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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的种类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欣欣 婚姻常识 时间:2022-05-10 11:00:08

        协议离婚又被称为两愿离异或备案离异,在我国《婚姻法》中称之为彼此同意离异,指夫妻关系因彼此本人的满意而消除的离异方法。《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要求,双方同意协议离婚的,准许离异。彼此一定到结婚登记机关单位申请离婚。结婚登记机关单位确认彼此的确是同意并对儿女和资产问题已经有恰当解决时,发送给离婚证书。 根据不一样的类别规范,可以将协议离婚分作不一样的类型。纵观世界各国的法律法规,对协议离婚大概有下列二种归类:

        第一,以认同离异的机关单位或适用程序流程为规范,协议离婚分成行政部门协议离婚和起诉协议离婚。①行政部门协议离婚是通过行政执法程序申请办理的协雄离异,在其中的行政单位包含户口机关单位(如日本、蒙古族的状况)、民事法律机关单位(如西班牙的状况)、别的行政单位(如芬兰、丹麦的状况①)。②起诉协议离婚是由人民法院根据审判程序申请办理的协议离婚。它又为分二种状况:其一,被告方的离婚协议书需经人民法院审核(如法国的的状况);其二,被告方的离婚协议书需经人民法院裁定(如德国的状况)。

        第二,以达到满意的方法为标推,协议离婚又可以分成三类:①由被告方彼此一同申请办理的离异。即被告方先向所有离异问题达到满意,随后提交申请。②一方提起离异问题的规定,另一方给予服务承诺的离异。③协商离异。这类种类有二种:其一,一方被告方规定离异,经协商彼此就所有离异问题达到满意。其二,彼此本人都允许消除夫妇人身关系,经协商彼此又对其不良影响达到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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