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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同居后离婚法律怎么判,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应承担怎样的责任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婚姻常识 时间:2022-11-22 22:4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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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应承担怎样的责任?
  • 男子与女友解除同居关系 财产和子女怎么处理?
  • 男女要清楚,这样的同居属于事实婚姻,要负刑事责任的
  •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应承担怎样的责任?

    一、裁判要点

    1.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2.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具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情形的,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3.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相关案例

    案例一

    原告李某与被告方某于2004年相识,2006年4月自愿登记结婚,但双方婚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便开始分居生活。2006年8月,李某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与方某离婚。经海淀区法院审理驳回了该离婚请求,不准离婚。

    2007年,李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并承认其于2006年8月后便开始与他人同居,后经法院调解无效,判决离婚。方某提出,李某在婚内与他人非法同居,应赔偿其精神损失费。

    法院认为,夫妻双方有相互忠实、共同维护夫妻关系的义务,李某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双方的感情,导致离婚,故无过错方方某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应予以支持。法院依据李某过错程度及给方某造成精神损害程度等情节酌情判定赔偿方某8万元。


    案例二

    杨某与徐某于1999年自行相识,于1999年4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0年2月1日生育一女,杨某与徐某共同共有房屋一套。2018年,杨某以离婚纠纷为由起诉徐某,并提交了相应证据,证明徐某确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交往并同居的事实。杨某据此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认为,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与他人同居的过错。在房屋的分割比例上,虽然徐某在房屋中存在一定贡献,但法院综合考虑房屋取得情况、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酌定分割比例。终判定杨某分得70%的份额,徐某分得30%的份额。二审维持原判。


    三、法律疑问

    (一)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条件

    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责任的,应满足形式要件及实质要件的规定。形式要件有:

    (1)仅能由无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责任,有过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实施实质要件中行为的人为有过错方,反之则为无过错方;

    (2)应以离婚作为前提,可以是协议离婚,可以是诉讼离婚。

    实质要件,即法律规定的如下情形:

    (1)重婚;

    (2)与他人同居;

    (3)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5)有其他重大过错。

    案例一中,李某虽提起对方某的离婚诉讼,但此时双方并未离婚,依然是夫妻关系。离婚的时间点系以法院判决离婚之日起起算,并非提起诉讼之日。所以李某与他人同居仍属于在婚姻存续期间,故李某属于有过错一方。案例二杨某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

    综上,方某及杨某均系“无过错方”及以离婚作为前提条件;其另一方配偶均具有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因此方某及杨某要求获得损害赔偿满足法律规定,法院也均支持了其损害赔偿的请求。


    (二)“与他人同居”如何认定

    同居意思即共同居住。民法典中虽未明文规定夫妻具有同居的义务,但根据社会生活习惯,夫妻共同居住在一起本就是婚姻的应有之义。而有配偶者再与他人保持长时、稳定的共同居住关系,则使得原本的婚姻关系形同虚设,严重损害了夫妻情感,故婚姻存续存续期间与他人共同居住是法律明文禁止的。

    “与他人共同居住”及“通奸”虽然都有长期、稳定的与特定人保持一定不正当关系之意,但“与他人共同居住”的含义较“通奸”更为广泛,不仅涵盖了“通奸”,而且双方还以较为亲密的关系示众,如一同出席社交活动、亲朋聚会、共同看电影、吃饭、外出娱乐、过夜等。


    (三)损害赔偿的方式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虽未达到重婚的程度,但是对于无过错方的伤害也是巨大的、不可忽视的。民法典规定了过错方应承担损害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及精神损害赔偿,但未就赔偿金额或比例作出明确的规定。

    实践中,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定。故赔偿的方式及数额,法官需发挥其自由裁量权进行认定,其方式即可以是判令被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也可以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给予无过错方更大的比例,或是两种均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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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与女友解除同居关系 财产和子女怎么处理?


