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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提离婚走法律怎么给抚养费,离婚孩子判给男方,但孩子自愿和女方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婚姻常识 时间:2022-11-22 18: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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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女方主动离婚以后孩子怎么判?什么情况孩子判给男方?
  • 离婚后如何主张抚养费?
  • 北京资深婚姻律师解答:离婚后,子女抚养费该怎么给?
  • 女方主动离婚以后孩子怎么判?什么情况孩子判给男方?

    来源: 大律师网

    导读:婚姻真是爱情额坟墓吗?至少在离婚夫妻的眼里这个答案是肯定的。夫妻离婚以后,除了财产方面纠纷,还有关于孩子抚养权问题更是棘手。特别是,离婚以后,孩子抚养费能要求一次性付清吗?什么情况下孩子会判给男方?如果是女方主动提出离婚,孩子抚养权会判给谁呢?

    女方主动离婚以后孩子怎么判?

    女方主动提出离婚孩子怎么判,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婚姻法》第36条第2、3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199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子女抚养意见》)中对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作了具体规定。根据这些有关规定,父母离婚时,子女的抚养归属问题区分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哺乳期内的子女

    虽然在实际生活中婴儿哺乳期因人而异,由于《子女抚养意见》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司法实践中通常将“哺乳期内的子女”理解为两周岁以下的婴幼儿。父母离婚时,哺乳期内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随父方生活:

    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生活环境明显对子女抚养不利;母亲工作性质特殊,不便于抚养子女;或者母亲违法犯罪,不利于抚养子女等。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2.哺乳期后的子女

    即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对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归属问题,如果父母双方协商无效,则由人民法院综合子女的权益、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各方面因素作出判决。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方面:

    (1)绝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

    父母双方均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父母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2)相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

    《子女抚养意见》第4条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3)考虑子女意见。由于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通常有了一定的辨别和判断能力,能够表达自己的意愿,因此,《子女抚养意见》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4)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未成年人除了归父母一方直接抚养外,也可以考虑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子女抚养意见》第6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以准许。

    如果在离婚时夫妻双方都拒绝直接抚养子女或者争抢直接抚养子女,根据《子女抚养意见》第20条的规定,在离婚诉讼期间,可以先行裁定暂由一方直接抚养,以保障离婚诉讼的顺利进行。

    离婚以后,什么情况孩子会判给男方?

    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男人总体是以强者的身份出现,因此,在子女抚养权归属上,相对而言,男方处于相对被动的一面。在同等条件下,子女判归女方的可能性稍大一些,但有以下几种情况,男方争取子女的抚养权,也是完全可能的。

    (一)女方有恶性传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响子女成长的。

    (二)女方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的。

    (三) 男方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

    (四)男方年纪偏大,再次生育的机率较小,而女方却处于较好的生育期的。

    (五)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可能会影响子女成长的。

    (六)女方收入较低,且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住所的。

    一般情况下,父母是子女的直接抚养人,祖父母及外祖父母的意见,对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没有直接的影响。但如果父母双方工作繁忙,且其他条件相当,照看子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意见就会有一定的作用。

    离婚以后,孩子抚养费能要求一次性付清?

    法律规定离婚以后孩子的抚养费应定期给付。但是,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第9条规定: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根据以上规定,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按月打入孩子抚养费的专用账户或在探视孩子时支付,实践中,很多当事人都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因为这样一来省去要钱的麻烦,二来可以折抵给付对方房款。但是,是否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法院要看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以及对方当事人的态度。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的,法院不会判令其一次性支付。

    离婚后如何主张抚养费?

    离婚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尤其是已共同孕育孩子的家庭,离婚必须要考虑清楚孩子的抚养问题。那么,离婚后如果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支付抚养费该怎么办?下面分享部分本人亲自办理的抚养费案件(为保护隐私,当事人姓名均为杜撰),离婚或者想要离婚的朋友们可以看一看,能够有所帮助。

