

    五、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有权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六、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有权就子女抚养及需要法院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提出一并处理的诉讼请求。

    七、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八、当事人不得伪造、隐匿、毁灭案件证据,或者指使、贿买他人作伪证。

    九、当事人应当亲自出庭参加诉讼,因重大疾病等客观原因不能出庭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

    离婚时什么情况下可以索求赔偿?能赔多少?这几个要点必须知道

    常常有当事人问我们,自己离婚后,不甘心只分割共同财产或者说根本没有共同财产可以分割,这种情况下,可以要求对方进行赔偿吗?特别是在一些出轨、家暴的离婚案件中,大部分当事人都会问到的问题。今天这盘给大家做个细致讲解。

    01 什么是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指的是针对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的情形,无过错方可依法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损害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财产损害赔偿,是赔偿离婚过错方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过错方对此应当全部赔偿。无过错方应提出证据证明对方过错行为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有多少。物质损害赔偿的数额往往比较容易计算,可根据无过错方实际遭受的物质损失数额来要求赔偿。但是,精神损害赔偿往往没有可供参考的标准,实际审判中各个不同案件也会产生几百几千甚至几万的巨大差距。

    那么影响赔偿数额的关键因素是什么呢?法院是以什么作为标准的呢?

    02 影响离婚损害赔偿的关键因素有哪些?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解读:重婚是指配偶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结婚的行为,包括法律婚和事实婚。】

    (二)与他人同居;

    【解读: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三)实施家庭暴力;

    【解读:指配偶一方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身体、精神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认定构成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方式有:

    (1)虐待家庭成员

    指长期多次对家庭成员进行摧残,使他们在肉体上和精神上遭受痛苦的行为,后果严重,如果是偶尔几次,不属于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

    (2)遗弃家庭成员

    指家庭成员负有抚养、赡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需要抚养、赡养、扶养的另一方,故意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行为,任其生死,不予救助的行为。】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其中在《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基础上,删去了“有配偶者”表述,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作为可以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兜底条款。“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新增规定,将其他一些确实给对方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形纳入到损害赔偿的范围中,进一步完善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则是根据以下因素确定:(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03 离婚损害赔偿数额的标准怎么界定?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最高并没有最高数额的规定,确定离婚损害赔偿金的数额时,应该考虑如下几方面的因素:过错方实施过错行为的严重程度及持续时间;无过错方对离婚是否有可归责的过错;过错方的经济能力等。

    离婚损害精神赔偿的具体数额,实践中法院的自由裁量权较大,但根据目前已有案例,一般不会超过10万元,以2-5万元居多。

    如果希望离婚时对方能够作出赔偿,建议尽可能多的收集证据以证明对方的过错程度和具体侵害手段、行为方式等达到了较严重的程度,对方的过错行为造成的严重侵害后果等,那么你的主张就比较有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离婚诉讼为前提

    北京市妇联在公交车站投放的“拥抱家人,对暴力说不”公益广告。 IC供图

    南都讯 记者刘嫚 7月15日,最高法召开发布会,发布《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介绍,《规定》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不依附于离婚等民事诉讼程序。

    申请、审查、执行均具有高度独立性

    南都记者了解到,2016年制定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创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为最大限度制止和预防家庭暴力,更好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规定》第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该规定明确了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需要先提起离婚诉讼或者其他诉讼,也不需要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一定期限内提起离婚等诉讼。

    郑学林称,从程序法角度看,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审查、执行等均具有高度独立性,完全可以不依托于其他诉讼而独立存在。上述规定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快速、及时制止家庭暴力的基本特征和制度目的。

    6年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10917份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介绍,据统计,反家庭暴力法实施6年来,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全国法院共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10917份,有效预防和制止了家庭暴力的发生或者再次发生,依法保护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

    郑学林介绍,2016年制定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表明了国家禁止任何形式家庭暴力的鲜明态度。其中,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庭暴力法创设的重要制度,也是该法的核心内容。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反家庭暴力法实施6年来,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履职尽责,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数量逐年上升。

    郑学林也表示,近年来,人身安全保护令在作出和执行等环节还存在一定障碍。如何充分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作用,最大限度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郑学林称,为此,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就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实施问题开展专题调研。通过调研了解,制约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有效发挥的瓶颈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制度机制方面,二是法律适用方面。在完善制度机制方面,2022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全国妇联、公安部等六部委共同发布了《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对家庭暴力的发现机制、证据收集机制以及执行联动机制等作了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为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明晰裁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制定本《规定》,以解决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难点问题。

    焦点

    老人残疾人遭家暴 可由相关部门代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介绍,《规定》适当扩大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形及代为申请的主体范围。明确“年老、残疾、重病”等情况,可以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由相关部门代为申请。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郑学林介绍,实践中,还存在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致使受害人不敢或者不能亲自申请的情形。为最大限度保障该类特殊困难群体能够依法及时获得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救济,《规定》在反家庭暴力法基础上,对代为申请的情形进行了适当扩充,明确“年老、残疾、重病”等情况,可以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由相关部门代为申请。

    此外,郑学林还介绍,同时,结合审判实践,根据相关部门的职责内容,对于代为申请的主体,增加了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等,以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进一步织牢织密对该类人员的保护网,合力保障其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

    冻饿、经常性侮辱、诽谤均属于家暴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介绍,《规定》对家庭暴力行为种类作了列举式扩充,明确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

    郑学林介绍,《规定》共13条,以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预防功能为出发点,进一步清除该类案件在受理和作出程序中的各种障碍,突出对家庭暴力受害人权益保护的时效性,明确规则。

    《规定》进一步明确家庭暴力的形式,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范围。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该条列举了家庭暴力的常见形式。

    郑学林称,但实践中,除了上述列举的形式外,还存在其他可以归为家庭暴力范畴的行为,需要明确。《规定》对家庭暴力行为种类作了列举式扩充,明确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从而进一步明晰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保障家庭成员免受各种形式家庭暴力的侵害。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相关证据

    ●当事人的陈述;

    ●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

    ●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

    ●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

    ●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

    ●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

    ●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

    ●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

    ●伤情鉴定意见;

    ●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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