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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涉外协议离婚如何处理,涉外离婚怎么办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婚姻常识 时间:2022-11-22 17:5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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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文教你读懂:涉外离婚怎么离
  • 涉外离婚手续办理流程
  • 夫妻一方在国外,无法登记离婚,如何操作才能顺利解除婚姻关系?
  • 一文教你读懂:涉外离婚怎么离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上升,国家间友好关系的不断发展,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中国人选择到国外求学、工作、定居,涉外婚姻也越来越普遍。

    但是,结婚容易离婚难,一旦婚姻关系发生变动,涉外离婚往往会比普通的离婚程序复杂。那么,如何通过诉讼进行涉外离婚?我想这是很多涉外婚姻夫妻最为关心的!

    什么是涉外婚姻?

    涉外婚姻,是指婚姻双方当事人中有一方为外国国籍的婚姻。


    涉外婚姻如何离婚?

    我国法律规定的离婚方式只有两种: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涉外婚姻也不例外。但众所周知,协议离婚必须双方均同意,一起到民政局办理才可以。那么,当涉外婚姻中有一方不同意离婚时,就只能通过诉讼方式离婚。


    那么,如何通过诉讼进行涉外离婚呢?

    首先,在提起离婚诉讼前,我们要确定涉外离婚的管辖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我国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有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同时,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其次,原告需向法院提供以下立案材料:

    1、起诉状一式三份,一份自己使用,两份交给法院。

    2、原告自己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会在法院验证后归还。原告是外籍人员的,需要提供自己的护照。

    3、结婚证或婚姻关系证明书。如果是在国外办理的结婚手续需在该国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4、被告户口本复印件或户籍登记信息。被告是外籍人员的,需提供在华居留证明,或者其他国外的具体地址。

    5、委托律师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6、相关证据材料。

    最后,送达起诉材料后,法院会在7日内决定立案,立案成功后原告应及时联系办案法官继续接下来的程序。

    小蜗牛提醒:

    如何通过诉讼进行涉外离婚,是大部分当事人都不了解的,涉外离婚诉讼比普通诉讼程序复杂,需要的相关材料也比较繁琐,实践中还经常出现国外一方没有明确地址、虚假身份、找不到人的情况,对此,建议大家一定要事先咨询专业的涉外婚姻律师!

    涉外离婚手续办理流程

    从法律上讲,涉外婚姻是指婚姻双方中的一方不是大陆居民的婚姻。从广义上讲,涉外离婚案件有时包括双方在国外登记结婚,或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国外的情况。徐宝同律师团队根据处理涉外离婚的经验,并从法院裁判的角度提出了实务建议,分享给大家,希望对大家能有一些帮助。

    如果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流程将相对简单:

    1.涉外自愿离婚可以到内地居民常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

    2.需要证件: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护照或旅行证件。

    3.没有离婚协议,不能在国内办理。

    4.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可以委托律师在国内起诉离婚,具体需要办理公证委托手续。

    如果双方不能协商,涉外离婚纠纷只能通过司法程序处理。我国涉外离婚诉讼管辖权原则总结如下:

    1.在中国要求离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应当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由法院根据其国内法决定是否受理。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另一方居住在中国。无论哪一方向中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中国一方居住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果一方在居住国法院提起诉讼,而另一方在中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国人民法院有权受理。双方均为境外人员,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向境外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华侨在中国结婚定居的,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中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或者一方在中国的最后住所受理。

    5.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由原告或者被告人民法院管辖。

    6、华侨在境外结婚定居的,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国籍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原住所地人民法院受理,或者在中国的最后住所。

    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国法院的离婚判决,视为判决国与中国是否签订司法协助协议,以及与中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应当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中国当事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徐宝同律师,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国际律师协会(IBA)理事,亚洲替代性纠纷解决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仲裁员,泰国国际仲裁中心(THAC)仲裁员。徐宝同律师团队专注公司、商事、股权、合同、疑难诉讼及仲裁争端解决,十余年法院审判实务及规则研究经验。本文不能视为对特定案件的法律建议或意见,仅为笔者团队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法院的裁判规则。如你遇到法律问题,可以联系徐宝同律师,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方案。



    夫妻一方在国外,无法登记离婚,如何操作才能顺利解除婚姻关系?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邓超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工作认真细致,避免了处理案件被繁琐诉讼环节拖累的消极情况。