    杨莹莹与裘歪歪于2011年登记结婚,2012年生育一女裘宝宝。2014年杨莹莹与裘歪歪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裘宝宝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离婚后球歪歪从未支付抚养费,杨莹莹于2019年委托本人,要求裘歪歪支付抚养费并认为约定抚养费过低,要求提高。裘歪歪住浙江绍兴,而裘宝宝生活于老家四川由其外公外婆照顾。按照法律规定,子女有权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因此,原告应当为裘宝宝,法定代理人为杨莹莹,被告为裘歪歪,起诉至法院,要求自离婚之日自起诉之日的抚养费按约定600元/月标准一次性支付,此后标准提高至1500元/月。主要问题在于此后提高抚养费及提高的标准能否得到支持。为此,我特根据杨莹莹提供的被告工作地向法院申请了调查令,后亲自去往其单位调取收入情况,取得了其收入证明。抚养费提高至1500元有了相应依据,本案顺利调解结案,被告裘歪歪支付此前拖欠的四万多抚养费及此后按1500元/月标准,每半年支付一次抚养费。

    划重点:主张抚养费过程中掌握对方的收入情况非常重要!具体可以通过工作单位、工资流水、社保缴费情况及纳税情况等查询。

    北京资深婚姻律师解答:离婚后,子女抚养费该怎么给?

    育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在离婚时,往往会争夺子女的抚养权。法律规定,未争取到抚养权的一方应负担对子女部分或全部的抚养费。

      对此,《民法典》第1085条明确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子女的抚养费主要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抚养费给多少适宜,是困扰离婚双方的难题。

      北京资深婚姻家庭律师易轶律师解答:离婚后,子女抚养费该怎么给?

      01.

      给付标准:

      如何确定抚养费的给付比例?

      《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关于抚养费的支付标准,双方可以先行协商确定。比如,经济条件较好的可以自愿多承担,经济条件困难的可以适当少承担。双方也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法院不予支持。

      如果双方不能就抚养费的支付标准达成一致意见,可以由法院判决,法院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一般来说,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这里的“月总收入”不仅包括每月的固定工资,还包括每月的公积金及年终奖、季度奖金等收入平均到每月的数额。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让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到其任职的公司开具收入证明,但这种途径得到的收入证明未必能反映该方真实的收入情况。如果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认可该收入证明,可以到银行打印对方的工资流水并提交给法院,以证明对方的真实收入。

      02.

      给付期限:

      必须支付到子女18周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3条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另外,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然应当负担必要的抚养费:第一,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第二,尚在校就读的;第三,确无独立生活能力条件的。

      值得一提的是,这里所指尚在校就读的成年子女,不包括高校在读成年子女。目前,大多数在读大学生虽已成年,但学费、住宿费、生活费等费用仍由父母承担,但这仅仅是父母的道德选择,而非法定义务。

      03.

      给付方式:

      定期支付还是一次性支付?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0条规定:“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一般来说,抚养费的支付方式是按月支付,即按月打入抚养费的专用账户或在探视子女时支付。

      关于抚养费的给付方式,双方可以先行协商确定。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当事人会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这样可以省去频繁要钱的麻烦。不过,一次性支付也存在一定的弊端。比如,随着时间的推移,物价也在上涨,当时支付的抚养费可能已经无法满足抚养子女的需要,抚养子女的一方还会向另一方再次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此时,如果双方无法就给付方式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一般会判决支付抚养费的一方按月支付抚养费。如果支付抚养费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抚养会,法院也不会判令其一次性支付。

      04.

      数额变更:

      什么情况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下面,分情况阐述。

      第一种情形是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此时,法院一般会根据判决或协议作出的时间与增加抚养费诉讼相隔时间的长短,来判断原定抚养费数额是否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并由此判决是否支持增加抚养费,以及抚养费增加幅度的大小。

      第二种情形是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此种情形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主要在于患病、上学的支出是否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而必要性和合理性的判断由法官自由裁量。比如,子女考上重点中学,导致教育支出增加,此种支出就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一般都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如果抚养子女一方未经对方同意,让子女进入收费高昂的私立学校就读,从而导致教育支出大幅增加,并要求对方共同承担费用时,就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如果存在需要增加抚养费的其他理由,也可以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至于此种理由是否正当,由法官自由裁量。当然,现实中也存在减免抚养费的情形,主要是针对支付抚养费的一方给付能力下降,以及子女虽然未满18周岁但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生活所需等情形。

      综上所述,子女抚养费的问题可以由离婚双方先行协商确定。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抚养费的数额应当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支付方式原则是按月支付,有正当理由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增加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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