    近日,石泉县司法局饶峰司法所依法成功化解一起因解除“同居关系”分割共有财产及子女抚养问题引起的矛盾纠纷。

    村民刘某与外市女子杨某于2015年底务工时相识相爱并确定了恋人关系,之后杨某跟随刘某共同生活,但一直未办理登记结婚。2016年年初,刘某父母出资在县城某安置点购买移民搬迁安置房一套,登记在刘某名下并享受国家搬迁补助政策。

    2017、2019年,杨某、刘某生育一男一女2名子女。2022年初,杨某、刘某因感情破裂闹“离婚”,但因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等问题发展至双方拿刀对峙的紧张态势。镇社治办、司法所、派出所立即介入,分头稳控的同时,组织到司法所进行调解。当双方当事人“对簿公堂”后,杨某情绪激动,要求立即解除其与刘某的同居关系,并分割夫妻共有财产。

    司法所工作人员在了解具体情况后,告知双方当事人,我国自1994年2月1日后不再认可“事实婚姻”,故杨某、刘某二人虽然共同生活了近7年且生育2名子女,但仍属于“同居关系”,不属夫妻关系。

    刘某名下房产是刘某父母出资购买并计为一户共同享受国家搬迁补助政策,刘某及2名子女将长期在此房屋居住,且只有此一处安全住房,因此该房产不能作为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现金、存款和购置的财产,可以按共有财产处理。

    另一方面,杨某、刘某生育2名子女属于非婚生子女,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和教育费等,直至小孩能独立生活时止。在司法所工作人员耐心释法之下,杨某表示与刘某解除“同居关系”就是为了彼此之间“划清界限”,今后准备返回汉中老家生活,不愿承担2名子女的抚养费。

    面对杨某的态度,司法所工作人员结合同类型案例,通过“背靠背”的方式分别为双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在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悉心开导下,刘某表示自愿承担2名子女的抚养,杨某保留2名子女的探视权,其余共有财产平均分配,杨某拿回所有个人物品,双方当事人解除“同居关系”并对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及时有效预防了一起易民转刑案件的发生。

    律师说法

    同居关系,是指男女双方均无配偶,未经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的一种关系。现行我国法律对于同居关系采取的是“不保护、不干预、不惩罚”的态度。但同居关系破裂解除时,势必会出现子女抚养、同居关系财产分割等问题。

    关于同居期间财产分割,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 ,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关于子女抚养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进行处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作者:蔡星宇 刘姿姿

    编辑:王晨伟

    责编:郑黎波

    主编:姚启明

    男女要清楚,这样的同居属于事实婚姻,要负刑事责任的

    导语

    在《民法典》中,取消了事实婚姻的说法,男女同居就是同居,无论同居多久仍为同居关系,不存在“事实婚姻”一说。而在《刑法》中,仍有“事实婚姻”一说。当你的同居行为变为事实婚姻的时候,也许你已经犯下了重婚罪,而重婚罪是要坐牢的。

    正文

    事实婚姻,是指男女二人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而在一起起居生活,对外称夫妻。《民法典》中,取消了事实婚姻这一提法,也就是说男女同居就是同居,不存在婚姻的说法,无论同居多久仍然为同居。然而,在《刑法》中仍有“事实婚姻”的提法。事实婚姻是同居的结果,与同居有直接关系。并且事实婚姻确实触犯了重婚罪,要付法律责任。可见,男女的同居行为,可以是正常行为,也可能是犯罪行为。事实上,有种同居行为会被界定为事实婚姻,要负法律责任的。

    01,袁媛对老公的出轨睁只眼闭只眼,没想到老公竟然与50多岁的局长好上了

    袁媛与老公韩军都是公务员,都是不到30岁的年轻人,结婚没有几年,有一个孩子三周岁多点,老人给看着,两人的日子过得还可以。韩军是典型的北方大汉,长得一表人才,又能说会道,深受女人的欢迎。尽管袁媛十分小心,但是韩军还是在外沾花惹草,而且不是一人,有本单位的,也有外单位的。管不了就不管吧,只要他不离婚就行,说不定离婚再找得还不如他,两人闹了几次后,袁媛心里想。