    【基本案情】 甲(男)与乙(女)均为中国公民,因乙常年在国外学习、工作,甲、乙双方结婚后二年时间内,共同生活天数仅有50天左右,未生育子女。由于甲、乙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在生活规划方面意见严重不能吻合。甲希望双方能在国内生活,能在工作、生活的同时又方便照顾父母;乙则表示更愿意生活在国外,不愿意回国工作、生活。为此,双方多次争吵,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终,甲、乙双方认为双方内心均无继续共同生活的意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均愿意解除婚姻关系。但是,由于乙身在国外,无法回国与甲办理离婚手续,为此,甲向有关人士咨询如何办理离婚手续。有关人士认为,因为乙在国外,所以本案属于涉外离婚案件,应按照涉外离婚的法律程序处理,手续比较复杂。因此,甲向我们咨询,如何依法与乙离婚。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首先,虽然乙身在国外,无法回国与甲办理离婚手续,但是,由于甲、乙双方均为中国公民,因此,本案不是涉外离婚案件,本案就是一个中国公民与中国公民之间的离婚案件。其次,由于乙身在国外,无法回国与甲办理离婚手续,所以,一般情况下,甲、乙双方想通过登记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是做不到的。因为登记离婚,一般情况下,婚姻双方当事人是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的。第三,在不能通过登记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当事人只有通过法院依法判决离婚。所以,根据本案目前的具体情况,甲、乙双方只能通过法院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第四,由于乙身在国外,无法回国与甲办理离婚手续,所以,本案中,通过法院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由乙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显然是不现实的。而由甲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虽然是可行的,但是,法院如何向乙送达有关诉讼文书,这又关系到甲、乙之间离婚法律事务能否顺利操作的问题。

    所以,鉴于甲、乙双方对婚姻问题的根本态度,甲希望具体处理好甲、乙双方离婚的问题,在本质上就是如何解决好与本案有关的各个诉讼环节的有效落实问题。这些问题处理的好,甲、乙双方离婚的问题才能顺利得到解决。


    具体承办本案的邓超律师认为,与本案有关的各个诉讼环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内容:

    1、立案环节。即要争取法院能尽快立案。

    2、诉讼文书送达环节。即如何让法院依法快捷的向乙送达各类诉讼文书,避免因乙在国外,法院将诉讼文书通过我国使(领)馆代为向乙送达。

    3、法院审理环节。因为乙在国外,所以,如果乙不能回国亲自办理离婚诉讼事务,乙需要委托中国律师或国内亲友代理应诉,办理离婚诉讼事务。但乙必须提供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当事人身份的有效证明等有关法律文件。授权委托书和离婚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也可以由我国驻外使(领)馆直接进行公证。

    在此三个主要环节中,立案环节和诉讼文书送达环节是避免本案被繁琐诉讼环节拖累的二个最重要的基础环节。

    一、立案问题的解决。

    由于甲、乙双方均为中国公民,因此,邓超律师代理甲向甲所在本市的住所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法院提出,本案应该由乙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为此,邓超律师向法院提供了乙的出入境证明,证明乙长期工作、生活在国外。邓超律师提出,根据法律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顺利的解决了本案的立案问题。

    二、诉讼文书送达环节。

    法院提出,由于乙在国外,无法通过电话的方式和乙取得联系,因此,对乙送达有关诉讼文书,需将诉讼文书通过我国使(领)馆代为向乙送达。这样,预计送达周期会需要六个月左右。

    对此,邓超律师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因此,由于甲、乙双方日常生活中采取的最普遍的联系方式是QQ、微信等电子联系方式,所以,法院在本案的诉讼文书送达这个问题上,可尝试采取电子送达的方式向乙送达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外的其他诉讼文书。

    法院采纳了邓超律师的建议,通过甲提供的乙的QQ邮箱,向乙送达了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乙收到法院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诉讼文书后与法院联系,表示同意法院采取电子方式向乙送达诉讼文书。本案的诉讼文书送达的问题,也顺利得到了解决。

    乙收到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后,随即到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了乙不能回国亲自办理登记离婚手续、委托国内亲友代理应诉,办理离婚诉讼事务的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当事人身份的有效证明等有关法律文件。

    【案件处理结果】 本案顺利的进入了法院的审理程序,避免了处理案件被繁琐诉讼环节拖累的消极情况。甲、乙双方顺利的解除了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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