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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拿证后还有什么法律纠纷么,新规,夫妻离婚不用争房产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婚姻常识 时间:2022-11-23 13:4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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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规”发布,夫妻离婚后不必再为房产争,今后将一律这样处理
  • 离婚后财产分割引争议?离婚后财产纠纷包括哪些情形
  • 夫妻因故离婚复婚 离婚协议仍然有效
  • “新规”发布,夫妻离婚后不必再为房产争,今后将一律这样处理

    众所周知,我国目前所面对的主要问题之一便是人口老龄化,而造成人口老龄化的主要原因便在于人口出生率的持续下降。当然,人口出生率的下降,除了生育意愿的降低之外,还在于现在愿意结婚的年轻人越来越少。

    根据相关的数据显示,我国的单身人口数量不断增加,在2020年的时候,我国的单身人口就达到了2.4亿,占到了总人口的17.14%。不仅如此,从现实生活中也可以看到,不想结婚生子的年轻人越来越多,而一些人就算想要结婚生子,但他们的结婚年龄也越来越晚。

    与此同时,还有一个现象比较值得注意,那就是现在的离婚率越来越高。而在双方离婚的过程中,财产纠纷也是比较常见的案件,其中房产如何分配的问题更是长期以来的关键问题。国家为了应对这些问题的发生,也完善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根据相关的消息表示,对于离婚后房产的分配问题,有了一些新的标准。那么具体的情况是怎样的呢?

    根据相关的调查报告显示,夫妻离婚的纠纷主要有三种,分别是夫妻债务问题,子女抚养问题,房产分割问题。其中房产分割问题是最主要的一个问题,可以占到85.2%的比例。

    不得不说,对于绝大部分普通家庭而言,房产都是最重要的资产,离婚之后,房产自然也会成为夫妻双方想要争取的对象。根据《新民典法》的相关规定来看,对于离婚夫妻的房产处理问题有了明确的标准,夫妻两人也不用为此争得头破血流。具体来说,主要分为三个模块。

    首先就是父母赠与或者通过继承而来的房产。一方面,如果是在结婚之前得到了父母赠与或继承了父母的房产,那么这部分就属于个人的私有财产,在离婚之后,另一方没有权利对此进行分割。

    另一方面,如果人们是在结婚之后得到了父母赠予的房产,或继承了父母的房产,那么这个时候就需要考虑到当事人父母的意愿及被继承人的看法。如果当事人的父母及房产的继承者明确表示这套房产是给予一方所有的,那么另一方就没有权利进行划分。如果父母或继承人没有表示这套房产专属哪一方,那么这套房子就需要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理,离婚之后有夫妻双方来平均分割。

    其次就是婚后所购买的房产。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看,这套房子如果是在夫妻结婚之后购买的,那么不管是哪一方出钱购买,这套房子都属于夫妻的共有财产,在离婚之后需要平均分割。而且夫妻两人结婚之后所购买的房产哪怕只登记了一个人的名字,那么也依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最后就是婚前所购买的房产,这部分房产也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方面,如果这套房产是在夫妻两人结婚之前一起出资购买的,并且这套房子登记在夫妻两人的名下,那么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之后需要平均分割。如果这套房子是夫妻两人结婚之前共同出资,但只登记了一方的名字,就需要考虑是不是在同居期间购买的。如果是同居期间购买的那么也会被视为共同财产,如果不是同居期间购买的,那么就根据双方的出资多少进行分配。

    另一方面,如果这套房子在结婚前只支付了房子的首付,并且登记在一方的名下,而双方在结婚之后共同承担房贷。在这样的情况下,两人离婚之后,房子首付归一方所有,婚后共同还贷以及增值的部分需要平均分割。

    当然,如果在结婚登记的时候,一方把另一方的名字加在了房产证上,那么就相当于当事人把房子首付的一半赠予了对方,两人在离婚之后需要平均分割。

    除此之外,婚前所购买的房产还有一种情况,那就是人们在结婚前全款购买或者房贷已经偿还完的情况。这个时候如果房子只登记了一方的名字,那么这套房产就属于个人财产,离婚之后另一方没有权利要求分割。如果两人在结婚之时,一方把另一方的名字加在了房产证上,这个时候这套房子的一半就会被认定为无条件赠与,双方离婚之后需要平均分割。

    一些人或许会有所疑问,以上的三种情况都是建立在城市商品房的前提之下的,那么关于农村宅基地自建房的处理又应该怎么办呢?