    看到妻子的态度出现了转变,韩军在外面就更加放肆了。一次,单位安排韩军出差开会,一同去的是另一个局的局长。这个局长是个女的,50多岁,离异多年,因为爱打扮,看上去较为年轻。局长多年,练就一张伶俐的嘴,见人说人话,见鬼说鬼话,即使骂人让人听起来也比较舒服,挑不出毛病。韩军与这个女局长在一起可算是遇到知音,会议期间的一天晚上,两人在外要了包间,喝酒聊天。两人越聊越投入,越聊越开心,最后是“相见恨晚,知音难觅”的感觉。聊到夜深人静,两人仍不甘休,回到酒店房间继续聊,最后的结果是聊着聊着同床共枕了。

    韩军与女局长勾搭上,并且深为女局长的魅力所折服,推掉了其他的女友,一心一意地伺候起女局长来。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更何况是这事。不久,这事就被袁媛知道了。一般地,与韩军年龄差不多的,袁媛都忍了,现在居然找了个50多岁的局长,你想干什么?袁媛越想越气,最后提出了离婚。对于离婚,韩军不同意,袁媛想以重婚罪起诉。咨询律师。律师经过调查,告诉袁媛,起诉重婚罪难以成立,因为第一,他们没有长期同居,只是在一起发生关系,事后各回各家,不存在同居关系;第二,对外没有以夫妻关系相称。两人对外仍是工作关系,没有以夫妻关系相称。所以,以重婚罪起诉离婚是做不到的事情,只有另想办法。

    02,徐拜育的同居对象怀孕了,他又找了个女人同居,怀孕者这样做

    徐拜育是一个富二代,因为有钱,所以他不工作,不结婚。不工作,是因为有花不完的钱;不结婚,是因为他有自己的想法,只与女性同居。他认为自己有钱,可以找女孩同居玩乐,玩够了再换,省去了离婚的麻烦,所以他身边没缺少过女人。女人换了一茬又一茬,终于有一个女孩子让他动心了,这个女孩子半年多了还没换,这是徐拜育待得最久的一个。同时对家人对外一直称为夫妻关系,这也是第一个女子。不知是有意还是无心,女孩居然怀孕了。

    大家知道,女人怀孕对男女之事是有影响的,没有怀孕前随意了。这对徐拜育不是一个好消息,因为他没有工作,关心的擅长的是男女之事。男女之事被限制,对他来说是没有用的,限制了他唯一的乐趣,他心里非常难过。只要有钱,就好办事,这就是社会。身边的朋友看到徐拜育的情况,一次喝酒中与徐拜育进行了交流。知道情况后,没多久就给徐拜育介绍了一位女人。说来也怪,这位女人也深得徐拜育喜欢,双方在一起玩得也十分开心。不知是习惯了,还是出于玩笑,徐拜育对外也以夫妻关系介绍这个女人,两个人在一起总是以“老公”、“老婆”称呼对方。

    这事很快就让怀孕女孩知道了,在悄悄安排人跟踪抓住证据后,就与徐拜育摊牌了:要么与另一女人断绝来往,回到她的身边;要么两人法庭见,他犯了重婚罪,要坐牢的。重婚罪,怎么可能呢?徐拜育咨询律师,律师听后回答到:从现有情况看,您确实嫌疑很大。第一,你现在与两个女人长期同居;第二,对外均以夫妻相称;从法律上说,你与这两个女人都构成事实婚姻,这就形成了重婚的嫌疑。如果一方起诉,你很有可能被判重婚罪。何去何从,请你本人慎重考虑。

    结束语

    同居,是《民法典》允许的行为,不存在违法的说法。一般人认为,只要不办理结婚手续,爱怎么同居就怎么同居,不会有事的。如果这样认为,那么你真的错了。《民法典》中取消了“事实婚姻”的说法,但在《刑法》中仍存在“事实婚姻”的说法。“事实婚姻”是建立在“同居”的基础上,与同居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当同居对于一个人来说,构成多重“婚姻”含“事实婚姻”的时候,那么你的同居就可以与犯罪划等号了。

    一般来说,属于事实婚姻,犯有重婚罪的条件为:第一,甲方已经履行结婚手续,或者没有履行结婚手续,但以夫妻关系与异性同居;第二,甲方与另一异性长期同居,虽没有办理结婚手续,但对外则以夫妻关系相称。这种情况下,甲方与另外一个异性的同居形成事实婚姻,根据相关法律,甲方有重婚罪的嫌疑。可谓:婚姻有风险,同居要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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