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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是法律事件(婚姻是事实行为还是法律行为)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徐诺心 婚姻常识 时间:2023-04-11 15:58:51

婚姻是法律事件(婚姻是事实行为还是法律行为)

“感谢法院的帮助,现在我可以结婚回归正常生活了!”向某激动地说到。日前,汉中南郑法院审理了一起撤销婚姻登记的行政诉讼案件,当事人17年前冒名顶替被结婚,如今面临“离不了婚”。审理中法官并没有因为原告起诉已过法定期限而驳回起诉一裁了之,而是巧妙运用司法建议,实质性化解了行政争议,实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双赢。

2006年5月,原告向某经人介绍与一名为“吉某”的彝族女子在南郑民政局登记结婚。当年12月“吉某”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2022年向某准备再婚时,却因之前的婚姻关系还在存续期间无法办理结婚登记。向某遂向“吉某”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与“吉某”离婚,当地法院按照婚姻登记时的申请人提供的身份信息通知“吉某”,而到法院应诉的“吉某”却不是与向某结婚的“吉某”,向某这才明白,当年与向某登记结婚的假“吉某”是冒用了真“吉某”的身份信息,而真“吉某”根本不认识向某。当地法院依法以无明确被告,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裁定驳回向某的起诉。向某无奈,将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告上法庭,请求撤销原婚姻登记。

假“吉某”用真“吉某”的身份证与向某办理结婚登记,属冒用身份弄虚作假方式办理婚姻登记行为。但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婚姻登记类案件,其最长起诉期限为五年,超过起诉期限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被诉婚姻登记行为发生于2006年,起诉人向某于2023年才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了五年的最长起诉期限。

本案中,若承办法官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简单地裁定驳回向某的起诉,虽然案件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法可以结案,但当事人的诉求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其无法再婚,会引发新的官民矛盾,造成社会不和谐因素。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官并未以裁定驳回起诉结案了事,而是本着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目的,切实帮助群众解决难题。根据查明的事实,积极与民政部门联系沟通,依法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其自行撤销2006年向某与“吉某”的结婚登记。收到法院的司法建议后,民政部门十分重视,及时安排工作人员进行了核查,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拟撤销公示,告知原告向某在公示期满后将依法撤销该结婚登记。原告向某遂向法院申请撤回行政诉讼,一起涉虚假信息婚姻登记的行政诉讼案件就此得到实质性化解。

司法建议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作为审判职能的延伸,能有效提高行政机关依法执政、参与诉讼的水平。南郑法院一直以来以“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减少当事人诉累”为原则,不断延伸审判职能,用足用活司法建议,完善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工作机制,促进行政争议从实质上得到彻底有效解决,为法治政府建设不断提供优质服务和坚强保障。(岳媛、朱雨彤)


编辑:樊婧

责编:翟力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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