    其实,《民典法》对于这一问题也有明确的规定,人们需要注意的是,农村宅基地的产权属于村集体所有,个人只有该宅基地的使用权。所以,夫妻在离婚的时候,没有权利要求分割农村宅基地的产权。当然,如果双方是在结婚之后在宅基地上自建房屋,那么在离婚之后就注定一方可以得到房子,另一方得不到房子,这个时候得到房子的那一方需要对没有得到房子的那一方给予补偿。

    结语: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关于夫妻两人离婚之后的房产处理办法已经相当清晰,如果人们对此有所需求的话,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处理就可以。当然,一帆风顺的婚姻很少有之,大部分的婚姻都需要经过蹉跎,只有夫妻双方共同经营,多一份理解,少一份怨言,才是维持一份幸福婚姻的长久之道。

    今日话题:“新规”发布,夫妻离婚后不必再为房产争,今后将一律这样处理

    离婚后财产分割引争议?离婚后财产纠纷包括哪些情形

    拿到调解书后,王建刚(本文人名除律师外,均为化名)本以为除了孩子的问题,他将和李玲再无瓜葛。没想到,情已了,账却未了,李玲再次提起了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要求他再拿出20万给她。可王建刚哪还有什么余钱呢?无奈之下,他又找到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的周天明律师。

    为什么说“又”呢?这是因为周天明律师已经帮王建刚代理过一次离婚财产纠纷案件,且取得了让他满意的结果,所以这次被前妻起诉,王建刚也没做他选,再一次走进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委托周律师帮他应诉维权。

    周律师还清楚地记得,王建刚第一次找他寻求法律帮助的场景。三十几岁的人,坐在接待室,愁眉不展。一番交谈后,周律师了解到,王建刚和他妻子李玲2011年结婚,婚后因感情不和,又因为自己投资失败,导致两人矛盾越来越多,婚姻难以为继。2020年11月,两人经法院调解离婚,但当时只处理了孩子抚养权的问题,未进行财产分割。

    那时,王建刚说他要请求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委托周律师帮他处理此事。

    在周律师的代理下,法院对王建刚和李玲的财产纠纷之诉做出调解,因李玲在婚姻中存在过错,故双方在均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上,由李玲额外给付王建刚10万元补偿。

    眼下李玲再次提起诉讼,就是不服该调解书。她认为法院未处理王建刚的投资事宜,因此再次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要求分得王建刚投资款40万元的一半,即20万元。

    周律师接受委托后,针对李玲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理由进行了分析,认为李玲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而能够驳回其诉请的关键就在于证明王建刚虽有“投资”,但并无“投资的收益”,随后他指导王建刚提供开办公司但未实际经营、没有收益的相关证据,并做出应诉方案。

    法庭上,周律师指出,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投资的收益,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根据王建刚提供的开办公司但未实际经营、没有收益的相关证据可知,王建刚的投资款并没有李玲主张的40万元之多,且投资均失败,没有任何的收益。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李玲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投资收益的存在,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因此请求法院驳回李玲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周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了李玲的诉讼请求。

    离婚后财产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当事人协议离婚时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后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而发生纠纷;

    二是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对达成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而引发的纠纷;

    三是婚姻关系结束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而引发的纠纷;

    四是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引发的纠纷。

    在处理离婚后财产纠纷时,一定要厘清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针对本案,区分“投资”和“投资的收益”,明确举证责任分配,成为了胜诉的关键。

    夫妻因故离婚复婚 离婚协议仍然有效

    来源:中工网

    【案情介绍】

    我与吴某于1988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先后生育3个子女。2002年吴某与赵某签订《购房协议》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该房屋登记在吴某名下。2012年7月双方补办结婚登记。2019年11月,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家中所有财产归我所有”。2020年9月我和吴某再次登记结婚。2021年8月该房屋进行拆迁,吴某与拆迁办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并将拆迁补偿款据为己有。请问律师:该笔拆迁补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读者:李女士

    【律师解答】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条“男女双方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之规定,您和吴某在1988年以夫妻的名义开始共同生活,并在生活过程中与吴某生育了3个子女,您二人虽然在2012年才办理结婚登记,但按照法律规定,对于未办理婚姻登记,但在1994年2月1日前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以按照事实婚姻处理,故吴某2002年购置的房屋应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财产,因此该房屋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置,又因为您和吴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财产归您所有”,因此该房屋属于您的个人财产。虽然您二人在2020年9月复婚,但复婚不会导致离婚协议无效,因此该房屋已经成为了您的个人财产,并且拆迁所得的利益也属于您的个人财产,对于吴某擅自占有拆迁款的行为是侵犯了您的财产权利,吴某应当将该笔拆迁款返还。

    律师建议,您可以要求吴某返还拆迁款,如果吴某拒绝返还,您可以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之规定到法院起诉,您需要准备离婚协议书、《购房协议》等证据,这样更有利于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据天津工人报消息 天津相臣律师事务所卢彦民供稿)

    责任编辑:宋新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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